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與智慧財產權保護

無形資產的核心是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從法律上講主要是一種財產權利(或稱經濟權利),也涉及到一些人身權利。智慧財產權如同其他無形資產一樣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也具有商品的屬性。在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資產成為發展經濟的主要資本,在企業資產中無形資產所占的比例將超過50%。以知識、科學技術等為代表的智力勞動成果,不僅是人類的財富,同時又是創造人類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的工具和手段。它的創造功能和作用,只有在與有形資產等物質條件相結合時才能發揮出來,也就是說必須有一個“物化”的過程。

一、知識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知識和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發展經濟最重要的資源
世界正在進入一個嶄新的經濟時代——知識經濟時代或稱為信息經濟時代。
知識經濟時代是“以知識(智力)資源的占有、配置、生產、分配、使用(消費)為最重要因素的經濟時代”,即“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時代。或者說,知識經濟是建立在知識、信息的生產、分配和使用基礎上的經濟。知識、信息是經濟長期增長的首要因素,對經濟發展具有決定性的先導作用。
知識經濟是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資源配置第一要素的經濟,其特點就是通過智力資源去開發富有的、尚待利用的自然資源,逐步取代工業經濟時代作為命脈的、已經面臨枯竭的自然資源,節約並更合理地利用已開發的現有自然資源。
知識形成產業化經濟,即所謂技術創造了新經濟。在有形商品的貿易中,附有高新技術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產品,通常被稱為“知識產品”或“智慧財產權產品”,在這些高科技產品中凝結著占相當大比重的、多種智慧財產權的價值,如積體電路、計算機軟體、多媒體等產品就屬於這類產品。這種主要利用知識、信息、智力開發的知識產品所載有的知識財富,將成為創造社會物質財富的主要形式。
二、智慧財產權投資、擴張,是跨國公司發展的重要競爭手段
在知識經濟的條件下,全球經濟的概念不僅是指有形商品、資本的流通,更重要的是知識、信息的流通。各國綜合國力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轉化為人才、知識、信息的競爭,集中表現為智慧財產權的競爭。全球化的經濟與智慧財產權密切聯為一體。
以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為主要形式的無形商品貿易大大發展。據聯合國有關機構統計,國際間技術貿易總額1965年為30億美元,1975年為110億美元,1985年為500億美元,20世紀90年代已超過1000億美元。1995年信息技術產品出口貿易為5950億美元,超過了農產品貿易,三十年間增加了190多倍。
智慧財產權貿易已經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形式和競爭手段。所謂智慧財產權貿易,狹義的理解就是指以智慧財產權為標的的貿易,它包括智慧財產權許可、智慧財產權轉讓等內容。其實我們平常接觸很多,如專利許可、商標許可、專利的轉讓、商標的轉讓、著作權的許可、著作權的轉讓、商業秘密的許可等等,這些都是智慧財產權貿易。廣義的智慧財產權貿易,還應該包括智慧財產權產品貿易,現在已經有了智慧財產權產業和智慧財產權產品的提法。
20世紀80年代以來,知識密集型產品和服務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問題越來越多。以美國為例,出口產品中智慧財產權的含量,1983~1987年的四年中增加了76%,占美國全部出口產品的44%。1985年美國在技術貿易方面的純收人已達85億美元以上。英國1985年的技術貿易出口盈餘也達2億美元。僅美國的TI(德克薩斯)公司1986~1989年的專利許可使用費收人就高達8億美元。1991年,美國出口的智慧財產權含量高的產品的銷售額分別為:專利藥品220億美元,計算機軟體250億美元,影片80億美元,錄音製品40億美元,書籍20億美元。1995年IBM公司專利許可轉讓費為6.50億美元,2000年IBM公司申請註冊專利2886項,年度總利潤8l億美元,其中專利許可轉讓費占17億美元,專利許可轉讓費的年增長率約為25%。
在傳統工業經濟時代,企業的發展主要是靠擴大投資、企業兼併、擴大再生產規模、增加設備、擴建廠房、增加職工。
知識經濟時代,企業主要依靠關鍵技術、品牌和銷售渠道,通過許可、轉讓等方式,把生產委託給關聯企業或合作企業,充分利用這些企業已有的廠房、設備、職工加工產品,占領和擴大市場,增加利潤,其實體本身並未擴大,這就是所謂虛擬化的發展模式。“耐克”製鞋、“可口可樂”飲料、“雀巢”咖啡等企業的擴張和發展,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虛擬化的模式將是國際化大企業的發展方向。
三、知識和智慧財產權是無形資產。也是外商投資的重點
2003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的戰略任務,並指出:“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智慧財產權等各類財產權。”這裡再次明確肯定了智慧財產權的財產屬性。
知識、科學技術等為代表的智力勞動成果本身是無形的,但是可以通過有形物表現出來。正是由於這種特性決定了對這種財產的歸屬和占有的判斷,其難度遠遠大於有形財產,這就需要藉助於法律,通過智慧財產權的形式加以界定和保護。
知識、科學技術等智力勞動成果,相當大的部分往往是以智慧財產權的形式轉化為一種資產——無形資產,來投入經濟運行的。這就決定了智慧財產權在將知識、科學技術轉化為資產、轉化為生產力的過程中所占據的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地位。
知識和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外商投資的重點。
四、智慧財產權保護成為外商投資法律環境的重要組成
知識經濟從一定意義上講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知識經濟就是高度發展的市場經濟,這種發展不僅指科學技術的高度發展,也包括與之相適應的法律體制的高度完善。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必須有與之相適應的市場經濟法律體製作為保障,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法律體制中的主要組成部分。
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智慧財產權的實際保護水平,是一個社會、一個國家科技水平、經濟實力法律體現,它可以客觀地反映出一個社會、一個國家的科技水平和經濟實力。當前,世界各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的差異、智慧財產權實際保護水平的差異,實質上反映的是各國科技水平和經濟實力的差異。從另一個方面說,只有通過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科技、人才、信息優勢才能得以實現和發展;藉助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科技、人才、信息優勢才能轉化為經濟優勢。因此,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智慧財產權的實際保護水平將會成為反映和衡量知識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尺。
影響外商投資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我國的市場經濟法律環境。法律環境不僅影響外商無形資產的投資,也會影響外商有形資產的投資。因此,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將會直接改善我國的市場經濟法律環境,促進外商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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