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管理試行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1988年03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管理試行辦法
- 類別:試行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3-11
【生效日期】1988-03-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3-11
【生效日期】1988-03-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研究製作
山東省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管理試行辦法
(1988年3月11日)
第一條為了開闢多種融通資金(以下簡稱融資)渠道,補充企業流動資金的臨時需要,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和《山東省企業股票、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山東省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經濟效益較好的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確實需要流動資金,可按本辦法向社會發行短期融資債券。短期融資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
第三條企業短期融資債券的發行工作由省內各級人民銀行管理。省人民銀行下達年度發行控制額度,由企業所在地的人民銀行在限額內分級審批,一個企業一次發放300萬元(不含300萬元)以下,由縣級人民銀行審批;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萬元),由市(地)級人民銀行審批;1000萬元以上,由省級人民銀行審批。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其自有有效資產淨值。
第四條企業短期融資債券期限定為6個月、9個月、12個月三種。其利率分別為月息6.0%、6.6%、7.2%,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定期儲蓄利率的40%。
第五條企業申請發行短期融資債券,要向人民銀行提報發行短期融資債券申請書、發行章程、近期的資產負債表和生產經營情況,及其它有關資料。
第六條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債券,可以委託專業銀行代理發行,也可以自己發行。委託銀行代理發行,發行企業要與代理銀行簽定契約,明確資金劃撥等經濟責任。債券到期前,發行企業要將足額兌付資金存入代理行,由代理行負責兌付債券本息。代理勞務費要控制在發行總額的2%以內。企業自己發行的,由企業負責兌付債券本息。
第七條融資債券的持有人,有權憑券到期向發行企業取得本息,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對企業經濟效益不承擔責任。批准機關及代理發行的金融機構對融資債券的償還性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短期融資債券的票面內容及格式,按《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辦理。發行時要公布發行數量、利率和兌付辦法,堅持自願原則,嚴禁以攤派方式發行。
第九條企事業單位可以用國家規定有權自行支配的資金購買企業短期融資債券,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干涉。
第十條企業短期融資債券,單位購買記名,個人購買不記名。凡向社會發行的融資債券,可以到證券交易場所購買,也可以到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貼現。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