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建設經營港口碼頭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建設經營港口碼頭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4.11.30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建設經營港口碼頭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1.30
  • 實施時間:1995.01.01
現將《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建設經營港口碼頭的暫行規定》印發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鼓勵外商投資建設經營港口碼頭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鼓勵外商投資建設經營港口碼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建設經營港口碼頭企業,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外商投資建設經營港口碼頭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同國內的公司、企業、有關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投資者)採取中外合資、合作或股份制等方式建設經營的港口碼頭。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港口碼頭”是指新建、改造的港口碼頭或在港口區域內進行船舶裝卸作業的營業性公用碼頭或企業專用碼頭。
第五條 中外合資、合作建設經營港口碼頭,外國投資者可以現金、實物、管理技術等出資或作為合作條件;中國投資者可以現金、實物、管理技術以及土地使用權和岸線使用權折價等出資或作為合作條件,並依法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或股份制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港口碼頭企業)。
第六條 外商投資港口碼頭企業的經營期限最長為50年,具體經營期限由企業在契約、章程中確定。經營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原審批機關批准,可繼續延長經營期。
第七條 外商投資港口碼頭企業,可以共同投資建設港口碼頭的水下基礎設施和地面經營設施,也可以向碼頭所有者租用水下基礎設施。
第八條 外商投資港口碼頭企業必須遵守國家及山東省對岸線、水域、陸域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外商投資港口碼頭企業的建設,必須符合全省港口碼頭總體布局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執行國家現行基本建設程式、規範和標準,由省交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條 外商投資港口碼頭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的原材料、機械設備、施工機械和其它生產管理設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免稅。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港口碼頭企業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採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辦法加快回收投資。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港口碼頭企業,其企業所得稅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 投資港口碼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所得利潤再投資於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5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港口碼頭企業所建港口碼頭的經營性收費標準,由企業自定。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港口碼頭企業在建設經營港口碼頭泊位的同時,經批准,可投資經營港區貨物裝卸、儲運、拆裝、包裝等業務,也可經營配套的自用船隊、自貨自運,還可經營海陸客貨運輸以及為本港區配套服務的餐飲業、維修業和房地產業以及投資港區外的其他產業。
第十六條 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舉辦的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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