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論

對象論是奧地利哲學家邁農提出的理論。依據這一理論,作為精神活動蘊含的“對象”(例如判斷的對象),並不是一個存在著的具體的事物,而僅是一個“客觀的”東西。它既包括現實存在著的具體事物和常存的共相;也包括那些非現實存在的東西,如“圓的正方形”、“金山”等等,因為這些東西仍是可以思考的。同樣,假設的對象也是客觀的,假設涉及肯定或否定,但並不涉及信念、確信。每一對象都具有獨立於對象存在的特性。不具有同其存在相矛盾的特性的,稱“可能的對象”;具有同其存在相矛盾、排斥的特性(如“圓的正方形”)。或有些不存在的(如“金山”)。稱“不可能的對象”。

它們在現實中是找不到的。所有對象,無論其特性和存在是否矛盾,都不是被我們創造的,也不依賴於我們的思維活動。對象在總體上遠遠超出現實的範圍。數學和邏輯的公理以及對象論是直接自明的,先天的,也是確實的、必然的,它們並不涉及對象是否存在的問題。這一理論對羅素早期哲學思想影響很大,羅素的摹狀詞理論就旨在解決諸如“金山”、“圓的正方形”等非存在的對象所造成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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