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固定資產

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固定資產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不同於一般企業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對於其境內公司來說,固定資產的確認應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生產經營使用的房屋建築物、設備、工具與器具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無價值標準要求);(2)非生產經營使用的物品的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以及單位價值在人民幣2000元以上。對於境外公司來說,也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單位價值在1000美元以上。不具備以上條件的,視為低值易耗品。通常,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固定資產分為房屋及建築物、船舶等大型設備、施工機械、生產設備、運輸設備、生活及管理設施六類。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