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實施權

專有實施權是指專利權人依法對其獲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享有的獨占實施權。一般情況下,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依法享有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有實施權
  • 對象:專利權人
  • 性質:獨占實施權
  • 內容: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
專有實施權的內容,對專有實施權的侵犯,

專有實施權的內容

專利權人可以對其專利權設定專有實施權(《專利法》第77條第1款。《實用新型法》第18條第1款、《外觀設計法》第27條第1款亦同。規定“專有利用權”的有《半導體法》第16條、《種苗法》第25條。《商標法》第30條第1款規定了“專有使用權”)。專有實施權人在其設定的權利範圍內,能夠行使針對其他人的排他權(《專利法》第77條第2款),能夠提起停止侵權(《專利法》第100條、第101條)、損害賠償(《民法》第709條、《專利法》第102條)等請求,享有與專利權人同樣的法律保護(關於損害賠償額的計算,一1))。專用實施權的侵權行為也是刑事處罰的對象(《專利法》第196條)。
與普通實施權的許可不同,由於所設定的能夠對他人行使禁止權的專有實施權與第三人相關,所以《專利法》要求以登記為其有效要件,就是考慮到其他人對自己行為的可預測性(《專利法》第98條第1款第2項。準用《實用新型法》第18條第3款、《外觀設計法》第27條第4款、《商標法》第30條第4款。《種苗法》第32條第1款第2項。在《半導體法》第21條第1款第2項中為對抗要件)。再者,由於就專有實施權的轉移(原則上雖需要專利權人的同意,但當與發明專利實施的營業同時轉讓或繼承時,則不在此限。《專利法》第77條第3款)、質權的設定(需要專利權人同意。第77條第4款)等都是以登記作為對抗要件,所以促進了專有實施權的有效利用(第98條第1款第3項)。
在已設定專有實施權的情況下,雖然專利權人也不能在該範圍內實施專利(第68條但書),但卻能夠另外在取得專有實施權人的普通實施許可的情況下實施發明專利。而且,即便專利權人設定了專有實施權,但應該認為其依然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雖說是專有實施權人,但在未取得專利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其他人許可普通實施權(第77條第4款),為了使該規定具有實效性,專利權人對未取得專有實施權人許可、實施專利發明的被許可人之行為將被作為侵權行為,有權要求其停止實施。那么可以說,未取得專有實施權人許可的發明專利之實施行為作為專利權的侵害行為,則是一種利益均衡的當然結果。

對專有實施權的侵犯

一是被實施的是記載在專利檔案中專利產品、專利方法或這些產品、方法的簡單變化;
二是有實施行為,即製造、使用、銷售該專利產品或使用該專利方法的行為;
三是其實施行為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
四是其實施行為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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