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工作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工作細則
  • 適用地區:山東省
  • 類別:工作細則
  • 發布單位: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推動山東省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工作的開展,強化我省企業標準化工作基礎,充分發揮標準化工作在推動自主創新、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於開展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工作的有關精神以及《企業標準體系》系列國家標準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的創建工作。
第三條 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願、市場推動、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負責全省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按本細則規定負責本地區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工作的組織和協調。
第五條 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是指:按照《企業標準體系》系列國家標準(GB/T15496-2003《企業標準體系 要求》、GB/T15497-2003《企業標準體系 技術標準體系》、GB/T15498-2003《企業標準體系 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體系》、GB/T19273-2003《企業標準體系 評價與改進》)的要求,運用標準化原理或方法,建立健全以技術標準為主體,包括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在內的企業標準體系,並運行有效;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已實行標準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
第二章 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的基本條件和任務
第六條 申請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應是具有合法身份的企業;
(二) 企業重視標準化工作,具有一定的標準化工作基礎,具有2名以上經培訓合格的能夠開展企業標準體系自我評價的內審員;
(三) 產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標準;
(四) 服務企業有服務規範;
(五) 近三年內無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健康、環境保護事故發生,企業產品近兩年內無國家或地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服務企業無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第七條 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要完成以下任務:
(一)按照《企業標準體系》系列國家標準,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結構配套、滿足企業發展需要的企業標準體系,在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
(二)企業標準體系應包括企業內建立並實施的各項技術標準,質量、環境管理標準、檔案等,形成一套以技術標準為主體、包括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的企業標準體系;
(三)根據企業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活動的需要設定相適應的標準化機構和人員,明確企業內各部門的標準化工作職責;
(四)有計畫的在企業內組織開展標準化的全員培訓,推動企業標準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工作;
(五)組織制定企業標準化的規劃、計畫和標準化管理標準,以此為依據組織企業標準化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
(六)積極組織實施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推動技術與標準的相互促進,加強採用國際標準工作,積極參與國內、國際標準化活動。
(七)企業建立標準體系並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對標準體系的適用性、有效性及標準體系的運行情況、標準化管理狀況進行自我評價。
(八)在自我評價的基礎上,按分工向省、市質監局提出“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申請,由受理單位依據國家標準委《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試點確認工作細則(試行)》的規定組織進行確認。
(九)通過確認的企業由省質監局頒發“標準化良好行為(GSP)”證書, 在證書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產品、包裝、標籤、使用說明書及其宣傳品上使用GSP標誌(樣式見附屬檔案一)。
第八條 企業開展創建工作周期一般不超過1年。
第三章 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的申請和管理
第九條 申請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應填寫《山東省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計畫任務書》(見附屬檔案二),經所在縣(市、區)質監局核實企業基本信息後報市質監局。
第十條 市質監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細則第六條的要求對計畫任務書進行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要求的報省質監局,省質監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
第十一條 市質監局負責組織推動本地區企業開展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活動,縣(市、區)局具體負責管理企業的創建工作。
第十二條 市質監局每季度應組織對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的企業進行檢查,了解企業創建工作主要任務完成情況,督促企業按計畫開展工作。對工作嚴重停頓、不能按計畫完成創建的,應建議企業書面向省質監局提出中止創建的申請,報省質監局備案。
第十三條 市質監局應推動本市建立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機構,為企業開展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工作提供有效的技術指導。
第四章 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機構及人員管理
第十四條 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成立諮詢服務機構必須是市級以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中介組織;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至少有5名以上專有的、經省質監局培訓發證的企業標準化指導專家。
第十五條 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機構主要工作為接受企業委託,組織標準化指導專家從事以下服務:
(一)開展企業標準化工作及標準體系建立的諮詢指導工作;
(二)開展與企業標準體系相關的知識培訓;
(三)參與企業自我評價,對企業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企業標準化指導專家是指經省質監局認可的、有資格接受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機構聘用、可進行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的人員。
第十七條 企業標準化指導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二)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熟悉並掌握企業標準體系系列國家標準和相關專業知識;
(三)從事標準化工作兩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有組織管理和綜合評審能力,能夠解決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及確認過程中的實際問題;
(四)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作風正派。
(五)經過省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培訓、考試,並取得企業標準化指導專家證書;
第十八條 申請成立諮詢服務機構的所在組織應向省質監局指定的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成立機構的主要人員、管理情況介紹等。
第十九條 省質監局指定的機構在接到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向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機構頒發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方。
第二十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二年。
第二十一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省質監局負責對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並委託市質監局負責本地區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同時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市質監局發現本地區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要及時上報省質監局,經調查屬實後,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註銷資質處理。
(一)以企業標準化諮詢服務名義,從事諮詢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
(二)機構發生重大變化、不能符合申請條件;
(三)工作質量低下、出現重大失誤、嚴重影響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活動創建工作;
(四)泄露被服務的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省質監局組織對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機構進行年檢。對符合要求的、能夠正常開展工作的,資質證書繼續有效;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後仍然達不到要求的,省質監局將撤銷其資格,收回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應重新申請資質,未重新申請的,由市質監局上報省質監局取消其資格並收回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
第五章 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的確認
第二十四條 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的申請:
(一)申請確認的企業向所在市質監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提交以下材料:
1、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申請表(國家標準委《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細則(試行)》附表1);
2、企業標準體系自我評價報告及評價檔案(見GB/T19273-2003表A.3);
3、企業標準體系表及標準體系檔案(包括標準體系運行批准檔案、標準明細表、統計表及體系表編制說明);
4、近一年內法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5、企業組織管理機構圖或管理檔案;
6、申請AAAA級別確認的企業,必須是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起草單位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二)市質監局應組織2名以上企業標準化指導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企業申請確認級別與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對申請材料合格的簽署意見並蓋章。
(三)申請A和AA級別確認的企業,由市質監局負責組織確認。申請AAA和AAAA級別確認的企業將申請材料和審查意見報送省質監局,省質監局對確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材料符合要求後組織確認。
第二十五條 確認工作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試點確認工作細則(試行)》、《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評分表(試行)》組織進行。確認工作專家組成員應為企業標準化指導專家(專家應是未參與該企業諮詢服務的)。
第二十六條 若確認結果低於企業申請等級,以實際確認等級為最終結果;若確認結果高於企業申請等級,以企業申請等級為最終結果。
第二十七條 通過確認的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對確認工作中提出的不合格項進行整改,並將整改報告報確認單位。確認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複查,對符合要求的由省質監局頒發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統一印製的《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或由市質監局報省質監局發證;對不符合要求的應通知企業繼續整改。
第二十八條 市質監局應將負責確認企業的以下材料報送省質監局備案:
(一)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申請表;
(二)企業標準體系自我評價報告;
(三)確認報告;
(四)確認評分表;
(五)不合格項報告及整改報告;
(六)近一年內法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省質監局對備案材料進行覆核,對符合要求的頒發《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
第二十九條 省質監局定期公布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確認結果並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監督與改進
第三十條 “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有效期為三年。證書有效期內,企業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自我評價,不斷改進標準體系,並將自我評價結果報縣(市、區)質監局。
第三十一條 “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有效期內,市質監局每年應組織對本地區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的抽查,並形成抽查報告報省質監局。
第三十二條 省質監局每年組織對全省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進行抽查。
第三十三條 對年度檢查中發現的標準體系系統性失效的企業,由市質監局上報省質監局撤銷其“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
第三十四條 企業的“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到期前三個月,應向市質監局提出重新確認申請,由原負責確認單位按本細則規定組織進行確認。
第三十五條 企業可根據標準化工作水平的不斷提高,申請更高級別的標準化良好行為確認。凡申請更高級別確認的,一般應為獲得現級別一年以上。確認工作按本細則進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山東省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評價與確認辦法(試行)》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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