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死緩犯執行期起算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死緩犯執行期起算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03.14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死緩犯執行期起算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時間:1991年03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3月14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死緩犯執行期起算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認為,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緩的判決,即為確定的,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應予執行。因此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應當從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緩判決之日起算。這個日期與核准死緩判決書上的日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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