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發布於1994年3月28日,是用於處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4-03-28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文號: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50號
【生效日期】1994-03-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長 趙志浩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山東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
急性中毒事故,企業負責人還應同時報告企業所在地縣級衛生部門。
死亡或一次重傷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組勘察並同意後,方可清理。
(一)輕傷或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企業負責組織;對重傷事故,企業所在地縣級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可酌情派員參加;
(二)一次死亡1至2人或一次重傷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縣屬及縣屬以下企業由縣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公安部門、工會組織組成;市地屬及市地屬以上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市地勞動、公安部門、工會組織組成;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地屬及市地屬以下企業由市地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公安、監察部門、工會組織組成;省屬、中央屬企業由其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勞動、公安、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
(四)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輕傷或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企業負責組織,對重傷事故,企業所在地縣級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可酌情派員參加;發生一次重傷3人及3人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企業所在市地勞動、公安部門、工會組織組成。
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由省或省級以上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勞動、公安、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組成;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成立死亡事故調查組,應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還可邀請其他部門的人員和有關專家參加。各級經濟管理部門根據事故類別,可派員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者;
(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一)責任事故,是指由於工作人員的違章和瀆職行為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是指由於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過程中,超出所能預料的事故;
(三)破壞性事故,是指行為人為達到一定目的而故意製造的事故。
破壞性事故由公安部門處理。
(一)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
(二)擅自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三)違反勞動紀律,擅離崗位或在非本人崗位上擅自作業以及發現危急情況而不採取應急措施;
(四)違反設計、製造、安裝以及檢驗、修理特種設備和防護裝置的有關規定;
(五)設備安全裝置不符合要求,超溫、超速、超壓、超負荷或帶病運行;
(六)不按規定佩帶使用防護用品、用具;
(七)玩忽職守;
(八)其他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發布的指示、決定、規章制度等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條例規定;
(二)安全工作無人負責,規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管理混亂;
(三)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未經考核發證上崗;
(四)未按規定提取、使用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致使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得不到改善;
(五)不按規定購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六)作業環境不安全,安全設施不完善又不採取措施;
(七)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違反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與主體工程“三同時”規定;
(八)經濟承包責任制中無勞動安全衛生內容要求;
(九)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有效防治措施;
(十)強令加班加點、超負荷勞動;
(十一)其他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企業所在地縣級勞動部門審查批覆;
(二)一次死亡1至2人或一次重傷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縣屬及縣屬以下企業由縣級勞動部門審查,報所在市地勞動部門批覆;市地屬及市地屬以上企業由所在市地勞動部門審查批覆;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地屬及市地屬以下企業由市地勞動部門審查批覆;中央、省屬企業由市地勞動部門審查,報省勞動部門批覆;
(四)油田、鐵路等生產作業場所跨市地的企業所發生的重傷或死亡事故,由省勞動部門直接審查批覆;
(五)外商投資企業發生一次重傷1至2人的事故,由企業所在地縣級勞動部門審查批覆;發生一次重傷3人及3人以上事故或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企業所在市地勞動部門審查批覆。
(六)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由省勞動部門審查批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