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2月18日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建房占用土地問題的決議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2.02.18
- 實施時間:1982.02.18
山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討論了《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建房占用土地的暫行規定》,認為這個問題很重要。決定由省人民政府認真調查研究,根據國務院通知的精神和我省的實際情況修改後頒發試行。
(1982年2月18日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各行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府各有關部門:
國務院於2月13日發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即國發〔1982〕29號檔案)。為了使《條例》儘快落實到基層,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經濟合理利用土地,防止村鎮建房亂占濫用耕地,保障農業生產的發展和適應農村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通知》要求,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一、《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管理村鎮建設用地的法規,各級政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要把《條例》的精神和規定的各項要求,向廣大幹部、民眾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遵守。社隊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要帶頭嚴格執行。
二、各縣人民政府應迅速建立起村鎮建房用地的審批制度,嚴格把關,堅決剎住亂占濫用耕地之風。對發生的強占耕地建房、買賣出租建房用地事件,要按《條例》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各縣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按照國家建委、國家農委印發的《村鎮規劃原則》,抓緊組織制定村鎮規劃。規劃可先粗後細。粗線條規劃要布置好道路網,做出宅基地、公共建築、公用設施、生產建築和綠化等各項用地的合理布局,確定近期建設用地。在粗線條規劃的基礎上,逐步把村鎮規劃完善起來。規劃中要充分利用舊村進行改造,新建房屋一般不得擴大舊村的占地面積,侵占耕地。不論城郊、集鎮、平原還是山區、丘陵,凡是有條件的地方都要提倡建設樓房,以節約土地。
四、根據我省人多地少的情況,對農民建房用地,規定以下幾類限額指標:
(一)城郊及較大的集鎮(包括公社所在地),每戶宅基面積零點二至零點二五畝(一百三十三點三至一百六十六點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宅基面積零點二至零點三五畝(一百三十三點三至二百三十三點三平方米)。如村莊建在鹽鹼荒灘地帶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零點四畝(二百六十六點七平方米)。
(三)山區、丘陵地區良田很少,要特別注意節約用地。舊村原在平原地上,每戶宅基面積控制在零點二畝(一百三十三點三平方米);舊村原在山坡薄地上,或將原占好地的舊村搬到山坡薄地上建設新村,每戶宅基面積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要超過零點四畝(二百六十六點七平方米)。
各縣人民政府,應根據上述用地限額指標,結合當地人均占有耕地、每戶實際人口數、家庭副業、民族習俗、計畫生育等情況,實事求是地訂出農民建房占用宅基地面積標準。
五、村鎮內宅基地、公共建築、生產建築、公用設施和道路、綠化等各項用地面積,應有個合理的比例,各項比例由各縣人民政府本著嚴格控制和節約耕地面積的精神,結合當地農村特點研究制定。此項規定,可連同農民建房宅基地面積標準的規定,一併報行署、市政府備案,由地、市匯總報省府。
六、為了有效地制止和糾正有些社隊企業占地過多的問題,農村社隊企業用地,由省社隊企業管理局根據《條例》精神提出省、地、縣三級具體批准許可權和土地補償標準,以及審批中應掌握的原則,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七、農村專業戶和集鎮非農業個體經營戶的生產和商業性房屋建設用地,亦應本著節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按照《條例》規定的審批制度,辦理申請和批准手續,按實際需要批給土地,並根據土地數量和質量徵收一定的土地補償費。徵收費用的標準,由縣人民政府規定。
八、本通知自下達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