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固定資產

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固定資產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必需的勞動資料。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境內公司與境外公司的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有一些差別。各企業間固定資產具體確認也不完全一致。對於境內公司的固定資產的條件:(1)生產經營使用的房屋建築物、設備、工具與器具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無價值標準要求);(2)而,非生產經營使用的物品的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以及單位價值在人民幣2000元以上。

對於境外公司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如下兩個條件:(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單位價值在1000美元以上。有些企業的某些資產的單位價值雖低於規定標準,但屬於企業的主要生產設備,也應列作固定資產;有些資產的單位價值雖高於規定標準,但更換頻繁、易於損壞,也可以列作低值易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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