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是在2007年11月07日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含勞動部)(已撤銷)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07年11月07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頒布《規定》的重要意義
首先,頒布《規定》是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的需要。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業促進法》對“就業服務和管理”和“就業援助”設立專章,提出了明確要求。作為具體負責促進就業工作的行政部門,勞動保障部及時制定出台了《規定》,與《就業促進法》同時施行,以便及時貫徹落實法律的要求。
其次,頒布《規定》是培育完善人力資源市場的需要。《就業促進法》首次提出培育完善人力資源市場的要求。2000年12月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與之已不能適應,需要儘快做出調整。因此勞動保障部根據《就業促進法》的表述,重新制定了《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針對《就業促進法》中“就業服務和管理”、“就業援助”相關內容做進一步細化。
第三,頒布《規定》是進一步推進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實際工作的需要。近年來,我國公共就業服務事業和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工作有了長足的發展,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確立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這些都需要以法規的形式明確下來,逐步形成今後工作的長效機制。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包括總則、求職與就業、招用人員、公共就業服務、就業援助、職業中介服務、就業與失業管理、罰則、附則共9章,77條。《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明確了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同時也規定勞動者求職時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明確了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的自主用人權利,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義務,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義務,以及招用台港澳人員和外國人的基本程式。
第三,明確了公共就業服務的執行部門、免費項目、服務內容、能力建設、信息化建設等。
第四,明確了就業援助的計畫、援助對象、申報認定辦法、援助措施,以及街道社區的援助職責。
第五,明確了職業中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職業中介機構可以開展的服務項目、職業中介機構保護求職者權益的義務。
第六,完善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制度。明確了就業登記的執行機構、登記證、登記程式和登記內容;明確了失業登記的地點和執行機構,失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失業登記的人員範圍,以及註銷失業登記的情形。
三、《規定》的突出特點
《規定》針對《就業促進法》的相關內容做了全面的細化,對就業服務與管理、就業援助的相關制度都做了進一步完善,有許多特點:
一是細化了公平就業的規定。如要求用人單位的招工簡章、招聘廣告以及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就業信息都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B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B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規定》對此還設定了處罰條款。
二是完善了公共就業服務制度。根據《就業促進法》對公共就業服務的原則規定,以及近年來工作中的新發展,《規定》做了進一步完善。主要是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相關職責,落實免費就業服務項目,充實職業指導服務、為用人單位服務以及為殘疾人服務的內容,要求推進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化建設,並明確要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等。
三是強化了就業援助制度。《規定》專設“就業援助”一章,確立了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於就業援助的工作任務,特別是對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援助職責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立就業困難人員幫扶制度和零就業家庭即時崗位援助制度,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四是健全了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規定》明確,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在招用後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其辦理就業登記;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勞動者,由本人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憑登記證可享受相應扶持政策。為加強與勞動用工備案工作的銜接,《規定》將備案程式作為就業登記制度的具體內容,使用工備案工作與就業登記工作有效整合。為使失業登記工作更符合當前全國勞動力大規模流動的實際情況,將失業人員儘量納入政府促進就業工作的對象範圍,《規定》改變了過去僅對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失業登記的方式,將失業登記對象界定為“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
四、《規定》的貫徹落實
勞動保障部將同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認真學習、大力宣傳《規定》,完善相關法規,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將《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一是認真學習,制定貫徹落實措施。通過組織勞動保障系統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全面理解和正確掌握《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各項要求。對《規定》的實施工作進行部署,提出明確的目標任務和工作計畫,確保《規定》的順利實施。
二是加強法規建設,制定配套規章。組織各地根據《規定》新的要求和提法,修改完善本地勞動力市場與職業介紹管理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統一到《規定》的口徑上來。通過基本制度的建立和執行,進一步加強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完善就業援助制度,規範用人單位的招聘用工和勞動者的求職就業行為。
三是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加快建立有效的防範和查處機制。重點監察用人單位招工和職業中介機構中介過程中的欺詐求職者行為、就業歧視行為,規範人力資源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
四是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大力宣傳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制度和公共就業服務政策和措施,提高廣大勞動者在求職就業過程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提高用人單位執行《規定》的自覺性,提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社會認知度,提高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誠信服務的意識,為《就業促進法》、《規定》的貫徹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