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匈牙利和約

對匈牙利和約是由美國在1947年02月10日,於巴黎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匈牙利和約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1947年02月10日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巴黎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澳大利亞、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印度、紐西蘭、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南非聯邦及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作為對匈牙利作戰的國家,並且以主要的軍事力量積極地進行了對歐洲敵國的戰爭,下稱“同盟和參與國”為一方;
同匈牙利為另一方;
鑒於匈牙利曾是希特勒德國的同盟國並曾在希特勒德國方面參加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聯合王國、美利堅合眾國及其他聯合國家的戰爭,因此應對這一戰爭負它的一部分責任;
但鑒於1944年12月28日匈牙利已與德國斷絕關係,對德國宣戰,並於1945年1月20日與代表對匈牙利處於戰爭狀態的全體聯合國家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鑒訂了停戰協定;
鑒於同盟和參與國及匈牙利均願簽訂和平條約,俾依照公正原則,解決由於上述各項事件所產生但尚未解決的問題,並作為它們之間友好關係的基礎,從而使同盟和參與國可以支持匈牙利申請加入聯合國以及加入聯合國主持下訂立的任何公約。
因此,同意宣布戰爭狀態的停止,並且為此目的而簽訂本和約,特任命在後面簽字的全權代表,相互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議定條款如下:第一部分匈牙利的疆界
第一條
一、匈牙利與奧地利及南斯拉夫的邊界仍維持1938年1月1日時原有的疆界。
二、1940年8月30日的維也納仲裁裁決應予廢止。1938年1月1日匈牙利與羅馬尼亞之間的疆界予以恢復。
三、匈牙利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疆界由這兩個國家的疆界和羅馬尼亞的疆界的交界點起至這兩個國家的疆界和捷克斯洛伐克的疆界的交界點止,沿1938年1月1日匈牙利與捷克斯洛伐克之間的過去疆界予以劃定。
四、(甲)1938年11月2日的維也納仲裁裁決宣布無效。
(乙)匈牙利與捷克斯洛伐克之間的疆界由這兩個國家的疆界和奧地利的疆界的交界點起至這兩個國家的疆界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疆界的交界點止,現在恢復到1938年1月1日時的狀態,但根據下項規定而產生的變更除外。
(丙)匈牙利將哥爾瓦齊亞法盧、奧羅施瓦爾、頓納瓊三個鄉村連同按土地冊籍應歸這三個鄉村所有的土地割讓予捷克斯洛伐克,如本條約所附圖二所示。因此,捷克斯洛伐克在這個地區的疆界將劃定如下:如1938年1月1日奧地利、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三國疆界的交界點起,目前的匈奧疆界成為奧地利與捷克斯洛伐克之間的疆界,直至位於134高地(在拉依卡村教堂西北3500米處)以南500米左右的一點止,而且這一點成為上述三國疆界的交界點;由此處起,捷克斯洛伐克與匈牙利之間的新疆界向東沿拉依卡村北部地界,趨向多瑙河右岸,至位於128高地(在拉依卡村教堂以東3500米處)以北2000米左右的一點止,在此處,新疆界沿多瑙河的主要航道劃定,而與1938年1月1日捷匈疆界複合;拉依卡村境內的堤壩和溢洪堰留在匈牙利境內。
(丁)上項所規定的匈牙利與捷克斯洛伐克之間的準確新疆界,將由有關兩國政府代表所組成的劃界委員會就地勘定。委員會應在本條約生效後兩個月內結束自己的工作。
(戊)如匈牙利與捷克斯洛伐克之間沒有簽訂關於割讓地區的居民移居匈牙利的雙邊協定,捷克斯洛伐克應保障該地區居民的充分的人權和公民權。1946年2月27日捷匈關於交換居民的協定所規定的一切保障和特權,將適用於自願離開劃歸捷克斯洛伐克的地區的人。
五、上述疆界在本條約附屬檔案一的圖一和圖二中標明。
(第二部分至第六部分略。--編者)第七部分關於多瑙河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多瑙河的航行對所有國家的國民、商船和貨物應自由開放,關於港口稅和航行的規費以及商業航行條件應一律平等。以上規定不適用於同一國家內各港口間的往來。第八部分最後條款
第三十九條
一、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不超過十八個月期間內,蘇聯、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駐布達佩斯的外交使節將協同一致,代表同盟和參與國與匈牙利政府處理一切有關本條約的執行和解釋的問題。
二、三國使節將向匈牙利政府提出為保證本條約在文字上和精神上得到迅速而有效的執行所必要的指導、技術上的意見和闡釋。
三、匈牙利政府應向上述三國使節提供他們為完成本條約所賦予的任務所可能需要的一切情報和任何協助。第四十條
一、除本條約任何條款特別規定另有其他程式的情況外,一切有關本條約的解釋或執行的爭端,未能由直接外交談判解決者,應提交三國使節根據第三十九條採取行動,但在此種場合外交使節不受該條所規定的時間的限制。外交使節在兩個月內未能解決的此種爭端除爭端當事國同意其他解決方法外,得經任何一方的請求,提交一個由雙方代表各一人及雙方同意在第三國國民中選擇的第三委員組成的委員會解決。倘雙方在一個月內對於此第三委員的指定未能達成協定,則任何一方得請求聯合國秘書長予以委派。
二、委員會多數委員的決定,應由各方接受為確定的和有拘束力的決定。第四十一條
一、曾與匈牙利處於戰爭狀態而非本條約簽字國的任何聯合國家,均可加入本條約,並且自加入時起被視為適用本條約的參與國。
二、加入書應交存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並自交存之日起發生效力。第四十二條
一、本條約以俄文本和英文本為準,應經各同盟和參與國批准。本條約也須經匈牙利批准。本條約一俟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交存批准書後立即生效。批准書應在最短期間交存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
對於以後交存批准書的同盟和參與國,本條約應於交存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本條約應存於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的檔案庫中,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將簽署之副本送交各簽字國。
在下面簽字的全權代表在本條約上籤字蓋章,以昭信守。
1947年2月10日以俄文、英文、法文和匈牙利文訂於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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