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 第25號發布《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該《規則》分總則、準入條件及管理、附則3章15條,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準入條件及管理,第三章 附 則,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 第25號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有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本規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後,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附屬檔案: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準入管理,維護專用校車產品市場競爭秩序,保證專用校車生產一致性,提高專用校車產品安全性能,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境內使用的專用校車產品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的專用校車產品,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專用校車產品,是指國家標準GB 24407-2012《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中第3.1款至第3.4款所定義的,設計和製造上專門用於運送幼兒或學生的校車。
第二章 準入條件及管理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專用校車產品類別,對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實施分類管理。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產品類別組織相應產品的生產、銷售。
專用校車按照產品類別分為輕型專用校車和大中型專用校車,具體見《專用校車產品劃分表》(附屬檔案1)。
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按生產方式分為整車類生產企業和改裝類生產企業,其中改裝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承載式車身的專用校車產品。
第四條 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
申請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的,應當具有《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內整車類客車或改裝類客車生產資質,且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產業政策、巨觀調控政策。
(二)具備一定的規模和必要的生產能力及條件,並有同類客車的生產業績。
(三)具備必要的產品設計開發能力。
(四)所生產的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及規定。
(五)具備保證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備產品銷售和售後服務能力。
前款規定的具體準入條件見《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考核要求》(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準入條件》)。
本規則發布前已按《商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10]第132號公告)通過商用車生產企業準入考核的客車企業申請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時,可適當簡化考核內容,不再考核重複條款。
具備一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準入條件可以適當簡化,具體見《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條件及考核要求》(附屬檔案3)。
第五條 專用校車產品準入條件:
(一)專用校車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二)專用校車產品經指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三)專用校車產品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四)改裝類生產企業生產的專用校車產品,應當採用已按本規則考核合格的整車生產企業提供的底盤產品。
第六條 申請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附屬檔案4)一式2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中外合資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三)質量手冊(全文)及程式檔案(目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複印件。
(四)企業具備專用校車產品設計、生產、行銷、售後服務能力,以及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方面的說明。
(五)企業近三年生產銷售客車(含專用校車)產品的情況。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專用校車產品檢測報告。
第七條 申請專用校車產品準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告》參數。
(二)《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
(三)《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四)檢測機構出具的專用校車產品檢測報告。
(五)專用校車產品的其他證明檔案。
專用校車產品準入申請材料應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統提交。
第八條 新建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或現有非客車生產企業跨類生產專用校車產品的,應當按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客車投資項目批准手續。待滿足《準入條件》後,方可申請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
第九條 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基本情況或能力條件發生變化的(包括變更企業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註冊地址、變更或增加生產地址、擴展產品類別等),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變更,並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請材料:
(一)企業相關條件變化情況或擬開展兼併重組的申請。
(二)公司章程和兼併重組協定、合資協定。
(三)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四)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需辦理的項目核准或備案檔案,或企業變化符合《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說明。
(五)企業隸屬的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批覆檔案。
(六)企業變化前後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七)企業對照《準入條件》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八)列入《公告》的產品清單及產品變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情況及佐證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準入條件》對除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前述申請變更企業進行考核;對達不到《準入條件》規定的,將暫停其專用校車新產品申報或暫停其專用校車生產資質。
第十條 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應當持續滿足準入條件和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正常開展生產、銷售和售後服務等經營活動。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當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視情節輕重,給予其暫停專用校車新產品申報,暫停或撤銷專用校車產品《公告》,暫停或撤銷專用校車生產資質處理:
(一)不能持續滿足《準入條件》。
(二)不履行在生產一致性和售後服務等方面的承諾。
(三)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生產一致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經整改仍不能符合要求。
(四)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提供真實資料,或者拒絕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專用校車生產企業的生產資質有效期為三年,需延續生產資質的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前提出申請。符合《準入條件》規定的具體準入條件並履行承諾的企業,可延續專用校車生產資質。其中,對於正常生產的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可簡化準入批准手續。
第十三條 在本規則發布前已有專用校車產品列入《公告》的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專用校車產品滿足現行法規和標準的要求,且在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企業準入申請並通過準入考核後,方可繼續生產專用校車產品。逾期未提出準入申請、或者準入考核不合格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暫停或撤銷其專用校車生產資質。
第十四條 本規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專用校車產品劃分表
2.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考核要求
3.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條件及考核要求
4.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
附屬檔案1
專用校車產品劃分表
序號 | 類 別 | 基 本 特 征 |
1 | 輕型專用校車 | 車長大於5米且小於等於6米。 |
2 | 大中型專用校車 | 車長大於6米且小於等於12米。 |
附屬檔案2
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考核要求
一、準入條件
序號 | 輕型專用校車 | 大中型專用校車 |
一 | 國家相關政策的符合性 | |
1* |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的規定。三年內無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國務院主管部門或所在地省級政府部門予以警告和處罰的記錄。 | |
2* | 企業設立應當符合職業健康、安全、環保、節能、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規要求。 | |
3* | 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應當符合《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的要求。 | |
二 | 產品的生產能力和條件 | |
4 | 應具有必要的生產廠房、存儲場地及適宜、整潔的生產環境。 應具有生產設備、主要檢驗儀器設備和試驗驗證設備,以及其他生產設施的所有權。 應具有生產場所用地的長期使用權(按照國家生產用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租賃場地組織生產的企業,應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賃期限。 生產組織布局合理,有適應產品生產的物流系統,區域標識明顯。 | |
5* | 申請企業前三年的客車(含底盤)產銷量累計不低於3000輛,或者大中型客車(含底盤)產銷量累計不低於1000輛。 | |
6* | 應具備機械化的多序衝壓生產線,實現車身主要非平面金屬覆蓋件(左右側圍、前後圍、頂蓋、地板、車門、機蓋等)和加強梁(內板件)的加工成型。應自備相應的生產設備、模具、工裝。 應具有相應的模具維修、維護人員和設備,具有必要的衝壓件、模具、檢具等的存儲場地。 注1 | 應自備車身、骨架衝壓件的主要模具。 車身骨架採用非型材金屬材料時,應採用模具衝壓或滾壓成型,並具有相應的設備。 應具有相應的模具維修、維護人員和設備。 注2 |
若生產底盤,則應具備所用車架的橫樑、縱梁的模具(結構件採用熱成型鋼板的除外)。 | ||
7* | 應有車身總成機械化焊接生產線,並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工裝、夾具。 應有車身主要分總成(左右側圍、前後圍、頂蓋、地板、車門、機蓋等)焊裝工位,並有相應的設備、夾具。 應有機械化的車身調整打磨線。 注1 | 應有車身骨架、車身總成焊接流水生產線,並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工裝、夾具。 應有車身、骨架主要分總成(左右側圍、前後圍、頂蓋、地板等)焊裝工位,並有相應的設備、夾具。 應有車身調整打磨工位及相應裝備。 注2 |
應有必要的通風、除煙、除塵系統,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運輸系統,必要的儲存區域。 若生產底盤,則應具備機械化的車架總成鉚接、焊接生產能力以及車架校正能力。 | ||
8* | 應有封閉的機械化塗裝生產線。包括脫脂、磷化、去離子水清洗、塗膠、中塗、面漆、烘乾等工序和相應的設備。 應有通風,廢水、廢氣、噪音處理,消防等設施。 | 應有封閉的塗裝生產線或相應工位、設備。包括前處理、塗膠、中塗、面漆、烘乾等工序和相應的設備。 應有通風,廢水、廢氣、噪音處理,消防等設施。 |
9 | 具有陰極電泳處理設備、設施,對車身、骨架、車架進行電泳塗裝。 | |
10* | 應有機械化的車身內、外飾總裝線。 若生產底盤,則應具備機械化的底盤裝配線。 | 應有多工位流水作業的車身內、外飾總裝線。 若生產底盤,則應具備多工位流水作業的底盤裝配線。 |
11 | 應對關鍵生產設備和工裝進行預防性維護和日常保養,配備操作規程,有必要的備件,確保其正常運行,並有相應的運行和維修維護記錄。 | |
三 | 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 | |
12 | 應建立專門的校車產品開發部門(機構)或研發團隊,統一負責(協調)產品設計開發全過程的工作。開發、生產的產品應符合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 |
13* | 應配備與設計開發任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了解國內外同類產品技術的發展情況;能夠對國家有關標準、相關行業標準、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跟蹤、轉化;專業技術人員包括產品策劃、造型設計、整車設計、系統及總成部件設計、設計驗算及仿真分析、產品工程設計、試製和試裝、試驗和檢驗、標準法規、情報信息、智慧財產權與專利等方面的人員。 其中:整車設計包括整車造型開發、車身結構設計、底盤結構設計(不適用於改裝類客車企業)、整車匹配設計、整車總布置設計等。 系統設計包括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制動系統等(均不適用於改裝類客車企業);也包括轉向系統、承載系統、電器儀表燈光系統、車載電子及電控系統、座椅固定裝置、乘員約束系統等。 總成部件設計包括企業自製主要總成部件的設計能力。 從事產品開發的專業技術人員占企業員工總數的比例不小於5%。 應建立技術人員的技術檔案,包括教育經歷、工作經歷、培訓記錄和設計開發成果等,並建立和落實產品開發技術人員技能評價和長期考核制度。 | |
14* | 應建立適於本企業的產品設計開發工作流程、設計規範和作業指導書,其內容應覆蓋產品及製造過程的開發流程,包括技術檔案管理、標準化等內容,且在實際工作中得以套用。 應建立與產品相適應的產品信息資料庫,資料庫應包括設計平台基礎數據、整車和底盤參數、總成部件參數的設計、計算和分析結果等。 應建立產品標準體系,企業產品技術標準中的要求應不低於相應的國家有關標準及行業標準,且應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 |
15 | 能使用計算機、開發工具(程式軟體)進行設計分析計算,包括剛度與強度分析(至少包括車身剛度、頂部結構強度、上部結構強度)、側傾穩定性分析、操縱穩定性和平順性分析等。 | |
16* | 產品的設計開發應經過完整的、多階段的驗證(包括必要的試驗驗證),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設計任務書的要求。 企業應具備產品(包括整車和底盤、自製總成部件)設計開發能力、整車和自製部件的試製試裝能力和試驗驗證能力。 整車和自製部件的試製試裝能力是指:對於輕型專用校車企業,包括模型車製作、車身結構件試製或快速成型、車身焊裝成型、底盤/車架試製(不適用於改裝類客車企業)、底盤試裝(不適用於改裝類客車企業)、整車試裝,以及自製部件的柔性加工成型等能力;對於大中型專用校車企業,包括車身骨架試製及成型、底盤/車架試製及成型(不適用於改裝類客車企業)、底架/連線承載件試製、底盤試裝(不適用於改裝類客車企業)、車身及底盤合裝、樣車裝配等能力,這些能力可結合在客車生產過程中。 整車和自製部件的試驗驗證能力包括整車側傾穩定性、頂部結構強度、上部結構強度、整車的動力性與經濟性、轉向操控穩定性、制動性能(含ABS性能)、通過性、舒適性、噪聲及排放(場地試驗)、可靠性、耐久性以及自製部件的性能、可靠性、疲勞性能等試驗條件,其中整車側傾穩定性、頂部結構強度、上部結構強度的試驗驗證可對外委託。 | |
17 | 產品和製造過程設計開發的輸入、輸出應充分適宜;應對產品和製造過程設計開發的輸出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並保存相應記錄。設計輸出所形成的產品圖紙及相關技術檔案應完整,並可以指導生產。 | |
18 | 在實施產品和製造過程的設計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應重新進行評審(包括評價更改對產品組成部分和已交付產品的影響)、確認,必要時進行驗證,並應滿足生產一致性要求。 應保存評審、驗證和確認的記錄,包括更改在生產中實施日期的記錄。 | |
四 | 產品符合性 | |
19* | 應驗證所開發的產品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國家有關規定的符合性,其中強制性標準的驗證工作應由檢測機構進行。 | |
20* | 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產品一致性要求,即與公告車型信息、型式試驗樣車、產品合格證的內容相一致,產品技術參數的公差值應在允許範圍內。 | |
五 | 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 |
21 | 企業應按GB/T 19001或等效標準的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通過第三方認證。企業獲得的認證證書應在有效期內,並覆蓋企業申請的產品範圍。 企業應編制生產一致性控制計畫並規範執行,應保存相關執行記錄。 | |
22 | 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對生產計畫、物料需求計畫、庫存計畫、庫存周轉期、質量監控信息、產品技術信息及整車出廠檢測數據等企業製造執行系統運行信息建立資料庫,明確各類信息保存期限,確保數據信息的存儲系統能夠支持產品整個生命周期的需求。 | |
23 | 應建立和落實與產品質量有關的人員能力評價和考核制度,並應保持適當的記錄。 與產品質量有關的人員均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專業技能及知識,嚴格按程式檔案、工藝檔案或相關作業指導書工作。 | |
24 | 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質量控制、過程質量控制、成品質量控制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對檢驗設備(包括過程監控設備,以及有關的程式、軟體)進行控制,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當發現檢驗設備不符合要求時,應對以往測量結果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並對該檢驗設備和有關產品採取適當的措施。 | |
25* | 應建立合格證管理制度和合格證信息資料庫,按照合格證管理有關規定製作、配發符合要求的產品合格證,在規定期限內上傳合格證信息,保存合格證製作和發放記錄。 | |
26 | 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應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標識和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其中整車基本信息存檔期限為車輛的設計使用年限;產品的檢驗測試數據存檔期限不少於8年。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於供應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範圍,並採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 |
27 | 對於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環保特性的零部件、總成,應開發編制進貨檢驗、過程檢驗、成品檢驗的檢驗規範或檢驗指導書,並按規定實施監視測量活動。 對於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應有明確的工藝要求和控制方法,編製作業指導書,規範操作過程,並實施過程監視和測量。 | |
28* | 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評價標準,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並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應保留對供方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 |
29 | 對採購過程、生產過程、交付過程、顧客反饋中發現的不合格品進行標識、記錄、評價和處置;若關鍵零部件的安全、環保性能不滿足規定要求,不允許讓步接收。 | |
30 | 當企業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包括人員能力、生產/檢驗設備、採購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總成及其供方、生產工藝、工作環境、管理體系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產品仍能滿足原要求。 | |
六 | 產品的行銷和售後服務能力 | |
31* | 應建立完整的檔案化行銷和售後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包括企業內部人員、特約銷售維修人員、產品使用人員)培訓、銷售政策、服務政策、服務流程、銷售和服務網路規劃及建設要求、配件與備件提供、信息反饋、索賠規定、產品召回、客戶管理等內容。體系應有效運行,並對實施狀況進行監控。 | |
32* | 應建立計算機化的信息系統,記錄校車產品及使用者信息(保存期不得少於8年),收集並記錄校車產品在質量、維修、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其中維修信息的保存期不得少於8年(當車輛出現嚴重故障或致命故障時,信息保存期順延)。 | |
33 | 應建立企業產品保修服務配件保障管理辦法,必要時聯合外購關鍵部件的供應商,共同提供產品的售後服務。 售後服務、備件供應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設計使用壽命期限內、在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備件、維修和諮詢服務。 |
注1:包括車長超過6米,且車身結構為覆蓋件與加強梁共同承載的專用校車;
注2:包括車長不大於6米,且車身結構為具有車身骨架、包覆車身蒙皮的專用校車。
二、考核要求
1.標註“*”的項目為否決項。
2.考核判定原則:
(1)某條款部分內容不符合要求時,即視該條款為不符合;
(2)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的比例不超過考核適用一般項條款數的20%,考核結論為通過;其餘情況均為不通過;
(3)當考核結論為不通過時,申請企業可在3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驗收達到第(2)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收未達到第(2)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整改驗收只能進行一次。
3.已通過商用車準入規則考核的企業,不再考核重複條款。
4.監督檢查要求:
(1)所有否決項,第18條(設計更改記錄)、第五部分“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第21條至第30條),是監督檢查的必查條款;
(2)準入考核或上次監督檢查中出現不符合的條款,是監督檢查的必查條款;
(3)其它一般項按照不低於20%的比例抽項檢查,並覆蓋企業運行周期內相關活動的變化情況。
附屬檔案3
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條件及考核要求
一、產品設計開發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產品平台設計開發能力(包括產品試製試裝能力、試驗驗證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並簡化《準入條件》第三部分“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
但下屬企業應當具有本企業有關專有產品的改進設計能力,具備專有產品總體設計、產品試製試裝、專項試驗驗證等方面的能力。
二、產品的生產能力和條件
下屬企業應具有《準入條件》第二部分“產品的生產能力和條件”要求的全面能力。
但對於平台化產品中的汽車底盤、客車車身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衝壓、焊裝、塗裝等方面統一製造的,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具有《準入條件》第五部分“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要求的全面能力,並能夠獨立實施。
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產品平台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當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產品的行銷和售後服務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人員提供專項服務。
附屬檔案4
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
申請企業名稱(蓋章):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聯 系 人: 職務:
電 話: 傳真:
電子信箱: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填表須知
1.填寫本申請書應真實準確;
2.本申請書用墨筆或電子方式填寫,要求字跡清楚;
3.本申請所有填報項目(含表格)頁面不足時,可另附頁面;
4.請在本申請書所選“”內打“√”;
5.本表中內容不含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申請企業如有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每個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均應單獨填寫本表格,並由申請企業匯總後報送。
企業聲明
1.本企業自願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
2.本企業自願遵守工業和信息化部《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及相關檔案的規定;
3.本企業自願提供開展專用校車生產企業準入的現場技術考核、管理、監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資料,並為其考核工作提供方便;
4.本企業自願簽署《企業承諾書》,承諾嚴格遵守有關生產一致性、產品質量、售後服務、缺陷產品召回等方面的規定。若違反承諾,願接受相關處理。
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
申請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一、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蓋章) | |||
《公告》 序列號 | |||
企業性質 | 國有 集體 中外合資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其他 | ||
企業隸屬 的集團 | 名稱: 性質: 所占股權及股比: | ||
註冊地址 | |||
生產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產品商標 | 申請產品類別 | ||
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 | |||
企業及產品簡介(包括企業人員,生產能力,資產,企業歷史,占地面積與建築面積、專用校車產品市場定位、產銷量預測及技術經濟分析等內容): | |||
產品設計開發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組織、人員、設備、過程等,請附流程圖): | |||
產品的技術來源和特性說明: 企業已建成的專用校車產品生產能力和條件說明: 產品在本企業生產過程的說明(請附流程圖): |
二、與專用校車產品整車、主要總成相關的資產情況(不含土地價值)
序號 | 項目 | 資產額 (萬元) | 備註 |
1 | 註冊資本 | ||
2 | 固定資產現值 | 固定資產原值(萬元): | |
3 | 流動資金(均值) | ||
4 | 固產資產貸款 | ||
5 | 流動資金貸款 | ||
6 | 其他 | ||
7 | 總資產 | 資產負債率: | |
8 | 淨資產 | ||
9 | 產品研發機構資產 | 占淨資產的比例(%): |
註:此表須附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
三、主要基礎設施、生產及檢驗設備、產品研發設施設備清單
(一)主要基礎設施清單(含土地、辦公樓、廠房、庫房、與產品相關的輔助設施等)
序號 | 名稱 | 用途 | (建築)面積(平方米) | 所有權關係 (自有、租用等) | 備註 |
(二)主要生產設備清單
序號 | 名 稱 | 型號 | 數量 | 用 途 | 設備原值 (萬元) | 備註 |
(三)主要檢驗設備清單
序號 | 名 稱 | 型號 | 數量 | 主要技術參數(量程、精度等) | 檢定日期 /有效期 | 設備原值 (萬元) | 備 注 |
(四)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程式、軟體)清單
序號 | 名 稱 | 型號 | 程式軟體 | 用途 | 設備原值 (萬元) | 備 注 |
四、企業承諾書
(一)產品一致性方面 |
(二)產品質量方面 |
(三)售後服務方面 |
(四)缺陷車輛召回方面 |
(五)其他方面 |
(可另附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