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信用與社會責任協會

山東省企業信用與社會責任協會是經山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全國第一家省級企業社會責任社團組織,主管單位為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有企業會員3719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企業信用與社會責任協會
  • 外文名:SHANDONG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ENTERPRISE CREDIT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 英文縮寫:SDACR
  • 企業會員:3719家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山東省企業信用與社會責任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SHANDONG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ENTERPRISE CREDIT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縮寫:SDACR,是由會員自願組成的全省非營利性社團法人。
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組織開展有關學術研究,總結推廣信用管理、契約管理和企業社會責任管理先進經驗,開展“守契約重信用”企業評定管理和企業社會責任評價工作,引導出口企業實行社會責任國際標準體系管理或認證。

協會章程

山東省企業信用與社會責任協會章程
(2009年6月10日山東省企業信用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山東省企業信用與社會責任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SHANDONG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ENTERPRISE CREDIT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縮寫:SDACR。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協會是由會員自願組成的全省非營利性社團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為企業提供相關服務,提高企業的信用意識和信用管理水平;引導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促進企業自我約束、自我保護、自我發展,提高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和社會形象,促進經濟社會科學和諧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山東省濟南市燕子山路4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開展有關的學術研究以及國內外考察學習,總結推廣信用管理、契約管理和企業社會責任管理先進經驗,提高會員單位的管理水平。
(二)開展有關信用管理、契約管理和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的理論、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諮詢、服務和培訓工作。
(三)編輯出版會刊及有關的學習資料,建立和維護協會網站。
(四)聯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好“守契約重信用”企業評定管理工作。
(五) 開展企業社會責任評價工作,引導出口企業實行社會責任國際標準體系管理或認證。
(六)為會員單位提供其他有關服務性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凡承認協會章程的省級“守契約重信用”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先進企業以及市級相應的社團組織,自願申請,經批准,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在企業信用管理、契約管理、社會責任建設管理理論研究方面有造詣、實踐方面有成就的個人,承認協會章程,自願申請,經批准,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單位會員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三)有藉助協會名義擴大企業知名度和產品市場占有率的權利;
(四)有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五)有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權利;
(六)有提請協會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權利;
(七)有提請協會解決契約糾紛的權利;
(八)有自願申請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接受協會委託的工作,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四)會員間互助合作、相互支持、共同發展;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接受會員之間契約糾紛的調解工作;
(七)按期繳納會費;
(八)單位會員應加強本團體內部管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商業道德和協會章程,有嚴重失信或社會責任缺失行為,損害協會聲譽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六)討論決定協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設立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協會業務工作,在該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批協會重要經費開支。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市級相關社團組織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和管理;
(四)負責協會經費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各類有償服務的收入;
(三)有關單位和海內外人士的捐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經費支出:
(一)編輯發行協會會刊和宣傳材料,建立和維護協會網站;
(二)會議及宣傳、培訓費用;
(三)開展各類諮詢、調研、服務等活動的費用;
(四)常設機構聘用人員的工資、福利及辦公設施費用等支出。
第三十三條 協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出納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笫三十九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6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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