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撤回

專利申請撤回是專利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後,授予專利權以前將專利申請收回。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明示撤回即由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要求撤回專利申請的書面檔案,默示撤回則主要以消極的不作為表示。例如,在實行延遲審査制的國家中,申請人需在自申請日起一定時間內(例如3年內)請求實質審查,如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這一請求,即視為撤回申請。

專利局在進行了實質審査後,認為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其意見或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逾期不答覆的,也視為撤回專利申請。申請在公開前撤回的,可重新提出申請。但在公開後撤回的,重新申請將會因喪失新穎性而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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