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草案)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人才培養與開發
第三章人才引進與流動
第四章人才評價與激勵
第五章人才服務與保障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推進新時代現代化強省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人才培養、開發、引進、流動、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並對社會作出貢獻的人,是人力資源中能力和素質較高的勞動者。
第三條人才工作應當堅持黨管人才、服務發展大局、突出市場導向、體現分類施策、強化創新驅動、擴大人才開放的原則,為人才發展提供堅強的政治和組織保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制定實施人才發展規劃,並將人才工作所需經費作為財政支出重點領域予以優先保障。
編制區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專項規劃以及實施重大科研項目立項論證,應當將人才發展作為重要內容。
第五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才工作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人才工作的牽頭抓總職責,負責人才政策制定、巨觀指導、組織協調、監督保障等綜合性工作,統籌推進人才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人才服務體系構建、人力資源市場培育和人才政策組織落實等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財政、教育、科技、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人才工作。
第六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工商業聯合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歸國華僑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優勢,做好人才的溝通、聯絡、推薦等工作。
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自主制定勞動人事管理制度,按照規定自主設定崗位、公開招聘人才、組織競爭上崗、確定績效工資分配方式,並為人才進行創造性勞動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人才團隊組建、科研經費支配的自主權,維護用人單位引才用才、薪酬分配的自主權。
第八條對在人才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人才培養與開發
第九條人才培養與開發應當突出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導向,加強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堅持德才兼備,遵循人才成長規律,注重培養人才創新意識和能力。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本地區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統籌做好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海洋、醫養健康、高端化工、現代高效農業、文化創意、精品旅遊、現代金融服務和科技、教育、法治、哲學社會科學等重點產業、重要領域和戰略性新興人才的培養、開發。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教育事業,最佳化配置教育資源,建立健全教育體系,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高等學校應當突出特色、分類發展,推進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構建高水平人才培養體系,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建立產學研用相結合和以創新創業為導向的人才培養機制:
(一)開展跨院系、跨學科、跨專業的人才培育;
(二)設立產業教師流動崗位,聘請相關科研人員、企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兼任教師;
(三)強化創新創業教育,完善學生創新創業指導服務機制;
(四)深化校企合作育人,以企業需求為導向,實施套用型本科高等學校與企業聯合培養模式;
(五)推動校地融合發展,促進高等學校科技、人才、學科優勢與地方區位、資源、產業優勢全面對接。
第十三條鼓勵、支持高等學校圍繞新舊動能轉換、鄉村振興、海洋強省等八大發展戰略,推動新工科、新醫科、新農科、新文科建設,加快培養符合經濟社會需求的科學人才和產業人才。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學科專業、類型、層次和區域布局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四條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加強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培養科技創新人才和團隊。
鼓勵、支持人才自主選擇科研方向、組建科研團隊,開展原創性基礎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套用研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從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的優秀人才給予支持,並可以對開展基礎研究、技術攻關、創新創業、國際交流等方面的人才給予補貼。
第十五條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建設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設立院士工作站、院士專家工作站、專家服務基地等平台,推動集聚創新資源,突破關鍵技術,培養高層次專業人才。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科研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的組織建設,並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人才強省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要求,制定出台支持扶助措施,加快組織實施泰山學者、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工程和齊魯系列人才工程建設,推動高端人才的培養、集聚。
對泰山學者、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和齊魯系列人才,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助、獎勵。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青年人才成長,並通過下列方式加快青年人才的培養、開發:
(一)組織實施泰山學者青年專家計畫;
(二)在專家遴選、科技表彰、科技基金使用中提高對青年創新人才的支持比例;
(三)在政府財政支持的人才工程中適當安排一定比例的青年人才名額;
(四)定期選派一定數量的中青年教師、科研人員、醫務工作者、法治工作者以及經營管理人員等到國(境)外進修;
(五)資助青年博士生等人才進行國際學術交流;
(六)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圍繞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點任務,選派優秀青年人才到基層人民政府或者企業掛職。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企業家成長和創新經營的體制機制,加強在企業戰略管理、市場開拓、創新經營模式、資本市場與投融資等方面的培訓,積極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壯大職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優秀企業家隊伍。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技能人才培養,推進特色技能學校和特色技能工作站建設,組織選派優秀高技能人才赴國(境)外研修學習,支持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技能人才培養平台、評選首席技師,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應當健全德技並修、工學結合的育人機制,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培養學生的工匠精神、職業道德、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繼續教育體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需要,編制繼續教育中長期規劃,完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促進繼續教育事業的發展。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培訓機構等以多種形式滿足專業技術人才能力提升需求。
第三章人才引進與流動
第二十一條人才引進與流動應當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破除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係等制約,增強和釋放人才活力,注重柔性引才和靶向引才,優先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發布人才需求目錄,引導用人單位精準引進戰略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高技能領軍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團隊。鼓勵、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才供需預測分析研究。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人才交流活動,簡化引進手續,落實優惠政策,為海內外人才到本省工作創造條件。
引進的人才經評估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直接入選省級重點人才工程並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引進一批符合國家和省重大戰略要求、具有國際一流水平的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
引進國際一流或者頂尖人才團隊的,可以在引進程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議,並通過項目資助、創業扶持、貸款貼息等方式給予資助。
第二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外留學人才服務體系建設,為海外留學人員到本省創新創業提供服務。
鼓勵、支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創建留學人員創業園或者依託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載體,吸引留學人員到本地創新創業。
留學人員到本省創新創業的,享受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的優惠政策;留學人員所在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專項資金扶持和土地供應政策。
第二十六條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國(境)外設立離岸研發基地或者在省外設立研發中心,引進使用高層次人才。引進使用的高層次人才,可以按照規定申報本省重點人才工程或者作為項目負責人申報科研項目。
鼓勵、支持跨國公司在本省建立研發中心、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其高層次人才經過認定可以享受省內人才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條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定特設崗位或者流動崗位,並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引進急需緊缺的專業人才,不受崗位總量、崗位等級、結構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條建立市場化引進人才機制。鼓勵、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的第三方機構、個人,與用人單位合作引進人才或者提供引進人才承包服務;對引進高層次人才起直接、關鍵作用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拓寬選人用人渠道,吸收、引進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中的人才。
鼓勵、支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中的人才向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流動。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掛職、兼職、離崗或者在職創辦企業等方式創新創業,取得的業績可以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的重要依據。
鼓勵、支持人才向基層和欠發達地區流動,並在職稱評審、人才招錄、柔性引進和工資福利等方面給予扶持、補助。
第三十一條鼓勵、支持濟南、青島、煙臺等市在外籍人才來華工作許可、永久居留申辦、簽證證件辦理、執業資格認證等方面加大創新力度,加快建設國際人才集聚高地。
鼓勵、支持院士集聚基地建設,在重點人才工程和科研項目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四章人才評價與激勵
第三十二條人才評價應當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突出品德、能力、業績導向,科學設定評價內容和標準,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影響和轉化套用,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等傾向,合理使用論文、專著、影響因子等評價指標。
人才激勵應當堅持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相結合的原則,以尊重和實現人才價值為導向,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第三十三條人才評價應當科學合理設定周期,堅持過程評價和結果評價、短期評價和長期評價相結合,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評價周期。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化、社會化、市場化的人才評價機制,發揮政府部門、用人單位、專業組織、行業協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健全組織評價、專家評價、市場評價、社會評價等相結合的人才綜合評價體系。
第三十五條人才評價應當結合崗位特點,按照下列標準分類實施:
(一)基礎研究人才評價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注重研究成果質量以及社會影響力;
(二)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評價突出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注重創新能力、創新成果、專利創造和運用;
(三)哲學社會科學人才評價重在同行認可和社會評價,注重研究成果的學術原創性和實際套用價值;
(四)科技成果轉化人才評價重點關注知識價值和市場評價,注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五)技能人才評價以技藝技能評價為主,注重操作水平和工作業績;
(六)教育、醫療衛生、農業等領域人才,根據不同職業、不同崗位、不同層次人才特點和職責,建立科學合理、各有側重的人才評價標準。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按照分類評價標準,完善社會和行業認可的職稱評審方式,突出用人單位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申報參加職稱評審渠道。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院、大型企業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按照規定自主開展職稱評審。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和高層次人才職稱直評辦法。
第三十七條實行傑出貢獻人才表彰獎勵制度。對本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傑出貢獻的人才,頒發齊魯傑出人才獎,並按照有關規定授予省勞動模範或者先進工作者稱號。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人才獎勵政策,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八條鼓勵、支持用人單位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中長期激勵方式,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採用年薪制、協定工資制和項目工資制等分配方式,為急需緊缺人才、高層次人才及其團隊合理確定薪酬。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符合人才創新價值和特點的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下放科研項目經費預算調整審批許可權,推行有利於人才創新的經費審計方式,落實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鼓勵、支持對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實行後期資助和事後獎勵制度。
第四十條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勞務費預算不單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並取消科研人員績效支出占間接費用的比例限制。
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在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可以調劑直接費用部分預算。
第四十一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自主決定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審批或者備案。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獎勵科研人員的股權激勵方案,由本單位自主提出、集體決定並組織實施。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研人員個人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待分紅或者轉讓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章人才服務與保障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才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建立人才管理服務權責清單,健全人才服務保障體制機制,提高人才服務水平,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設,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手段,提升人才服務智慧型化水平。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升人事檔案管理服務水平,健全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為人才流動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開通人才服務專線,積極宣傳人才發展政策、法規,對人才提出的需求事項建立按責轉辦、限時辦結、逐一反饋、回訪督導辦理機制。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人才津貼、科研補助、貸款貼息、人才獎勵等多種方式,對重點人才工程給予支持。
省新舊動能轉換等基金應當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項目。
鼓勵、支持金融機構開發金融產品,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智慧財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等金融服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外事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高層次人才服務體系,為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提供居留、簽證、戶籍、住房、配偶隨遷、子女入學、職稱、崗位、薪酬等優惠政策和便利服務,並按照規定配備服務專員,發放人才服務卡。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購買、租賃人才公寓以及發放住房補貼等形式,多渠道解決人才居住需求。
人才智力密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產業園區可以利用自用存量工業用地,按照規定建設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務設施。
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為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購買或者租賃商品住房。
第四十八條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建設創新創業服務平台、舉辦創新創業大賽、提供創新創業服務等方式,吸引優秀項目和科技成果到本省落地轉化。
企業和社會資本建設創新創業服務平台,可以由政府財政給予補貼。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引進知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育發展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和品牌企業,培養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建立智慧財產權交易評估評價、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扶持等機制,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
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侵權預防、預警和應對機制,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營造激勵人才創新創業的公平競爭環境。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鼓勵探索創新、寬容失敗。
對政府財政支持的人才項目,未取得預期成效,用人單位、人才工程入選人才或者團隊已經盡到誠信和勤勉義務的,按照規定可以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不作負面評價,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政府人才政策優惠或者扶持資金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獲得的榮譽、獎勵,追回其所獲得的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單位或者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人才扶持、獎勵等職責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政策清單向社會公示,平等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現就《山東省人才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人才是富國之本、興邦大計,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關鍵在人才”,要求“實行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不唯地域引進人才,不求所有開發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人才這個第一資源,近幾年來,把人才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政策供給,抓人才聚集,抓基層人才,抓激勵保障,努力營造人才引得進、留得住、用得好的良好氛圍。一是抓政策供給。陸續出台《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人才新政20條”, 《加強新形勢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見》等人才政策,2018年省、市兌現人才建設資金28.4億元。二是抓人才聚集。採取紮實有效措施,加大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引進力度,我省引才聚才競爭力進一步提升。目前,我省住魯院士73名;2018年以來有28名“千人計畫”專家申請將工作關係從外省變更到山東;遴選新一批泰山學者、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初步人選548名,其中引進294名,占比53.6%。三是抓基層人才。開展“萬名幹部下基層”,選派新一批科技副職232人。推動編制下沉,為鄉鎮(街道)新核定行政、事業編制1.5萬餘個。突破基層人才職業發展“天花板”,深化基層崗位設定改革,增設高級崗位2500個;建立“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基層職稱制度,讓高層次人才在基層建功立業、施展才華。四是抓激勵保障。建立事業單位激勵機制,健全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讓一流的人才享受一流的待遇,一流的貢獻得到一流的回報。加大優秀人才表彰力度,表彰11名齊魯傑出人才獎人選和93名“山東省優秀企業家”、91個“山東省優秀企業”。最佳化人才服務環境,為4635名高層次人才發放“山東惠才卡”,提供保姆式、一站式服務。
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我省是人才大省,但還不是人才強省。面對新一輪人才爭奪戰,我省在人才制度供給、用人單位自主權發揮、人才發展環境等方面,都存在不少的差距和不足。人才管理體制不順,人才政策碎片化問題比較突出。用人單位主體作用發揮不夠,部分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存在“引進人才不如引進設備、企業發展靠人才不如靠技術”等急功近利觀念,人才投入不大,人才發展平台較少,引才、育才競爭優勢不明顯。人才服務質量有待提高,金融服務相對滯後;人才服務的精細化水平不高,政府服務精準化推送、便捷化落實不夠,市場化專業服務供給不足,人力資源服務業規模相對較小。為切實解決這些突出問題,打造政策最優、服務最優、環境最優的人才發展生態,迫切需要在總結我省已有政策措施的基礎上,認真借鑑廣東等先進省市的立法實踐,大力加強人才發展地方立法,把好的人才制度、人才政策以法治的形式固定下來,努力為人才事業發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審查過程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將《條例(草案)》列入今年一類立法計畫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門成立立法起草小組,深入總結我省現有的人才工作做法,認真借鑑先進省市的好經驗,廣泛收集資料,於今年3月份起草了初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司法廳提前介入,主動參與人才發展立法學習調研活動。4月至6月,省委組織部、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司法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成聯合調研組,赴棗莊、青島、淄博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分別聽取有關部門、高新區、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的意見和建議。7月下旬,研究形成會簽稿後,在分送19個省直部門會簽的同時,徵求了各民主黨派、設區市政府、依法行政聯繫點、法律專家的意見,並在網上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經過數易其稿,最終形成《條例(草案)》,並上報省政府。9月3日,省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6章56條。起草中,我們堅持把引進人才與培養人才通盤謀劃,將留住人才與用好人才統籌考慮,放活人才管理與激發人才活力並重,大力推進人才制度創新、流程再造,著力突破制約人才發展的難點,打通束縛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的堵點,努力讓廣大優秀人才來得安心、留得放心、幹得舒心。重點說明以下幾個問題:
(一)重新定位《條例(草案)》的內涵和外延。省人大制定2019年立法計畫時,初步確定的名稱是《山東省人才工作條例》。在徵求意見時,專家學者反映,立法目標應當是調動一切社會資源,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全面推動人才事業高質量發展,如果把《條例(草案)》名稱定義為《人才工作條例》,只對人才工作進行規範,不利於強化人才培養開發、引進流動、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一系列措施,也不利於調動社會資源的積極性、主動性。在學習調研廣東人才法治建設時,我們發現,廣東人才立法也是拓寬了內涵和外延,命名為《廣東省人才發展條例》。因此,我們認真採納廣大專家學者建議意見,學習借鑑廣東省的做法,報經省人大法工委和司法廳同意後,將條例名稱修改為《山東省人才發展條例》。
(二)深化人才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改革。《條例(草案)》起草中,我們聚焦解決人才職能“九龍治水”、人才政策政出多門、人才項目名目繁多等問題,牢牢堅持黨管人才原則,把發揮組織部門牽頭抓總作用和發揮部門積極性結合起來,理順人才工作的部門職責,努力打造既分工協作,又密切配合的人才管理新體制、新機制。《條例(草案)》規定,要堅持黨管人才原則,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才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才工作,縣級以上人社、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政、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財政、文化旅遊、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才發展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等社會群團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優勢,做好人才的溝通、聯絡、推薦工作。同時,《條例(草案)》創新人才管理方式,把人才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規劃、同步推進,大力提高人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能力和水平。《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工作納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制定實施人才發展規劃,並將人才工作所需經費作為財政支出重點領域予以優先保障。
(三)創新人才的培養、引進、評價和激勵保障機制。人才制度制約是人才事業發展的最根本制約。《條例(草案)》起草中,我們把制度創新、流程再造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進一步解放思想、敢為人先,創新人才培養、引進、評價和激勵保障機制,強化制度供給,激發人才活力。一是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條例(草案)》創造性提出,鼓勵、支持高等學校圍繞新舊動能轉換、鄉村振興、海洋強省等八大發展戰略,推動新工科、新醫科、新農科、新文科建設,加快培養符合經濟社會需求的科學人才和產業人才;加強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鼓勵建設政產學研金服用的創新創業共同體。二是創新人才引進機制。《條例(草案)》突破現有人事管理規定,大力鼓勵突破常規引才、柔性引才。提出,引進國際一流或者頂尖人才團隊的,可以在引進程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議;高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可以設定特設崗位或者流動崗位,並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引進急需緊缺的專業人才,不受崗位總量、崗位等級、結構比例限制。三是創新人才評價機制。《條例(草案)》突破原有人才評價方式、評價標準、評價主體,最大限度發揮人才創新創業活力。提出,突出品德、能力、業績導向,科學設定評價內容和標準,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影響,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等傾向;完善社會和行業認可的職稱評審方式,突出用人單位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申報參加職稱評審渠道。四是創新人才激勵保障機制。《條例(草案)》堅持以尊重和實現人才價值為導向,加大對人才的獎勵力度,讓優秀人才名利雙收,最大程度釋放人才激勵因子。提出,實行傑出貢獻人才表彰獎勵制度,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傑出貢獻的人才,頒發齊魯傑出人才獎,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人才獎勵政策,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鼓勵、支持用人單位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中長期激勵方式,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可以採用年薪制、協定工資制和項目工資制等分配方式。
(四)強化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市場是最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市場作用發揮不充分一直是我省人才發展突出短板。《條例(草案)》起草中,我們聚焦補齊人才發展短板,把市場導向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注重發揮用人主體的自主權,更加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總則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揮主體作用,落實人才政策,為人才發展提供服務;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人才提供專業化、個性化和多樣化服務。在人才培養與開發方面,更加注重發揮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提出,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建設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設立院士工作站、院士專家工作站、專家服務基地等平台,推動集聚創新資源;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培訓機構等以多種形式滿足專業技術人才能力提升需求。在人才引進與流動方面,更加注重支持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提出,人才引進與流動應當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建立市場化引進人才機制,鼓勵、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的第三方機構、個人,與用人單位合作引進人才或者提供引進人才承包服務。在人才評價方面,更加注重社會評價、市場評價。提出,建立科學化、社會化、市場化的人才評價機制,發揮政府部門、用人單位、專業組織、行業協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健全組織評價、專家評價、市場評價、社會評價等相結合的人才綜合評價體系。在人才服務與保障上,更加注重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專業化優勢。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引進知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育發展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和品牌企業,培養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
(五)突出山東人才工作特色。《條例(草案)》起草中,我們既注重符合中央精神,又注重體現山東人才工作特色,努力把我省人才事業探索的制度、政策上升為法律法規,力求讓《條例(草案)》更加貼近山東重大發展戰略,更加貼近山東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比如在人才培養上,《條例(草案)》更加注重吸收我省培養青年人才的政策成果,加快青年人才的成長成才。提出,各類人才工程應當安排一定比例名額支持青年人才;公派出國留學項目每年選拔一定數量的中青年教師、研究人員、科技工作者、醫務工作者、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等到國(境)外進修,提升國際化視野和業務水平等等。
以上說明並《條例(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