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原則
申請人要求分案,應當在專利局發出授權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向專利局提出分案請求。當專利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單一性規定的,它將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內申請進行修改。
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原申請是發明,分案申請也應當是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也一樣。分案申請改變類別的不予受理。符合規定的分案申請享有原申請的申請日。要求優先權的分案申請享有原申請的優先權日。
分案申請
分案的幾種情況
一件申請有下列不符合單一性情況的,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對申請檔案進行修改(包括分案處理),使其符合單一性要求。
(1)原權利要求書中包含不符合單一性規定的兩項以上發明。
原始提交的權利要求書中包含不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發明的,應當要求申請人將該權利要求書限制至其中一項發明(一般情況是權利要求1所對應的發明)或者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對於其餘的發明,申請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請。
(2)在修改的申請檔案中所增加或替換的獨立權利要求與原權利要求書中的發明之間不具有單一性。
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在修改權利要求時,將原來僅在說明書中描述的發明作為獨立權利要求增加到原權利要求書中,或者在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時修改權利要求,將原來僅在說明書中描述的發明作為獨立權利要求替換原獨立權利要求,而該發明與原權利要求書中的發明之間缺乏單一性。在此情況下,審查員一般應當要求申請人將後增加或替換的發明從權利要求書中刪除。申請人可以對該刪除的發明提交分案申請。
(3)獨立權利要求之一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其餘的權利要求之間缺乏單一性。
某一獨立權利要求(通常是權利要求1)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導致與其並列的其餘獨立權利要求之間,甚至其從屬權利要求之間失去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即缺乏單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對於因修改而刪除的主題,申請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請。例如,一件包括產品、製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請,經檢索和審查發現,產品是已知的,其餘的該產品製造方法獨立權利要求與該產品用途獨立權利要求之間顯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因此它們需要修改。
上述情況的分案,可以是申請人主動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請人按照審查員要求而分案。應當指出,由於提出分案申請是申請人自願的行為,所以審查員只需要求申請人將不符合單一性要求的兩項以上發明改為一項發明,或者改為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發明,至於修改後對其餘的發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請,完全由申請人自己決定。
另外,針對一件申請,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請,針對一件分案申請還可以以原申請為依據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請。
分案申請應當滿足的要求
分案申請應當滿足如下要求。
(1)分案申請的文本
分案申請應當在其說明書的起始部分,即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前,說明本申請是哪一件申請的分案申請,並寫明原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發明創造名稱。
在提交分案申請時,應當提交原申請檔案的副本;要求優先權的,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檔案副本。
(2)分案申請的內容
分案申請的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否則,應當以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或者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為理由駁回該分案申請。
(3)分案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分案以後的原申請與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應當分別要求保護不同的發明;而它們的說明書可以允許有不同的情況。例如,分案前原申請有A、B兩項發明;分案之後,原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若要求保護A,其說明書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若要求保護B,其說明書可以仍然是A和B,也可以只是B。
分案申請的核實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的,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或者依據審查員的審查意見提出分案申請。分案申請應當以原申請(第一次提出的申請)為基礎提出。分案申請的類別應當與原申請的類別一致。分案申請應當在請求書中填寫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對於已提出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還應當在原申請的申請號後的括弧內填寫該分案申請的申請號。
對於分案申請,除按規定審查申請檔案和其他檔案外,審查員還應當根據原申請核實下列各項內容:
(1)請求書中填寫的原申請的申請日
請求書中應當正確填寫原申請的申請日,申請日填寫有誤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補正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
(2)請求書中填寫的原申請的申請號
請求書中應當正確填寫原申請的申請號。原申請是國際申請的,申請人還應當在所填寫的原申請的申請號後的括弧內註明國際申請號。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3)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
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後,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對於審查員已發出駁回決定的原申請,自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論申請人是否提出複審請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在提出複審請求以後以及對複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初步審查中,對於分案申請遞交日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並作結案處理。
對於已提出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仍應當根據原申請審核。再次分案的遞交日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的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除外。對於此種除外情況,申請人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審查員發出的指明了單一性缺陷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的複印件。未提交符合規定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分案通知書的複印件的,不能按照除外情況處理。對於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申請人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分案申請視為未提出通知書,並作結案處理。
(4)分案申請的申請人和發明人
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原申請的申請人相同;不相同的,應當提交有關申請人變更的證明材料。分案申請的發明人也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對於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5)分案申請提交的檔案
分案申請除應當提交申請檔案外,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申請檔案副本以及原申請中與本分案申請有關的其他檔案副本(如優先權檔案副本)。原申請中已提交的各種證明材料,可以使用複印件。原申請的國際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請的中文副本外,還應當同時提交原申請國際公布文本的副本。對於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分案申請的期限和費用
分案申請適用的各種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應當從原申請日起算。對於已經屆滿或者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至期限屆滿日不足兩個月的各種期限,申請人可以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各種手續;期滿未補辦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對於分案申請,應當視為一件新申請收取各種費用。對於已經屆滿或者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至期限屆滿日不足兩個月的各種費用,申請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繳;期滿未補繳或未繳足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分案的審查
在一件申請需要分案的情況下,對分案的審查包括對分案申請的審查以及對分案以後的原中請的審查,應當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進行。
(1)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案申請的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否則,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如果申請人不修改或者進一步修改的內容超出原申請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則審查員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以分案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或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為理由駁回該分案申請。
(2)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一件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也就是說,在該期限內將原申請改為一項發明或者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幾項發明。同時應當提醒申請人注意:無正當理由期滿未答覆的,則該申請被視為撤回;無充分理由不將原申請改為具有單一性的申請的,審查員可以以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為理由駁回該申請。同樣,對於原申請的分案申請不符合單一性規定的,也應當按照上述方式處理。
(3)除了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進行審查之外,其他的審查與對一般申請的審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