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山東省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活動的開展,加強對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活動,根據《山東省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工作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諮詢機構),是指在山東省境內為企業開展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的組織。
第三條 在山東省境內從事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授權山東標準化協會(以下簡稱省標協),統一監督管理全省諮詢機構及其諮詢活動。
第二章 諮詢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 諮詢機構應當經省標協批准後,方可從事諮詢服務活動。
第六條 申請成立諮詢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市級以上具有法人資格的中介組織;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有5名以上經省質監局培訓發證的企業標準化指導專家。
第七條 申請成立諮詢機構應當向省標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機構設立申請書》(見附屬檔案一);
(二)法人登記證書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三)辦公場所及辦公設備證明材料;
(四)企業標準化指導專家名單及證書複印件。
第八條 省標協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必要時可以組織現場審查。
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審查,省質監局應當指派2名以上審查人員,申請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省標協應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機構資質證書》,並予以公示;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兩年。諮詢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諮詢機構繼續開展諮詢服務的,應當在諮詢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省標協提出延續申請。省標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查。
第三章 諮詢機構的工作規範
第十一條 諮詢機構主要從事以下工作:
(一)受委託單位委託,組織企業標準化指導專家開展企業標準化工作及標準體系建立與運行的諮詢指導工作;
(二)開展與企業標準體系相關的知識培訓;
(三)指導企業開展自我評價,對企業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企業標準化指導專家是指經省質監局認可,接受諮詢機構聘用,進行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的人員。
第十三條 諮詢機構開展諮詢服務活動,應當與委託單位簽訂《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協定》(見附屬檔案二)。
第十四條 諮詢機構應當建立諮詢服務的實施規範,並按照協定和實施規範,為委託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第十五條 諮詢機構應當建立諮詢服務台帳,詳細記錄服務對象、服務時間和服務內容,並歸檔留存。
第十六條 諮詢機構應當建立企業標準化指導專家聘用、培訓、考核及能力評價制度。
第四章 諮詢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省標協應加強對獲證諮詢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諮詢機構工作質量檢查工作。
第十八條 省標協可以通過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委託單位徵求意見,調查了解諮詢服務機構的工作情況。
第十九條 諮詢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份向省標協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內容應包括上年度本機構提供諮詢服務活動的數據信息,以及企業標準化指導專家的開展諮詢活動的規範性和有效性等。
第二十條 省標協每年應當組織對諮詢機構進行年度檢查,檢查形式以現場檢查為主,對現場發現的問題提出書面意見及建議,並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 對年度檢查中符合要求、能夠正常開展工作的,資質證書繼續有效;對不符合要求、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責令在三個月內整改,逾期不進行整改或整改後仍然達不到要求的,由省標協撤銷其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諮詢機構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省標協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諮詢機構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二)諮詢機構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
(三)企業標準化指導專家發生變化的;
(四)其它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調查屬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取消資質處分:
(一)以諮詢機構的名義,從事諮詢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二)無正當理由終止工作半年以上的;
(三)未按要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四)工作質量差,出現重大失誤的;
(五)泄露委託單位技術信息和商業秘密的;
(六)諮詢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提出延續申請,仍開展諮詢服務活動的;
(七)其它應當給與處分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諮詢機構申請,省標協應當辦理諮詢服務機構的註銷手續:
(一)《標準化良好行為諮詢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不再具備諮詢機構設立條件的;
(三)諮詢服務機構已經不具備諮詢能力的;
(四)應當註銷諮詢機構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