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犯減刑是指對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2年期滿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不屬於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查證屬實的,2年期滿以後,經過教育,可減為無期徒刑,在執行無期徒刑期間再減刑時應從嚴控制,在減刑幅度上應當適當縮短,間隔時間也應適當延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死緩犯減刑
- 定義:對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