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和約(1947年二戰後簽訂的和約)

巴黎和約,亦稱《五國和約》,於1947年在巴黎簽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黎和約
  • 簽訂國家1:義大利、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 簽訂國家2:芬蘭、匈牙利
內容介紹,領土條款,政治條款,軍事條款,

內容介紹

Peace Treaty of Paris,1947
反法西斯同盟國與法西斯德國的盟國義大利、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和芬蘭分別締結的和約的總稱。亦稱《五國和約》。
1947年2月10日訂於巴黎,同年9月15日生效。
同五國(其中一國或若干國)簽訂和約的國家主要有蘇聯、美國、英國、法國、中國、比利時、白俄羅斯、捷克斯洛伐克、希臘、荷蘭、波蘭、烏克蘭、南斯拉夫、印度、紐西蘭、加拿大、澳大利亞、南非、巴西、衣索比亞等。
《五國和約》分別包括序言及領土、政治、軍事、經濟和賠償等條款。
序言宣布結束戰爭狀態;戰勝國承諾贊助意、羅、保、匈、芬加入聯合國的要求。

領土條款

領土條款宣布廢止法西斯國家改劃的歐洲版圖,確定一些國家的新疆界:
①義大利疆界仍為1938年1月1日原有疆界,但在意法邊界的4個地區作有利於法國的微小調整;意南邊境的伊斯特拉半島和尤利亞克拉伊納一部分、阜姆城(今里耶卡)、扎拉(今扎達爾)及其附近島嶼、佩拉戈薩島及其附近各島劃歸南斯拉夫;的里雅斯特及其周圍地區劃作自由區;佐澤卡尼索斯群島(今南斯波拉澤斯群島)劃歸希臘。
②羅馬尼亞疆界除與匈之間恢復到1938年1月1日的疆界外,仍維持1941年1月1日原疆界,羅因此應按1940年6月的“蘇羅協定”,將比薩拉比亞和北布科維納割讓給蘇聯;廢止1938年11月和1940年8月的維也納仲裁,從匈牙利收回特蘭西瓦尼亞
③保加利亞疆界仍維持1941年1月1日的邊界。
④匈牙利與奧地利、南斯拉夫邊界仍為1938年1月1日原有邊界,並承認1945年6月捷把從匈收回的外喀爾巴阡烏克蘭割讓給蘇聯的“蘇捷協定”;匈捷邊界在匈、捷、奧三國交界處作少許有利於捷的變動。
⑤芬蘭維持1941年1月1日原有疆界,但根據1944年9月的停戰協定,應將蘇聯在1920年和1940年兩次和約中自願割讓給芬蘭的貝柴摩(今貝辰加)地區歸還蘇聯。上述和約所規定的歐洲有關國家新邊界,在1975年8月由33個歐洲國家和美國、加拿大正式簽署的《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最後檔案》中得以肯定。

政治條款

政治條款和約規定:
1、意、羅、保、匈、芬五國須保證本國公民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取締國內一切法西斯組織,今後不準此類組織復活、存在和活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證逮捕犯有戰爭罪和違反和平與人道罪者,以及被控在戰爭期間因叛國或通敵之任何盟國或參與國國民,並交付法庭審判。
2、義大利放棄在非洲前殖民地(利比亞、厄利垂亞、意屬索馬里)的一切權利,放棄由《辛丑條約》在中國攫取的一切特權,放棄在阿爾巴尼亞和衣索比亞奪得的一切權利和特權。
3、芬蘭的奧蘭群島實行非軍事化;蘇聯放棄租借漢科半島的一切權利,作為交換,芬蘭將波卡拉半島之領土、領水租與蘇聯建立海軍基地,租期50年。

軍事條款

軍事條款和約規定:
①意、羅、保、匈、芬五國軍隊和軍事裝備只能是對內和純防禦性的;限期拆除邊境和其他地區的一些永備工事和軍事設施;禁止試驗、生產或擁有任何類型的核子彈、飛彈和遠程火炮等武器;不得建造、獲取、使用或試驗航空母艦、潛水艇或特種攻擊艇;不得裝備任何類型的轟炸機。
②意、羅、保、匈、芬五國陸海空軍人數限為這些國家防衛所需最低數額,其中陸軍分別不超過25萬人、12萬人、5.5萬人、6.5萬人和3.44萬人,海空軍(含防空炮兵)分別不超過5萬人、1.8萬人、1.05萬人、0.5萬人和0.75萬人。
③允許意海軍保留2艘主力艦及其他艦艇43艘,各型艦隻總噸位不得超過6.75萬噸(不含2艘主力艦);羅、保、芬海軍總噸位限額分別為1.5萬噸、0.725萬噸和1萬噸。
④意、羅、保、匈、芬空軍各型飛機總數限額分別為350架、150架、90架、90架和60架。
⑤意陸軍裝備的重、中型坦克總數不得超過200輛。五國還承擔與同盟和參與國完全合作,務使德、日不可能在其境外採取重新武裝的任何措施。 賠償和返還條款和約確認對侵略所造成的損失進行部分賠償的原則,規定了意、羅、匈、保、芬五國向有關國家的賠償數額,並要求在短期內返還從任何聯合國家領土內移去的財產。
除上述共同條款外,對羅、保、匈和約還包括在多瑙河航行自由的一般規定;對意和約還包括關於戰爭罪行,關於聯合國家在意的財產、權利和利益,以及解決爭議等特別條款。
除對芬(未被占領)和約外,其他和約都規定,自和約生效之日起90天內盟軍從占領國撤出,但蘇聯有權在匈、羅領土上留駐維持與奧地利蘇占區交通線所必需的武裝部隊。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意、羅、保、匈、芬五國曾與德日結盟參與侵略戰爭,但於1943年和1944年陸續退出,同反法西斯盟國簽訂停戰協定,並程度不同地參加過反法西斯鬥爭。鑒於它們與德、日有所區別,美、英、蘇於大戰末期商定,在對德、日媾和前,先同它們媾和。
1945年9月,倫敦第一屆外長會議開始討論和約條款。此後經同年12月莫斯科三國外長會議、1946年7~10月巴黎和會及11~12月紐約四國外長會議,才完成了對和約文本的最後審定。
和約的締結是同盟國在戰後初期為解決戰爭遺留問題而取得的重要成果。它基本上是戰爭結束時的軍事形勢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反映,也是美蘇等國相互鬥爭與妥協的產物,對戰後歐洲格局的形成產生了重要影響。和約關於肅清法西斯勢力和實現民主自由的條款,有助於鞏固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但和約中關於領土疆界變動的某些條款,對以後有關國家的相互關係產生了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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