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11〕42號印發《山東省依法行政第五個五年規劃(2011—2015年)》。該《規劃》分積極開創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入推進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全面提高制度建設質量、嚴格規範行政執法、不斷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著力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繼續強化依法行政的培訓考核、切實加強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9部分51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依法行政第五個五年規劃(2011—2015年)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11〕42號
- 印發時間:2011年10月20日
通知,規劃,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依法行政第五個五年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
魯政發〔2011〕42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依法行政第五個五年規劃(2011—2015年)》已經省政府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規劃
山東省依法行政第五個五年規劃(2011—2015年)
一、積極開創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1.“四五”時期我省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重大進展。我省依法行政第四個五年規劃(2006-2010年)時期,面對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和艱巨繁重的工作任務,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認真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長足進展。5年來,法治政府建設深入推進,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能力明顯增強;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政府職能加快轉變;行政決策機制日趨完善,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的能力和水平顯著提高;政府立法工作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的質量穩步提升;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成效顯著,行政執法工作取得明顯進步;矛盾糾紛化解機制不斷健全,社會整體保持和諧穩定。“四五”規劃確定的目標基本實現,依法行政工作為經濟文化強省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
2.“五五”時期依法行政工作面臨的新形勢。“五五”時期,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時期。這一時期,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將開啟以科學發展為主題、向富民強省目標邁進的新征程,依法行政工作面臨著難得的發展機遇。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依法行政工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是:依法行政工作進展還不平衡,制度建設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和保障作用有待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還需進一步加強,行政複議在化解行政爭議方面的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部分領導幹部對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認識不夠,依法行政的保障水平還不能適應形勢和任務的需要等等。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深刻認識並準確把握依法行政面臨的新形勢和新任務,切實增強建設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緊迫感和責任感,抓住和用好重要戰略機遇期,開創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3.“五五”規劃的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我省建設經濟文化強省的奮鬥目標,以貫徹國家和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為中心,以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為主線,以貫徹實施《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為抓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為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環境。
4.“五五”規劃的基本要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有效實現;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權責統一的基本要求有效落實;服務政府、廉潔政府、高效政府等政府自身建設在法治軌道上實現有機統一。---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革和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務能力。
---完善行政決策機制,規範行政決策程式,推進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和規範化。
---加強和改進制度建設,創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制度建設質量。
---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協調,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完善行政爭議解決機制,妥善化解行政爭議,保障社會長期和諧穩定。
---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法治政府考核體系,實現依法行政各項工作的及時、動態、量化評價。
---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濃厚氛圍。
二、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5.依法科學界定政府職能。依法界定和規範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加快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中介組織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加強政府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把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推動全省經濟和社會科學發展。更加重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強化公共服務意識,簡化公共服務程式,降低公共服務成本,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6.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社會管理創新的規定,努力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新格局。不斷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創新,健全民眾利益協調、民眾權益保障、勞動關係協調、社會矛盾調處等機制,統籌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係。進一步轉變社會管理理念,探索人性化、柔性社會管理方式,發揮非強制性手段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做到管理與服務相結合。探索創新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體系,夯實基層社會管理服務的根基,發揮基層民眾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村(居)民自治組織在社會管理服務中的作用。
7.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審批相關配套制度建設,繼續清理、調整和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探索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進一步規範審批程式,最佳化工作流程,強化過程監控,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的動態監管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編碼管理制度。
8.統籌推進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相關政策規定和管理措施,整合政務服務資源,提高政務服務水平。規範政務服務中心的名稱、場所標識、進駐部門、辦理事項和運行模式,推進政務服務規範化建設。逐步擴大在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事項範圍,對與企業和人民民眾密切相關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公共服務事項,要儘可能納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實行“一個視窗受理、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服務、一個視窗收費”的運行模式。對同一個行政審批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實行聯合辦理或者並聯審批。推行網上審批,提高行政效率。推進基層便民服務,探索在鄉鎮(街道)開展便民服務的有效形式,有條件的地方要依託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設立便民服務中心。
9.健全完善公共資源交易運行機制。完善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領域的市場運行機制,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統一集中管理,逐步拓展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實施範圍,確保公共資源交易公開、公平、公正。逐步推進省、市、縣、鄉四級公共資源交易網路建設,為公共資源交易搭建平台、提供服務。
10.嚴格規範政府投資行為。不斷完善政府投資管理制度,提高投資質量和效益,明確界定政府投資的範圍、許可權和程式,防範投資風險。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等管理程式,確保工程項目的審批合法、公開、透明。政府投資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要依法進行招標,重大項目等要按照規定在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確保按法定要求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推行政府投資項目專家評議、論證、公示和責任追究制度。
11.依法規範政府民事行為。不斷完善規範政府民事行為的各項法規和制度,嚴格依法實施公共工程發包、國有資產承包經營和出售租賃等政府民事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規定,不斷建立健全政府採購制度,定期公布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信息。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民事行為的規範和監督,對涉及面廣、影響較大的政府民事行為,在書面契約正式簽訂前,要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12.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進一步加快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政府在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方面的應對能力,堅持依法依規處理各種突發事件,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
13.紮實推進政務公開。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凡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各級行政機關要主動、及時、準確公開財政預算和決算、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政府採購、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大力推進鄉鎮(街道)政務公開,及時公開社區居民關心的事項。健全公共企業事業單位公開制度,所有面向社會服務的醫院、學校、公交等公共企業事業單位,都要全面推行辦事公開,重點公開崗位職責、服務承諾、收費項目、工作規範、辦事紀律、監督渠道等。進一步拓寬政府信息公開渠道,加強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等公開載體建設。強化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建設,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工作,提高時效性,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權益。依法妥善處理好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係,對依法應當保密的,要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三、深入推進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14.合理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將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年度計畫、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財政預算和決算的編制,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要財政資金安排,重大國有資產處置,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宅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等事項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並向社會公布。
15.實行重大行政決策徵求意見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決策,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要通過網路、新聞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要充分採納合理意見;未予採納的,要以適當方式說明理由。對專業性和技術性強、複雜疑難的重大行政決策,要組織專家對決策方案的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進行論證,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16.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要進行聽證。選擇聽證代表,要根據聽證公告確定的條件、不同利益代表比例相當的原則和受理申請的先後順序,合理確定聽證代表,使選擇的聽證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申請參加聽證會的人數較多的,要隨機選擇聽證代表。聽證代表的基本情況要向社會公布。聽證主持人根據筆錄製作的聽證報告,要作為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17.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要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要通過輿情跟蹤、社會調查、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並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風險評估結果要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決策。
18.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前,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要將方案交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決策機關不得作出決策。重大行政決策要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集體討論,並由行政首長作出決定。
19.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制度。重大行政決策實施一段時間後,決策機關要跟蹤了解決策的實施情況,通過多種途徑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對決策執行效果進行全面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要探索決策實施部門評估、專家評議、管理相對人評價相結合的評估方式,提高決策評估的科學性。決策機關要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
20.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超越決策許可權進行決策、違反決策程式進行決策、決策出現重大失誤或者依法應當作出決策而不作出決策,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嚴格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全面提高制度建設質量
21.科學安排政府立法項目。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科學安排政府立法項目。圍繞轉方式、調結構,重點做好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服務業發展、推動自主創新、推進技術改造等方面的立法項目;圍繞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膠東半島高端產業聚集區、省會城市群經濟圈和魯南經濟帶等重點區域帶動戰略,加強區域性立法;圍繞惠民生、促和諧,突出做好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衛生、城鄉住房保障、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的立法項目;圍繞建設服務政府、廉潔政府、高效政府,強化規範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立法項目。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導和協調作用,對社會高度關注、實踐急需、條件相對成熟的立法項目,要作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起草、審查、修改,儘快出台。要按照“立、改、廢”相統一的原則,對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與上位法相牴觸或者不一致、相互之間不協調的政府規章,及時修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
22.堅持科學民主立法。堅持科學立法,使政府立法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反映人民民眾意願,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和深層次矛盾。堅持“開門立法”,進一步增強立法工作的民主性。要深入基層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增強制度設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在網路、新聞媒體上公開徵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行業協會等社會各界的意見。建立健全採納公眾意見情況的說明和反饋制度,並積極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公眾參與激勵機制。完善委託專家起草制度,對一些專業性、技術性強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可委託中介組織、行業協會、專家學者起草。積極開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工作,降低政府立法成本。加強立法後評估工作,將評估報告作為修改、廢止政府規章的主要依據。強化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
23.加強立法溝通協調力度。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起草部門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要認真研究,按照規定期限及時回覆意見,並由主要負責人簽署;逾期不回覆意見的,視為同意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的相關內容。對於部門提出的不同意見,起草部門要主動進行溝通協商;部門經過多次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並提出解決意見,報政府領導或者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24.健全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制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檔案,要採取多種形式,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後,由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負責人簽署;未經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不得發布施行。實行規範性檔案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制度。政府法制機構要嚴格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對規範性檔案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並按照規定時限交由本級政府辦公廳(室),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統一公布。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的規範性檔案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25.建立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規範性檔案要載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規範性檔案有效期為3年至5年;標註“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為1年至2年。有效期屆滿的,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規範性檔案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一般不得少於30日。規範性檔案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影響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執行,或者不利於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機關要於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執行的,重新登記、編制登記號、公布,並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需要修訂的,要按照制定程式辦理。
26.強化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要嚴格按照《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好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縣級以上政府及辦公廳(室)的規範性檔案,要自統一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政府報送備案。部門規範性檔案和縣級政府派出機關、鄉鎮政府的規範性檔案,經登記、編制登記號後,不再另行報送備案。加強對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力度,對內容違法或者超越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制定的檔案,由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逾期不處理的,由政府法制機構報請本級政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布。發現應當報送備案而不報送備案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責令限期報送備案。建立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情況通報和公布制度,政府法制機構要定期通報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有關情況,並將經審查準予備案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目錄向社會公布。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規範性檔案異議處理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違法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申請,接到申請的制定機關或者政府法制機構要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五、嚴格規範行政執法
27.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深入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繼續完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不斷擴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實施領域,在推進城市管理、風景名勝區管理、資源環境管理、文化市場管理、農業管理等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基礎上,探索在食品藥品安全管理等領域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積極開展相對集中行政強制措施權工作。進一步整合執法資源,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減少執法層級,適當下移行政執法重心,提高基層執法能力。加強對委託執法行為的規範。行政機關委託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使行政執法權,要與受委託行政機關、組織簽訂書面委託協定,並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建立行政執法協調機制。部門之間因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發生爭議的,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協調處理;涉及重大事項的,由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本級政府決定。
28.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認真梳理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執法條款,細化量化行政執法的條件和處罰幅度,嚴格規範裁量權的行使。行政執法機關處理違法行政行為的手段和措施要適當、適度,採取的措施要與執法目的相當,避免給當事人權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對輕微違法行為推行“首違不罰”制度,對危害後果輕微或者違法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違法行為,要先進行告誡、教育,並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處理。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危害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社會治安等方面的違法案件,提高執法效能,避免執法缺位、不作為,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和經濟社會秩序。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對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的指導,避免行政執法的隨意性,確保公正執法。
29.健全行政執法程式。落實《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切實加強程式建設,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尤其是行政強制程式,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步驟、環節和時限,確保程式公正。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迴避、公開、當事人參與、誠實守信、保障救濟權利等程式要求,在各自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編制本系統行政執法操作指南,明確執法主體、許可權、程式等方面的具體規範,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健全行政執法取證規則,規範取證活動,杜絕違法取證行為。健全行政決定告知制度,在作出行政決定前,依法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救濟權等權利。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檢查活動,防止隨意檢查、執法擾民。
30.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繼續深入推行政執法責任制,進一步落實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各項規定和配套制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調整、梳理行政執法依據,清理行政執法主體,明確行政執法職權、機構、崗位、人員和責任,並向社會公布。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重點做好行政強制實施主體的清理工作。採取各種形式廣泛聽取公眾的意見,不斷完善並認真落實案件質量考核、錯案責任追究、滿意度測評等工作。加強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部門每年要對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評議考核,評議考核結果作為行政執法人員獎勵懲處、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31.完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制度,對行政執法活動的記錄、證據、執法文書進行立卷歸檔。完善行政執法案卷的評查規則,對案卷內容的完整性、證據的充分性、法律適用的正確性、裁量的合理性、程式的正當性、案卷的整潔性、文書的規範性進行全面評查。堅持案卷評查工作的常態化。政府法制機構要每年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糾正執法案卷製作、歸檔中不規範的問題。行政執法部門對評查結論指出的問題,要在6個月內採取相應措施予以改正,並將有關改正情況向政府法制機構反饋。
32.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管理。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狠抓行政執法紀律和職業道德教育,全面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擬從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徵收等行政執法工作的國家公務員和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條件的人員,要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持證上崗;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實行聽證主持人持證上崗制度。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擔任聽證主持人的,要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完善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化管理體系,對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網上動態管理。
六、不斷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33.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監督。各級政府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認真辦理人大代表關於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對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縣級以上政府要主動向同級人大常委會作專題報告。要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傾聽政協對政府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進一步完善接受政協民主監督的方式,認真辦理政協委員關於政府工作的提案。
34.主動接受司法監督。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活動,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要及時答辯,按時提供有關證據、依據,積極出庭應訴。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要出庭應訴。要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認真對待並及時研究處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加強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工作情況交流,及時了解和解決行政訴訟中反映出的行政執法問題,不斷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35.高度重視社會監督。完善民眾舉報投訴制度,拓寬民眾監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民眾監督政府的權利。高度重視輿論監督和網路監督,支持新聞媒體和網路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曝光,建立及時處理新聞媒體、網路反映問題的協調機制,完善新聞發布會、情況通報會制度。對人民民眾檢舉、新聞媒體和網路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作出處理。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問題,要及時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檢舉、曝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6.著力強化專門監督。充分發揮審計、監察等專門監督的作用,保障和支持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審計部門要著力加強財政專項資金和預算執行審計、重大投資項目審計、金融審計、國有企業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工作,加強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扶貧救災資金等公共資金的專項審計。監察部門要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積極推進行政問責和政府績效管理監察,嚴肅追究違法人員的責任,促進行政機關廉政勤政建設。
37.切實加強執法監督。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大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圍繞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及重要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對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製作處理意見書,被監督主體要及時整改並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後工作的情況通報政府法制機構;被監督主體拒不整改的,政府法制機構要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由有權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法進行處理。建立重大行政決定備案制度。要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行政許可決定、重大行政強制決定等重大行政決定,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由政府法制機構聘任行政執法監督員,並頒發行政執法監督證。適時出台《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進一步加大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
38.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大力推動行政監察、行政複議、審計等監督方式的銜接,建立科學的責任追究機制。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責任追究的主體和許可權、對象和事由、程式和方式。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責任追究的規定,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對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違法行政等行為,導致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事件或者嚴重違法行政案件的,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及時啟動責任追究程式,依法追究責任。
七、著力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機制
39.建立社會矛盾排查機制。加大對社會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力度,堅持定期排查和重點時期排查相結合,重點對本地區涉及城市建設和管理、土地和房屋徵收、社會保障、企業改制、環境保護等容易引發行政爭議的領域進行排查,及時發現、化解社會矛盾。對可能引發行政爭議的苗頭和隱患,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及時分析原因,制定應對措施,把矛盾解決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和行政程式內部。
40.完善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建立由地方各級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各部門對依法屬於本部門調解範圍的矛盾糾紛,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積極進行調解;涉及多個部門的矛盾糾紛,由政府法制機構或者大調解工作平台指定的部門牽頭調解。政府法制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行政調解法規、規章制度建設,科學界定行政調解範圍,規範行政調解程式。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充分發揮村(居)民自治組織的自治和協調作用。推動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的有效運行。
41.加強行政複議工作。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將行政複議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和本部門目標責任制。要進一步暢通行政複議申請渠道,簡化申請手續,方便當事人提出申請。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程式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行政救濟的權利。規範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方式,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行政爭議,採取簡易程式,高效、便捷地予以解決;對涉及當事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複議案件,要進行現場調查,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核實相關證據,查明事實。要善於運用聽證等公開審理的方式審理行政複議案件,逐步擴大公開審理範圍。探索建立行政首長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和專家參與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制度。注重運用調解、和解方式解決行政糾紛,調解、和解達不成協定的,要及時依法公正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行政機關要嚴格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對拒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要依法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按照依法實施、穩步推進、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開展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工作,積極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並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試點範圍。健全行政複議機構,充實行政複議工作人員。推行行政複議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切實提高行政複議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適應行政複議工作特點和實際需要的激勵機制和經費裝備保障機制,設立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室、聽證室、接待室等行政複議工作場所,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影像設備,為行政複議提供物質保障。加強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發揮典型示範作用,推動全省行政複議工作均衡發展。加大行政複議理論研究力度,提高行政複議理論水平。
42.發揮仲裁職能作用。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採取多種方式宣傳仲裁制度,創新服務方式,發揮仲裁的優勢和特色,使仲裁成為解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手段,發揮仲裁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作用。不斷推進仲裁工作和仲裁機構規範化建設,切實保障仲裁機構依法獨立仲裁。規範仲裁程式和裁決行為,確保仲裁案件依法公正審理。進一步做好勞動爭議、人事爭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等方面的仲裁工作。探索建立仲裁發展促進會,促進仲裁事業健康發展。
43.健全信訪工作制度。健全信訪事項受理、辦理、複查、覆核制度,提高信訪事項辦理質量和效率,切實解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映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意見或者要求。完善信訪反饋與政策研究聯動機制,針對信訪工作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及時完善和調整相關政策。促進信訪與訴訟、複議、仲裁、執法監督相配合,積極引導信訪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和糾紛。
八、繼續強化依法行政的培訓考核
44.落實法律知識學習培訓制度。堅持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做到計畫、內容、時間、人員、效果“五落實”。要通過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專題法制講座等形式,組織領導幹部學習有關法律知識。各級政府每年要至少舉辦2期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專題研討班。實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各級行政學院和公務員培訓機構在培訓公務員的年度教學計畫中,要安排依法行政教學內容。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和聽證主持人培訓工作。政府法制機構要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和《山東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規定,對行政執法人員和聽證主持人進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各級政府部門要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公共法律知識培訓、專門法律知識輪訓和新法律法規專題培訓。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行政執法人員適用法律知識培訓、輪訓的費用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予以保障。
45.推行依法行政情況考察和法律知識測試製度。對擬任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任職前要考察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以及依法行政情況,必要時還要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測試,考查和測試結果作為任職的重要依據。公務員錄用考試要注重對法律知識的測試,對擬從事政府法制、行政執法等工作的人員,還要組織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
46.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加強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將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納入各級政府目標考核、績效考核評價體系,並增加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在各級政府目標考核、績效考核評價體系中的比重。進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標準,修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內容。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由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考核結果作為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九、切實加強依法行政的組織領導
47.健全推進依法行政的領導體制和機制。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領導是本地區、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負總責。縣級以上政府和部門要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依法行政領導協調機制,將依法行政任務與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考核。縣級以上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要聽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匯報,認真研究解決本地區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部署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具體任務和措施。上級機關要定期對下級機關依法行政工作的方法措施、成績經驗和問題困難進行調研。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要著重抓好基層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明確提出對鄉鎮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實相關責任。
48.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制度。各級政府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上一年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政府各部門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相關部門報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各級行政機關要自覺接受社會對依法行政情況的評價,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
49.加大依法行政經費保障力度。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要統一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行政執法經費與罰沒收入、行政收費等事項掛鈎。行政執法機關的經費在充分保障行政執法的基礎上,要重點保障執法人員培訓、執法裝備等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支出。縣級以上政府要設立依法行政專項經費,保證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經費支出,並用於對依法行政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和獎勵。
50.深入開展依法行政宣傳和理論研究活動。要充分利用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宣傳依法行政工作,有關新聞媒體要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宣傳報導。通過廣泛、深入、持久的宣傳,擴大依法行政工作的影響力,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依法行政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研究,並把理論研究成果運用到依法行政實踐中,為依法行政的深入開展提供智力支持。
51.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作用。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建設,使政府法制機構的規格、編制、經費與形勢發展要求相適應,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要從機構、人員等方面重點加強基層政府特別是縣級政府和鄉鎮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建設,使法制工作人員的配備與基層政府依法行政的任務相適應。加大政府法制幹部的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進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列席政府常務會議等相關制度。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大力提高新形勢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當好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劃,按照各自職能,結合自身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本規劃的具體辦法和配套措施,確定年度工作重點,明確完成時限和責任主體,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依法行政,將本規劃的目標任務落到實處。本規劃實施期間,由省政府每年組織政府法制、監察等部門對本規劃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本規劃實施的最後一年,由省政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各級、各部門在貫徹本規劃中遇到問題和困難,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