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讀者對象
目錄
第一節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的設計
一、產品的設計
案例棒糖(第23號複審決定)
二、形狀、圖案、色彩的設計
案例1帶圖像的計算機螢幕(第1967號複審決定)
案例2裝飾花布(第2895號無效決定)
案例3燕窩包裝罐(第427號複審決定)
案例4鮮橙多標貼(第5189號無效決定)
三、以產品為載體
案例1報紙(第5964號無效決定)
案例2刀柄(第5098號無效決定)
案例3汽車車軸(第5439號無效決定)
第二節適於工業套用
案例1旋轉座椅(第4063號無效決定)
案例2飲水機(第5097號無效決定)
第三節應當具備美感()
案例人體藝術造型瓶起子(第356號複審決定)
第一節 現有設計的認定
一、出版物公開
案例1矯正帶(第2090號無效決定)
案例2電機(第1680號無效決定)
案例3刷子(第6129號無效決定)
案例4酒瓶包裝套(第5137號無效決定)
案例5拖拉機消聲器(第5970號無效決定)
二、使用公開
案例1蚊香包裝盒(第4388號無效決定)
案例2南瓜形食品盒(第11582號無效決定)
案例3汽車前大燈(第1862號複審決定)
案例4世紀龍包裝盒(第6303號無效決定)
第二節產品類別的判斷
一、產品類別相同
案例1包裝罐片材(第1004號無效決定)
案例2電動攪拌機(第4024號無效決定)
案例3酒瓶(第5021號無效決定)
二、產品類別相近
案例1豬肉鬆食品包裝罐(第3830號無效決定)
案例2綠茶包裝箱(第5258號無效決定)
案例3椰子汁飲料罐(第2959號無效決定)
三、產品類別不相同也不相近
案例降壓儀(第2393號無效決定)
第三節判斷原則及方式
一、確定是否具有顯著影響的考慮因素
(一)慣常設計
案例1金麥曲奇包裝罐(第3399號無效決定)
案例2瓶蓋(第6233號無效決定)
案例3鉗形電流表(第5114號無效決定)
(二)產品功能、內部結構或由產品功能唯一限定
的特定形狀
1產品功能效果的設計
案例1門窗雙輪導輪(第3263號無效決定)
案例2帶防壓環的易拉罐頭蓋(第1255號無效決定)
2產品內部結構設計
案例1太極球(第1607號無效決定)
案例2相冊(第5892號無效決定)
3產品功能唯一限定的特定形狀
案例1插座(第5415號無效決定)
案例2齒輪鐘(第11946號無效決定)
(三)是否是使用時容易看到的部位
案例1暖氣片(第4278號無效決定)
案例2塑膠瓶蓋(第3392號無效決定)
案例3台式飲水機(第4767號無效決定)
(四)單一色彩的外觀設計僅作色彩改變
案例金黃色腳踏車鏈條(第4670號無效決定)
(五)產品透明部分的設計
案例蒸鍋(第3901號無效決定)
二、單獨對比方式
(一)單件產品
案例立式冷熱飲水機(第4650號無效決定)
(二)組件產品
案例1數字鉗表(第1597號複審決定)
案例2電熱開水壺(第5200號無效決定)
案例3包裝盒(第4029號無效決定)
案例4電熨斗(第6000號無效決定)
(三)單獨對比方式的例外
1組件產品
案例攜帶型燃氣燒烤爐(第3814號複審決定)
2成套產品
案例1藥品包裝盒(第3939號無效決定)
案例2瓶貼(第3856號無效決定)
3不具“單一性”的專利
案例飲料瓶及瓶貼(第850號無效決定)
三、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方式
(一)確定在先設計公開的信息
1立體圖、文字說明等信息已充分公開在先設計
案例1桑拿保健浴器(第4864號無效決定)
案例2分解式掛鎖(第6061號無效決定)
案例3豆皮(第7480號無效決定)
2立體圖、文字信息未充分公開在先設計
案例1筆(第2503號無效決定)
案例2發電和電弧焊兩用機(第5441號無效決定)
案例3車輪(第2817號無效決定)
(二)整體觀察、綜合判斷
案例1電保溫瓶(第1號無效決定)
案例2顯微鏡(第2699號無效決定)
案例3電飯煲(第4526號無效決定)
案例4電熨斗(第5739號無效決定)
第一節家用電器
案例1立扇(第860號無效決定)
案例2電熨斗(第6168號無效決定)
案例3電冰櫃(第6240號無效決定)
案例4電視機(第7245號無效決定)
案例5電動剃鬚刀(第5073號無效決定)
案例6飲水機(第5622號無效決定)
案例7波輪式全自動洗衣機(第4373號無效決定)
案例8台扇(第4765號複審決定)
案例9吸油煙機(第2100號無效決定)
第二節交通工具
案例1輕型客車車殼(第3941號無效決定)
案例2卡車(第3749號無效決定)
案例3機車(第4825號無效決定)
案例4電動腳踏車(第1835號複審決定)
案例5汽車(第6867號無效決定)
第三節家具
案例1防盜門(第4369號無效決定)
案例2伸縮門(第5926號無效決定)
案例3床(第5096號無效決定)
案例4電腦桌(第2328號無效決定)
第四節玩具
案例1玩具(第3139號無效決定)
案例2玩具小汽車(第7959號無效決定)
第五節日用品
案例1牙刷(第4849號無效決定)
案例2上衣(第2634號無效決定)
案例3保溫瓶(第3265號無效決定)
案例4鬧鐘(第2881號無效決定)
第六節包裝裝潢類產品
案例1創可貼包裝盒(第3021號無效決定)
案例2食品飲料瓶(第7014號無效決定)
案例3包裝紙(第4030號無效決定)
第七節專業設備
案例1鋼絲鉗(第3907號無效決定)
案例2自動磨刀裁剪機(第4413號無效決定)
案例3電子提琴(第4813號無效決定)
案例4窗鎖(第4517號無效決定)
第八節零部件及原材料
案例1汽車排擋頭(第6213號無效決定)
案例2花布(第6365號無效決定)
案例3皮革面料(第4118號無效決定)
案例4磁磚(第5924號無效決定)
案例5鋁型材(第5606號無效決定)
第一節權利衝突
一、請求人提交了生效的法院判決
案例1包裝盒(第5921號無效決定)
案例2包裝箱(第6081號無效決定)
案例3延生護寶液包裝盒(第2599號無效決定)
案例4包裝袋(第5230號無效決定)
案例5招牌(第8726號無效決定)
二、請求人提交了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1包裝罐(第4850號無效決定)
案例2食品包裝罐(第4861號無效決定)
三、請求人未提交生效的能夠證明權利衝突的
判決或處理決定
案例食品包裝袋(第5004號無效決定)
第二節重複授權
一、“同樣的發明創造”的認定
(一)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專利屬於“同樣的發明創造”
案例可摺式吹髮筒(第6079號無效決定)
(二)外國專利與中國專利之間不存在重複授權
案例衝擊式壓實機輪(第3309號無效決定)
(三)發明、實用新型專利與外觀設計專利之間不存在重複授權
案例鞋帶扣具(第2260號無效決定)
二、依據《專利法》第9條的審查
案例1瓶蓋(第3293號無效決定)
案例2包裝袋(第5598號無效決定)
案例3食品包裝罐(第4815號無效決定)
三、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條第1款的審查
(一)專利權人在同日申請多項外觀設計專利
1專利權人未選擇放棄其外觀設計專利
案例乾式剃鬚刀(第6137號無效決定)
2無效程式中專利權人主動放棄本專利
案例行李箱握把拉桿座體(993082262號外觀
設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
3無效程式中專利權人主動放棄對比專利
案例牙刷(第5446號無效決定)
4與本專利屬於同樣發明創造的另一項專利已被宣告無效
案例麵包爐(第6823號無效決定)
(二)專利權人在不同日申請多項外觀設計專利
案例1釣竿導引環(第4597號無效決定)
案例2瓷磚(第11698號無效決定)
案例3蚊香盒(第6058號無效決定)
(三)不同申請人在同一申請日申請多項外觀設計專利
案例餐檯(第9787號無效決定)
四、適用《專利法》第9條、《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13條第1款和《專利法》第23條審查時的區別
案例2發光輪(第11337號無效決定)
五、無效宣告請求理由與證據明顯不相對應的處理
(一)依職權變更無效宣告請求理由
案例1食品包裝盒(第4841號無效決定)
案例2打火機(第6003號無效決定)
(二)行使釋明權後變更無效宣告請求理由
案例自動扶梯梯級踏板後定界(第11073號無效
決定)
第一節《專利法》第5條的適用()
案例1紅領巾禮儀扣(第1245號無效決定)
案例2包裝袋(第5151號無效決定)
案例3花籃(第5276號無效決定)
案例4包裝袋(第12189號無效決定)
第二節《專利法》第33條的適用
案例1蒸髮式冷卻器箱(第4901號無效決定)
案例2液體分配閥入口(第10311號複審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