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少數民族文學創作獎
- 評選對象:少數民族作者
- 周期:三年
- 評獎作品:小說、詩集、散文、報告文學等
- 組織單位:中國作協和國家民委
- 頒獎單位:中國作協和國家民委
指導思想
評獎項目
長篇小說;
中篇小說集;
短篇小說集
詩集;
散文集;
報告文學集;
評論、理論集;
翻譯;
新人新作。
評獎範圍
2、凡在評選年度內用漢文翻譯發表的當代少數民族文學作品(不限民族成份),都可作為翻譯獎入選參評,此獎只評譯者不評作品。
3、10萬人口以下民族(以國家1990年人口普查公布的統計數字為準)的少數民族作者,可以單篇作品(省級以上報刊發表的小說、詩歌、散文、評論)參評。
評選標準
2、重視作品的藝術品位。鼓勵在繼承我國優秀文學傳統和借鑑外國優秀文化基礎上的探索和創新,尤其鼓勵那些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具有中國作風和中國氣派,為人民民眾所喜聞樂見的富有藝術感染力的作品。同時兼顧藝術風格、流派。
3、注重作品的民族特色和多樣性。中華民族的歷史文化,是我國各個民族在長期的歷史中共同創造豐富的整體文化。所選作品,應在繼承各民族的優秀歷史文化,反映各民族多姿多彩的生活方面具有較強的特色,特別關注那些反映各民族在改革開放後的新生活、新變化的作品
4、民族文學翻譯獎人選,應在翻譯當代少數民族文學作品中具有一定的創造性,數量、質量均有突出成果。
評選機構
1、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獎,由中國作協、國家民委聯合發文到少數民族聚居的省、區,由這些省、區作協(文聯)推薦人選及聘請文學界有影響的作家、理論家、評論家和文學組織工作者出任評審會委員,每一屆評審會成員的組成應有更新。更新名額不少於評審總數的1/2。評審會組成人選報中國作協和國家民委黨組批准,評審會主任、副主任由中國作協和國家民委有關領導擔任,組成評審會。
2、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獎,由創聯部民族文學處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六、評獎程式
1、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獎作品的徵集工作由民族文學處負責。經評審會批准後,向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及單列市的作協、民委、全國各有關出版單位和大型文藝雜誌社發出作品徵集通知,請他們在規定期限內向評獎辦公室報送符合評選要求的參評作品。
2、在截止日期內收到的推薦作品,聘請若干評論家、作家和編輯家組成審讀小組,對推薦作品在廣泛閱讀、討論的基礎上進行篩選,提出適當數量的作品,作為提供給評審會審讀備選篇目。經由三名以上評審的附議,亦可在審讀小組推薦的篇目以外,增添備選篇目。在評選過程中,可適當召開讀者座談會,聽取讀者的意見。
3、評審會在認真閱讀全部備選篇目的基礎上,經充分的協商與討論,最後用記名投票方式或不記名投票方式產生獲獎作品。投票方式由評審會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擇定。作品獲得不少於評審總數的三分之二的票數,方可當選。為貫徹"少而精"的原則,本獎項每屆評獎的獲獎作品,以不超過20篇(部)為宜。
4、評獎揭曉後,評選結果由中國作協和國家民委共同發布訊息並召開頒獎大會。獲獎作者,頒發證書、獎牌和獎金。對出版發表獲獎作品的出版社、雜誌社及責任編輯頒發獎狀(證書)。
評獎紀律
2、杜絕行賄受賄等違法亂紀行為和人情請託等不正之風。評審會委員、審讀小組成員以及評獎辦公室成員,一律不得收受參評者的禮物,不得出席參評者的宴請,不得進行任何有可能影響評選結果的不正當交易。一旦發現此種行為,有關評審或評獎工作人員的資格將被取消,有關參評者的參評資格也將予以取消。
3、實行迴避制度。評審會成員和參與評獎工作的工作人員若有作品參評,或與參評作家作品有較為密切的關係(如系作品的責任編輯、參評作者的親屬等),有可能對作品作出不公正的判斷,應主動迴避,或作者退出評審會,或作品退出備選篇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