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貿易

專利許可貿易,又稱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專利權人依據專利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採取與被許可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的形式,允許被許可方在契約約定的條件和範圍內實施其專利技術的一種貿易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許可貿易
  • 別稱:專利許可證貿易
  • 分類獨占許可證
  • 注意事項:專利權應當有效
簡介,分類,注意事項,契約的種類,獨占許可契約,獨家許可契約,普通許可契約,分售許可契約,互惠許可契約,強制許可契約,

簡介

實際上,專利許可證貿易是專利權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一種有效途徑,是專利權人將專利儘快轉化為社會生產力的舉措。  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契約,應當注意專利權應當有效,契約期限應當在專利權保護期限內。專利權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契約,應當自契約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在專利許可證貿易實踐中,許可方為了單方面地維護其在一定技術領域內的競爭優勢,通常試圖在契約中對被許可方施加種種限制,例如要求被許可方接受與專利無關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不需要的技術、原材料,接受不必要的技術服務等;對被許可方就銷售其專利產品的價格加以固定;限制被許可方對專利技術進行進一步研究開發;要求被許可方可能完成的改進方案必須轉讓或者回授給專利權人;禁止被許可方在契約期滿後繼續使用專利技術。這些條款都是應當予以禁止的。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契約,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分類

專利許可證分為以下四類:
1、獨占許可證:其特徵是專利權人不僅不能再許可第三人以同樣的方式實施該專利,專利權人自己也不能實施。
2、排他許可證:特徵在於在契約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專利權人不得再許可第三人以相同的方式實施該專利,但專利權人自己卻可以實施。
3、普通許可證:其特徵在於專利權人可以自己實施也可以再許可第三人實施。這種許可證在專利許可證貿易中比較常見。
4、分許可證:是指在專利許可契約中,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方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再許可他人實施該項專利。

注意事項

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契約,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專利權應當有效
專利權期限屆滿後,將成為社會自由使用的技術,任何人都可以不支付專利使用費。因此首先在契約簽訂時,專利權應當是有效的。即該專利權在當時沒有被宣告無效,也未被終止。
其次,契約期限應當在專利權保護期限內。應當明確約定契約期限,並確定契約期限不得超過專利權保護期限。
第三,契約可以約定在專利權被終止後,契約也同時終止。如果專利權人沒有繳納專利年費,或者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的,專利權被終止,不再受到法律保護。專利權被終止後,被許可人也就無須再支付今後的專利使用費。
2.契約可以約定由專利權人向被許可人提供、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除專利說明書披露的技術信息外,專利權人往往還保留了一些技術資料沒有完全公開。因此可以在契約中約定由專利權人提供其他必需的資料,並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
3.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的專利權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
如果契約涉及的專利技術在權利上存在瑕疵,就可能在契約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糾葛,契約可以約定專利權人確保自己是技術的合法擁有著,否則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履行和實施專利實施許可契約還應當注意:
根據專利法規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契約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必須注意不應在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再支付專利使用費。
應當明確的是,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僅賦予被許可人實施專利技術的權利,而非轉讓專利權的歸屬。因此除非契約另有規定,被許可人不得再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技術。
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的訂立應當讓公眾知曉,因此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契約,應當自契約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契約的種類

專利許可證貿易及專利實施許可契約的種類
所謂許可證,一般是指允許某人做某事的證件或執照,也可指簽訂為許可契約。許可證貿易是由貿易雙方以簽訂書面許可契約形式的一種技術貿易,是技術貿易的一種主要形式。
在專利法中,“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的行為。專利權轉讓,專利權人把其專利所專利所有權轉讓給受讓人,原專利權人就不再擁有該專利權了。由於專利權是一種智慧財產權,“許可”、“轉讓”必須到法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等有關手續,才能使其行為合法有效。
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許可方(專利權人)與被許可方簽訂協定,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和一定的限制下使用其專利的一種交易。也就是專利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出售其專利使用權。
按照專利許可的許可權和許可範圍,專利實施許可契約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六種類型:

獨占許可契約

獨占許可契約系指被許可方在一定的地域範圍和一定的期限內,對許可方的專利技術享有獨占使用權的專利許可契約。也就是說,在契約規定的地域和期限,被許可方是該專利技術的唯一許可使用者,連許可方也不得在該地域和期限內使用該專利技術,但專利權仍屬許可方。根據這種許可方式,雖然專利權人可以獲得較高的專利技術使用費,但也束縛了專利權人自己的手腳,所以在實踐中這種許可方式較少使用。

獨家許可契約

獨家許可契約系指許可方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內只允許被許可方獨家使用其專利,而不再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其專利,因此也稱為排他許可契約。許可方仍然保留在該地域和期限內使用該專利,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可以共同占有市場,通過專利技術的實施,獲得經濟利益。

普通許可契約

普通許可契約也稱非排他許可契約,即在規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允許被許可方使用其專利技術,許可方有權再許可第三方使用其專利技術,並保留自己的使用權。這種許可方式的好處是利於專利技術的推廣套用,但如果專利權人考慮不同,管理不同,沒有限制地簽訂這種許可契約,會導致專利產品的生產過剩,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方的利益。順便指出一點,在無錫地區曾經發現過沒有限制簽訂普通許可契約,氣派內被許可方,詐欺錢財的違法行為。
專利許可貿易

分售許可契約

被許可方再向他人轉售的許可契約稱為分售許可契約,或稱為轉售許可契約,原許可契約稱為主許可契約。允許被許可方向他人轉售許可契約的許可契約稱為可分售許可契約,反之稱為不可分售許可契約。一般來說,許可方有權從被許可方收取的分售許可契約使用費中提成。

互惠許可契約

互惠許可契約也稱交叉許可契約,系指兩個專利權人以互惠的方式交換許可對方使用各自專利的許可契約。具體利益如何分享,雙方還可以契約的形式作出約定。

強制許可契約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頒發強制許可契約,但被許可方仍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費,與專利權人簽訂強制許可契約。這種許可契約不屬於專利許可證貿易。
在簽訂專利許可證貿易契約時,應把許可的具體內容在契約中詳細闡明清楚,才能正確執行契約,避免在契約履行時產生紛爭,無法論清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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