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行政訴訟案件法律重述與評論

專利行政訴訟案件法律重述與評論

本書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作者對2009-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審結的一部分(130餘件)專利行政訴訟案件,依照基本的審查邏輯順序,就其中涉及的法律要點,以重述的形式進行了總結和歸納;

第二部分,作者結合近期的專利行政訴訟案例,從授權、確權和侵權程式中權利要求解釋的異同,充分公開的審查,權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審查,“非發明點”修改超範圍缺陷的救濟,複審、無效程式的性質及依職權審查等方面進行了討論。

作者簡介,目錄,

作者簡介

任曉蘭,1992年畢業於蘭州大學化學系,獲理學、法學雙學士學位;
1995年,在蘭州大學研究生學習期滿,獲得碩士學位;
2013年,赴美國卡多佐法學院進修4個月。
1995年進入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研究院工作,從事鋰系聚合催化劑的研發;
2001年,入職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化學發明審查部,從事有機化學領域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
2006年1月,調入專利複審委員會工作,歷任化學申訴一處、材料工程申訴二處和訴訟處副處長,現任人事教育處副處長。
2011年曾借調最高人民法院交流工作一年。曾作為撰稿人、編委等參與《專利複審委員會案例詮釋—專利授權其他實質性條件》、《專利複審與無效代理實務》、《材料領域複審與無效案例彙編》等書的編篡,作為主要撰稿人和統稿人參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侵權判定及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指南》等規範性檔案的編寫,也曾在《專利法研究》、《中國專利與商標》等智慧財產權期刊上發表多篇文章。

目錄

第一部分 法律重述第一章權利要求的解釋
一、最大合理解釋原則
二、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
三、利用說明書的內容對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予以解釋
四、基於本領域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
五、方法定義的產品權利要求的解釋
六、效果特徵的解釋
七、給藥特徵、藥品副作用特徵對製藥用途權利要求的限定作用
八、授權、確權程式與侵權程式權利要求解釋的異同
第二章專利保護客體的審查
第三章實用性的審查
一、違反能量守恆定律
二、實用性與充分公開的關係
第四章充分公開的審查
一、判斷是否充分公開的主體
二、判斷是否充分公開的步驟
三、技術手段模糊不清
四、無法解決聲稱的技術問題
五、需要實驗證據加以證實但未提供實驗證據
六、用於證明充分公開的申請日後提交的證據
第五章權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審查
第六章現有技術檔案公開內容的認定
一、結合對比檔案的整體看對比檔案公開的內容
二、對比檔案的引證檔案中公開的內容是否為對比檔案的公開內容
三、對比檔案隱含公開的內容
四、認定對比檔案的公開內容是否需要考慮相應內容的實用性
第七章新穎性的審查
第八章創造性的審查
一、技術領域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的認定
二、技術特徵的比對
三、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技術效果的認定
四、技術啟示的認定
五、輔助性創造性標準
六、發明與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標準
七、化學發明的創造性
第九章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審查
一、權利要求中包括明顯不能實現發明目的的技術方案
二、實施例之外的其他方案因現有技術的缺乏而得不到支持
三、數值範圍的支持
四、說明書中的“壞點”
五、說明書與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不一致
六、權利要求的明顯錯誤
七、從屬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判斷
八、無效程式中針對“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舉證責任分配
第十章權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徵的審查
一、判斷是否缺少必要技術特徵的基本方法
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與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第4款的關係
三、功能性特徵是否會導致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規定
第十一章修改是否超範圍的審查
一、立法目的
二、判斷修改是否超範圍的基本標準
三、上位概括
四、刪除式修改
五、技術特徵的改變
六、封閉式改為開放式
七、修改超範圍與發明點的關係
八、專利申請檔案的修改限制與專利保護範圍的關係
九、專利申請檔案的修改限制與禁止反悔的關係
第十二章程式問題
一、審查指南的選擇適用
二、複審程式的依職權審查
三、複審程式中合議組針對公知常識的舉證責任
四、無效程式的依職權審查和依請求審查
五、無效程式中公知常識的舉證責任
六、無效程式中的修改
七、聽證原則
八、證據真實性的認定
九、證據公開性的認定
十、行政訴訟過程中提交的新證據
十一、法院判決撤銷複審委決定時的選擇
第十三章外觀設計相關問題
一、一般消費者
二、相同或相近類別的判斷
三、相同或相近似的對比基礎
四、設計空間
五、商標申請權能否作為專利法23條中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
第十四章 小結
第二部分 法律評論
第十五章授權、確權和侵權程式中權利要求解釋規則的異同
一、權利要求解釋的含義
二、授權、確權和侵權程式中權利要求解釋的規則可以不同
三、授權、確權和侵權判定程式中權利要求解釋的異同
第十六章專利保護客體的審查
第十七章充分公開的審查
一、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法律含義
二、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判斷要素和方法
三、對於化學醫藥領域產品發明是否需要公開產品的用途
四、化學領域產品發明用途的公開程度
五、用於證明充分公開的申請日後提交的實驗證據
第十八章關於權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審查
一、立法本意
二、權利要求清楚與否的判斷準則
三、權利要求是否清楚的界定
四、引發權利要求是否清楚問題的情形
五、美國界定權利要求是否清楚的規則對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借鑑作用
第十九章關於修改超範圍的審查
一、專利法第33條的立法本意
二、“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記載的範圍”的理解
三、區分“發明點”與“非發明點”的修改
四、授權後對“非發明點”的修改失誤的補救程式設計
第二十章複審程式中的依職權審查
一、專利複審委員會與人民法院的共識與分歧
二、複審程式的設定目的和複審程式中依職權審查的必要性
三、確定複審程式中依職權審查範圍尺度需要考慮的因素
四、如何判斷哪些缺陷屬於可以依職權引入的明顯實質性缺陷
五、行使依職權審查職能是否必須以複審請求不成立為前提條件
第二十一章無效程式中的依職權審查
一、無效程式的法律性質
二、雙重屬性下請求原則與依職權審查原則的關係及依職權審查原則的適用
三、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2條的適用
四、如何在不引發社會不滿的情況下更好地行使糾正不當授權的行政職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