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分案申請

專利的分案申請指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起分案申請。即將一項專利申請分立成兩項以上的專利申請的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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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第四十二條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檔案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並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檔案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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