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死緩犯提請執行死刑意見書

對死緩犯提請執行死刑意見書是指監獄依法提請高級人民法院對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獄政司法文書。法律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經查證屬實的,由犯人所在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往省、市、自治區主管廳(局)審核同意後,由當地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下達執行死刑命令。在獄政工作中,監獄認為某個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情況屬實,依法需要執行死刑時,應當依法製作“對死緩犯提請執行死刑意見書”,上報審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死緩犯提請執行死刑意見書
  • 性質:獄政司法文書
對死緩犯執行死刑意見書在製作上,一般分為4大部分:首部,包括標題、文號和死緩罪犯的基本情況;第二部分,主要寫案由和“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具體事實;第三部分,主要寫建議執行死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最後一部分是署名、送達單位、具文時間及附項。製作對死緩犯提請執行死刑意見書時,要特別注意突出“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具體事實,既要把死緩犯抗拒改造的“一貫性、故意性”,手段的“惡劣性”和後果的“嚴重性”充分地揭露出來。同時,應注意收集充分、確鑿的證據,堅決防止“以感情代替政策、以印象代替事實”的情況發生。還必須注意完備 法定的上報審批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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