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工作規程

為進一步規範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的工作,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35次會議審議通過,決定修訂《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工作規程》。

基本介紹

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工作規程
(2019年修訂)
第一條 為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黨的全面領導,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積極發展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教指委”)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准設立,其組成、任務、運行與管理適用本工作規程。
第三條 教指委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設定的專業學位類別組建,是協助主管部門開展相應類別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研究、諮詢、指導、評估和交流合作的專業組織。
教指委經批准可設立若干分委員會。
第四條 教指委一般由15至35人組成;設立分委員會的教指委,委員人數不得超過50人。
第五條 教指委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6名,秘書長1名,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副秘書長。
第六條 教指委由有關主管部門、行業、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學位授予單位推薦的專家和負責人組成。教指委委員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聘任(均系兼職),受聘者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第七條 教指委委員應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履職盡責,謹遵學術規範,嚴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以嚴謹、科學、負責的態度,按時完成教指委的各項工作任務,不得以教指委委員的身份從事與教指委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八條 教指委委員每屆任期5年,連續聘任一般不超過兩屆。聘任期間不宜繼續擔任教指委委員的,應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解聘。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以及非高校委員在任期內因工作崗位發生變動需要調整的,由原推薦單位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調整申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後,集中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准後公布。
第九條 教指委設秘書處。秘書處是教指委的工作機構,負責教指委的日常工作。
秘書長領導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條 教指委承擔以下任務:
(一)研究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制訂有關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推動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服務國家需求,大力培養高層次、創新型、複合型、套用型人才,提升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整體水平;
(二)研究並推動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選拔機制改革和培養體系建設,制訂和修訂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教學大綱和學位基本要求,指導加強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建設和學位論文工作等;
(三)研究並指導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能力培養,加強與行業實務部門的聯繫,構建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推動專業學位與職業資格的銜接認證工作;
(四)對新增、調整、撤銷專業學位授權點進行評議並提出審核意見,組織開展專業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質量監測和專項檢查等工作;
(五)就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發展狀況、教育質量、社會需求等開展調查、監測、分析和研究,並向主管部門、研究生培養單位提供諮詢建議;
(六)組織開展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提高辦學水平;
(七)加強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宣傳與引導,提高信息化服務和管理水平;
(八)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教指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專項工作會議。
第十二條 教指委表決可採取會議投票、會議舉手表決、實名通訊表決等方式。對重要事項表決前,應召開會議充分醞釀討論。
參加表決的人數須達到全體教指委委員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結果有效;獲得參加表決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且同意人數達到教指委全體委員數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表決結果通過。
第十三條 教指委委員所在單位,應支持教指委委員的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並視情計入工作績效考核。
第十四條 教指委秘書處所在單位,應設專職管理崗位,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保證教指委及其秘書處正常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教指委的經費來源為:
(一)有關部門專項撥款;
(二)有關機構和個人的贊助、捐贈;
(三)其他合理經費來源。
第十六條 教指委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會員費、年費、工作經費等。教指委應當建立完善的經費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國家財務管理規定使用經費。
第十七條 秘書處負責教指委經費的預算、使用和決算,經費接受秘書處所在單位審計。
秘書處應每年向教指委全體會議報告年度經費收支情況,由教指委全體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教指委根據本工作規程,制訂章程及工作細則。
第十九條 本工作規程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工作規程自修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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