層次分析法(國際關係理論方法)

層次分析法(國際關係理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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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level of analysis,是國際關係中的重要方法之一,最早由肯尼斯·華爾茲在1959年出版的《人、國家與戰爭》中提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層次分析法
  • 外文名:level of analysis
  • 提出者:肯尼斯·華爾茲
  • 提出時間:1959年
概述,國際關係,個人,國家,地區,國際體系,

概述

在書中,華爾茲從人性、國家、國際體系三個“意象”(image)對戰爭根源進行了綜合分析,從而開創了國際關係研究中的層次分析方法。而第一位將層次分析法作為方法論提出來的則是戴維·辛格。1961年,他在《國際關係中的層次分析問題》一文中,把影響外交政策的因素劃分為兩大層次:國際體系與民族國家。辛格之後,國際關係研究者越來越注重層次分析方法的完善和使用,分析層次越來越系統,層次間隔越來越小。詹姆斯·羅斯諾提出了5個分析層次變數:個人、角色、政府、社會、國際系統。後來,布魯斯·拉西特和哈維·斯塔爾發展了羅斯諾的層次體系,提出了從巨觀到微觀的6個層次,依次是:世界系統、國際關係、國內社會、國家政府、決策者角色、決策者個人。世界系統指國際行為體所處的世界環境,如國際系統結構和進程、世界科學發展水平等;國際關係指國際行為體之間的關係;國內社會指決策者所處的國內社會環境,如社會的富裕程度、利益集團的行為特徵、社會成員的素質等;國家政府指決策者所在政府的性質和結構,如國家政治制度和政府機構的安排等;決策者角色指決策者的職務;決策者個人指決策者的性格、價值觀念等純屬個人的因素。這6個層次涵蓋了國際關係的主要方面,使研究分工更加具體、分析更加細緻、研究體系也更加完整。究其本質,國際關係的分析層次實際上有兩重涵義:1、不同的層次代表了不同的“解釋來源”(自變數)所處的位置。2、不同的層次代表了不同的“研究對象”(因變數)所處的位置。從本質上講,層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使研究者更好地辨別和區分國際關係研究中的各種變數,從而使研究者能夠在不同的變數間建立可供驗證的關係假設。

國際關係

個人、國家、地區、國際體系

個人

在詞典中的解釋是一個人(和集體相對的概念),個人與國家的關係是先有個人,後有國家,個人是組成國家的基礎單位。國家是由個人組成的,沒有個人,也就沒有人口,沒有人口也就無從談國家的建立。

國家

國家是一個歷史範疇,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工具。其兩大職能是階級統治社會管理。國家是生產力發展的產物,也必然隨著生產力發展而走向消亡。作為國際政治行為主體的國家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主權、政府、人口和國土。

地區

地區主義總體上是一種強化各種聯繫的趨勢,常常是一群地理位置臨近的國家,為了發展它們共同的政治、經濟和戰略利益與目標所進行的互動與合作。地區主義建構需要一定的條件。(1)形成共同意識。這些國家常常認同地區的地理空間,文化的相似性或者相同的意識形態、共同的威脅觀念和共同的政治體系與價值等方面將使這些國家形成一種獨立的文化意識或共同體感。(2)形成共同的制度化框架。通常這種制度化框架最終的體現是形成正式的地區組織,但地區組織構建是現代地區主義的基本層面,而制度的建設是地區主義的核心,制度框架可以促進成員國溝通信息、增進理解,減少成員國制定相關政策的交易成本。(3)成員國形成共同行為取向。共同意識和共同制度化框架將促使成員國的行為趨同。這些共同行為取向將使成員國形成一致的政策決策, 共同面對本地區之外行為體,增加成員國對外部的權勢,強化地區主義共同特性。二戰後地區組織的發展主要有三種形式:(1)綜合性地區組織,是指其廣泛的行動和目標跨過政治軍事和經濟社會這種兩分法界線的地區組織,如美洲國家組織、阿拉伯國家聯盟和非洲統一組織;(2)軍事聯盟型組織,是指那些以軍事政治為中心定位,提供反對外部行為者的安全性組織。(3)功能性組織是指那些提供經濟、社會和政治合作,不涉及或較少涉及安全因素的組織,如歐洲經濟共同體。冷戰之後,地區主義不再局限於相當狹隘的安全和經濟目標。它所關注的內容和要求實現的目標不斷增加,涉及建立在地區基礎上包括人權、民主、環境和社會正義的跨國社會和文化網路等方面。隨著內容和目標的增加與擴展,它體現了對國家內部事務的介入性。亞洲地區主義面臨的問題:(1)地區認同感弱;國家目標不明確;缺乏主導力量。

國際體系

體系是一個科學術語,泛指相同或相類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內部聯繫組合而成的整體。在國際關係學中,國際體系是由諸多相互作用的國際行為體組合而成的整體。沃爾茲體系界定為“一組互動的單位,由結構和互動的單位構成”,其中包含了體系和體系單位兩個基本因素。
國際體系不同於國內體系,其秩序原則是無政府性;國際體系的單位——國家,是享有國家主權自主的政治單面臨著相同的任務——確保生存,不同之處只有一個,即國家實力的大小。因此,在決定國際體系結構的三個重要原則方面,只有權力分配是可變因素,所以沃爾茲的體系結構就被定義為國際體系中的權力分配。大國是國際體系中的主要單位,因此國家體系的權力分配主要是指體系中大國之間的權力分配。而權力是指國家的物質能力,即“經濟、軍事和其他能力”,因此,國際體系結構就是指體系中大國之間的物質實力分配,並提出“極”的概念來表示國際體系結構的根本特徵。例如,一個大國統治國際體系的結構稱為單極結構,兩個大國統治國際體系的結構稱為兩極結構,四五個大國對國際體系有著大致相同的影響的結構則稱為多極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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