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山東省實施〈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細則》等6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山東省實施〈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細則》等6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4.10.31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山東省實施〈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細則》等6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10.31
  • 實施時間:2004.10.31
經2004年10月12日省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省政府對省政府發布的規章進行了進一步的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廢止以下6件省政府規章:
一、山東省實施《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細則。
二、山東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三、山東省私營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四、山東省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
五、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
六、山東省實施《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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