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職仲裁員

專職仲裁員是以仲裁工作為職業的人員。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經過法定程式可以任命為仲裁員。法定條件是:(1)高等院校畢業或者具有同等水平,具有一定工作經驗的;(2)中等法律、經濟管理專業學校畢或者具有同等水平,具有一定工作經驗的;(3)相當高中文化水平。凡具有以上條件之一被任命為仲裁員的,為專職仲裁員。專職仲裁員在執行職務時,與兼職仲裁員享有同等的權利,履行同等的義務。

法定條件是:(1)高等院校畢業或者具有同等水平,從事經濟契約管理、經濟行政管理、法律、經濟教研工作,具有一定工作經驗的;(2)中等法律、經濟管理專業學校畢或者具有同等水平,從事經濟契約管理、經濟行政管理、法律工作,具有一定工作經驗的;(3)相當高中文化水平,從事經濟契約管理、經濟行政管理或者法律工作,具有獨立辦案經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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