山東省公司登記管轄規定

《山東省公司登記管轄規定》是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公司登記管轄規定
  • 印發單位: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條 為明確公司登記管轄,維護公司登記管理秩序,方便公司申請登記,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公司登記機關為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省級、市級、縣級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條 公司登記,實行級別管轄與屬地管轄相結合。
第四條 下列公司由省級公司登記機關負責登記:
(一)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省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或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設立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含)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人民政府授權部門批准新設立的外商投資公司;
(三)省人民政府授權部門批准變更為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國家工商總局規定應當由省級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或分公司;
(五)省政府決定應當由省級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或分公司;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級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或分公司。
第五條 下列公司由市級公司登記機關負責登記:
(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部門或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設立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國家工商總局、省級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以外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公司;
(四)市級公司登記機關確定的由其登記的自然人(私營企業)投資設立的公司或分公司;
(五)國家工商總局或省級公司登記機關授權市級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或分公司。
第六條 縣級公司登記機關負責登記本轄區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和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公司。
第七條 設區的市的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功能區的公司登記職責及許可權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八條 市級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本市的具體登記管轄規定,並報省級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06年6月5日制定的《山東省公司登記管轄規定》(魯工商企字〔2006〕147號)、2011年12月28日制定的《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私營公司登記管轄補充規定》(魯工商個字〔2011〕500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