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1總則
為了推進中國在
專利申請、審查和出版等方面的標準化;為了與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自動化系統建設相配套並為之服務,使
審查員更好地為申請人服務;保證專利申請人和
專利權人(單位)在電子申請模式下提交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檔案規範化,保證專利申請單位名稱的統一,便於對申請單位身份的唯一性進行確認;並利於專利申請檔案可以方便地輸入計算機資料庫,以便於公眾檢索,實現專利信息的交換和共享;特制定本標準。
1.2.1先進性原則。所制定的標準應當符合國際上先進技術發展的方向,能夠滿足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業務的發展需要。
1.2.2簡單實用原則。所制定的標準應當簡單實用,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情況,實施成本低,便於執行。
1.2.3開放性和易維護性原則。所制定的標準應當具有開放性和易維護性,便於修訂和擴充。
1.2.4充分借鑑已有標準原則。對已有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原則上應當遵循和採用。不能直接使用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經修改使用。
1.3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代碼標準原則:
1.3.1代碼唯一性、固定性原則。專利申請人代碼和專利權人代碼都是唯一的和固定的。確定一個代碼只對應一個申請人或一個專利權人的規則,每一個代碼不隨它的擁有者的法律意義的消失而被他人使用。從而使代碼易於使用和管理。
1.3.2代碼的編碼方式實用性原則。依據本標準的條款1.2.2項,代碼的編碼方式既要有利於管理部門內部的編定、實施、管理和維護,又要有利於外部人員和機構在了解、使用上的便利,力求簡單實用。
1.3.3持續改進原則。本標準應根據實際需要,不斷完善,有利於用戶使用。
1.3.4專利術語規範性原則。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代碼標準涉及的相關術語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賦予規範注釋並公之於眾,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享有對專利術語的唯一和最終解釋權。
1.3.5 代碼使用延續性原則。專利權不發生轉移或繼承時,專利權人代碼直接沿用專利申請人代碼。當專利權發生轉移時,被依法重新確認擁有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僅在不具有自己的專利申請人代碼的情況下,才由代碼管理者另行賦予專利權人代碼。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
在中國申請專利的屬於單位性質的申請人和專利權人。
專利審批流程管理者。
其他方面的本標準使用者。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採用以下術語和定義,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賦予規範性註解。
專利申請人: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就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提交專利申請並請求被授予專利權的人,包括單位或個人。
專利權人:以發明創造提起申請,被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因轉讓、贈與、繼承而被依法確認擁有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也是專利權人。
單位:按照法定程式設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獨立的(或獨立支配的)財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能以自己名義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代碼:用一個數字、一組字母或者一個數字字母組合來代表一個具有固定意義的對象。
國家、地區和政府間組織代碼:採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的標準ST.3(STANDARD ST.3)附屬檔案A的第1部分(ANNEX A, SECTION 1)規定的國家、地區和政府間組織代碼。(詳見附錄1)
唯一性:一個代碼只代表一個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並且一個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只用一個代碼表示。
固定性:一個代碼所表示的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和表示一個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代碼一旦確定後就不再改變。
大流水號:一組從一個特定數字開始的連續的數字,在其中後一個數字比前一個數字大一。
校驗位:從一個數字、一組字母或者一個數字字母組合(簡稱為源數據)經過計算得出的數字、字母或者數字字母組合。將源數據和校驗位一起傳輸或者書寫,可以校驗在傳輸或者書寫的過程中是否有錯誤發生。
專利審批流程管理者:在專利申請的受理、審批和流程管理過程中對申請檔案及相關數據進行處理、管理和維護者。
代碼管理者: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門負責某類專利代碼管理者。
代碼標準
4.1 編碼規則
採用2位阿拉伯字母+8位阿拉伯數字作為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單位)代碼。
註解:2位阿拉伯字母表示為國家、地區和政府間組織代碼;8位阿拉伯數字中前7位是大流水號,最後1位是校驗位。
舉例說明:(以下舉例為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中國智慧財產權出版社:CN00001118
4.2 代碼的賦予和管理
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代碼管理者依據上述4.1的規則,賦予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單位)代碼。
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代碼管理者依據上述1.2和1.3,對代碼進行管理。
代碼責任
代碼管理者建立一個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單位)代碼標準有效運行環境。其具體職責是:
依據上述4.1的規則,賦予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單位)代碼;
負責代碼集的管理和維護;
確保代碼的唯一性和固定性;
解釋代碼標準的規範性術語和定義;
頒布實施。
6.1 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單位)代碼標準的頒布本標準於2001年11月1日頒布。
6.2 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單位)代碼標準的實施
6.2.1 標準實施本標準於2002年1月1日正式實施。如果需要變更,則通過本標準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6.2.2 標準監督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監督標準的實施。
6.2.3 標準改進國家知識產權局標準化委員會對代碼管理者提出的改進建議進行評審,如有必要,將制定新的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單位)代碼標準。
附錄1:國家、地區和政府間組織代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