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就業援助
- 外文名:Employment assistance
- 促進:就業困難人就業
制度設計
法律規定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五十三條 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被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基層就業援助服務工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技能培訓、崗位信息等服務。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特別扶助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採取多種就業形式,拓寬公益性崗位範圍,開發就業崗位,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於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確認屬實的,應當為該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
第五十七條 國家鼓勵資源開採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發展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的產業,引導勞動者轉移就業。
對因資源枯竭或者經濟結構調整等原因造成就業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