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3〕15號印發《進一步改進公文處理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規範公文報送的程式;加快公文運轉速度;落實公文審核、辦理責任制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進一步改進公文處理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03〕15號
- 印發時間:2003年3月21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3年3月2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進一步改進公文處理工作的意見》。
意見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進一步改進公文處理工作的意見
魯政辦發〔2003〕15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2002年,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關於改進公文處理工作的意見》和《關於向省政府報送公文有關問題的通知》後,各地、各部門按照通知要求,認真改進公文處理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從近期報送的公文情況看,公文質量提高,運轉速度加快,不按規定報送公文的現象有所減少。但仍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向省政府報送公文多而亂的現象沒有明顯改變,公文運轉效率不高的問題依然存在。為切實轉變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根據省政府領導的指示,現就進一步改進公文處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公文報送的程式
(一)不應報省政府的公文不上報。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門、單位報送公文,屬省政府部門、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直接報送省政府部門、單位研究審批,一般不要報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對此類公文不予受理。
(二)不規範的公文不上報。需報省政府的事項,應當以正式公文上報,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式運轉。需省政府審批和答覆的事項應報“請示”,向省政府報告情況應使用“報告”。“報告”中不應夾帶請示事項。
(三)不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省政府部門、單位及其負責人不應將需報請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直接報送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也不得以《呈閱件》、白頭信函等形式直接報送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簽批。嚴格杜絕將需審批的公文同時多頭分送省政府領導同志。
(四)不越級報送公文。各縣(市、區)政府、省政府部門的內設機構、基層單位和企業等,不得越級直接向省政府、尤其是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省政府辦公廳應嚴格按行文規則把關管理。
(五)不簽批違反程式報送的公文。省政府領導同志秘書收到需要報省政府審批而直接報送給領導同志個人的公文和越級上報的公文,應先轉省政府辦公廳按辦文程式處理。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在未經省政府辦公廳按程式運轉送簽的公文上籤批意見。
二、加快公文運轉速度
(一)公文運轉要嚴格時限。省政府辦公廳要進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確辦理時限,加快公文運轉。屬於請示類的公文,一般應於收文當日提出擬辦意見並送領導閱批;屬於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檔案文稿,一般應於3個工作日內審修完畢並送領導審簽,緊急檔案要當日審理、當日送領導審簽。所有檔案文稿送簽時,均應在檔案審理單上註明各環節(包括各審簽人)受理的時間。省政府領導同志簽批公文,一般應於2個工作日內閱批完畢。省政府辦公廳將公文送領導同志後,應負責催簽。
(三)報送公文要有提前量。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門、單位報送需省政府審批的事項,應當做好前期工作及時上報,給省政府留出研究、決策的時間,一般事項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特別緊急的事項,需要在5個工作日內批覆的,除突發事件以及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外,必須在文中說明緊急原因及在本機關辦理的過程。
(四)承辦公文要及時辦結。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門、單位在辦理省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件時,應隨收隨辦,嚴格按時限辦結並及時反饋辦理結果,確因情況複雜等原因難以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要及時向省政府辦公廳說明理由和辦理的進展情況。一般事項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緊急事項應在3日內辦結,領導有明確要求的應按領導要求及時辦理。省政府辦公廳應及時催辦。
(五)公文會簽要嚴肅紀律。對送請會簽的檔案文稿,簽署部門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決不允許拖著不簽又不向主辦部門加以解釋。對在規定時間內不會簽又不說明原因的,應視為失職,主辦部門可以視其為無不同意見。屬代省政府草擬的發文文稿,可在向省政府辦公廳報送公文時說明有關情況。
三、落實公文審核、辦理責任制
(一)把好公文報送關。向省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和代省政府擬制的發文文稿,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主持研究,組織起草,協調協商,從內容到形式認真把關,全面負責。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模範遵守公文審核和報送的規定,確保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不出現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等違反辦文程式的問題。
(二)把好公文會簽關。省政府部門、單位不應將未經會簽並取得一致意見的公文及代擬文稿報送省政府。公文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按規定協商、會簽。省政府辦公廳應認真審核把關,對不按規定報送的公文予以退辦。
(三)把好公文審批關。對需要省政府領導同志閱批的公文,省政府辦公廳應提出擬辦意見後送簽。公文審簽人應當按照對分管工作全面負責的要求,針對公文請示的事項或公文內容涉及的實質性問題,簽署明確的批示意見。
各地、各單位辦公部門負責人要切實負起責任,按照“五不、五要、把三關”的要求,大力壓減文電,努力克服形式主義,嚴把公文質量,規範辦事程式,提高辦文效率。省政府辦公廳將根據上述要求,對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門、單位向省政府報送公文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地方和部門、單位進行通報。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