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指南(2010)

專利審查指南(2010)

《專利審查指南(2010)》是2010年1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一部部門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審查指南(2010)
  • 類別:部門規章
  • 發布時間:2010年1月21日
  • 發布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檔案全文
專利審查指南(2010)
(2010年1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55號公布 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前言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受理、審批專利申請,專利局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名義作出各項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負責複審及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並作出決定。
為了客觀、公正、準確、及時地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制定本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簡稱本指南)。
本指南是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具體化,因此是專利局和專利複審委員會依法行政的依據和標準,也是有關當事人在上述各個階段應當遵守的規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礎上,根據2008年12月2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實際工作需要修訂而成,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部門規章公布。
使用說明
1.本指南包括前言、使用說明、略語表、目錄、正文、索引、修訂說明和附錄。
2.本指南正文共分五個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審查)、第二部分(實質審查)、第三部分(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審查)、第四部分(複審與無效請求的審查)和第五部分(專利申請及事務處理)。第一、二、四部分按專利申請的審批流程順序排列,第三部分為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審查的具體規定,第五部分為適用各程式的通用規則。
3.本指南各個部分中分章,章以下設節,節分四個等級,用阿拉伯數字按順序排列以確定其位置。例如,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新穎性)中,2.1.2.2(使用公開)是第四級節,它屬於第三級節2.1.2(公開方式),2.1.2節屬於第二級節2.1(現有技術),2.1節屬於第一級節2(新穎性的概念)。
4.本指南的目錄包括總目錄和分目錄。總目錄列出第一至第五部分中各章的名稱及其對應的頁碼;分目錄列出該部分各章、節(共四個等級節)的名稱及其對應的頁碼。讀者可以根據需要查找的內容,在總目錄中找到該內容屬於第幾部分第幾章,再到相應的分目錄中找到其具體位置。
5.本指南除使用總頁碼外還使用了分頁碼,以便讀者查閱。總頁碼位於頁面底端外側,對全書進行連續編頁;分頁碼位於頁面底端中央,對指南正文的五個部分分別編頁並採用“(×-×)”的格式,例如“(2-147)”表示本指南正文第二部分第147頁。
6.本指南正文包括文字描述及法律、法規條款標引兩欄,前者位於每頁的右側,後者位於每頁的左側。法律、法規條款標引使用縮略語(參見略語表)。讀者閱讀指南右欄的內容時,可以對照左欄相應位置上標出的法律、法規條款中規定的內容,以幫助理解。
略 語 表
本表列出本指南正文中每頁左側標出的法律、法規條款的縮略實例。
法26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法38及39 專利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
法2、5及25 專利法第二條、第五條和第二十五條
法31.1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法22.2及.3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法25.1(1) 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細則1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條
細則45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
細則95及96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
細則21-23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細則44.1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細則23.1及.2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
細則42.2及43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條
細則21.3及23.2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細則33(3)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細則17.1(4)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條約25 專利合作條約第25條
條約細則51 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第51條
條約細則13之二.3(a) 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第13條之二.3(a)
總目錄
第一部分 初步審查
第一章 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第二章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第三章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第四章 專利分類
第二部分 實質審查
第一章 不授予專利權的申請
第二章 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第三章 新穎性
第四章 創造性
第五章 實用性
第六章 單一性和分案申請
第七章 檢 索
第八章 實質審查程式
第九章 關於涉及電腦程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
第十章 關於化學領域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
第三部分 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審查
第一章 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初步審查和事務處理
第二章 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實質審查
第四部分 複審與無效請求的審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複審請求的審查
第三章 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
第四章 複審和無效宣告程式中有關口頭審理的規定
第五章 無效宣告程式中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
第六章 無效宣告程式中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的若干規定
第七章 無效宣告程式中對於同樣的發明創造的處理
第八章 無效宣告程式中有關證據問題的規定
第五部分 專利申請及事務處理
第一章 專利申請檔案及手續
第二章 專利費用
第三章 受 理
第四章 專利申請文檔
第五章 保密申請與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
第六章 通知和決定
第七章 期限、權利的恢復、中止
第八章 專利公報和單行本的編輯
第九章 專利權的授予和終止
第十章 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十一章 關於電子申請的若干規定
其 他
索 引
第一部分 初步審查
目 錄
第一章  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1.引 言
2.審查原則
3.審查程式
3.1初步審查合格
3.2申請檔案的補正
3.3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3.4通知書的答覆
3.5申請的駁回
3.6前置審查與複審後的處理
4.申請檔案的形式審查
4.1請求書
4.1.1發明名稱
4.1.2發明人
4.1.3申請人
4.1.3.1申請人是本國人
4.1.3.2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
4.1.3.3本國申請人與外國申請人共同申請
4.1.4聯繫人
4.1.5代表人
4.1.6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
4.1.7地 址
4.2說明書
4.3說明書附圖
4.4權利要求書
4.5說明書摘要
4.5.1摘要文字部分
4.5.2摘要附圖
4.6申請檔案出版條件的格式審查
5.特殊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5.1分案申請
5.1.1分案申請的核實
5.1.2分案申請的期限和費用
5.2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請
5.2.1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請的核實
5.2.2保藏的恢復
5.3涉及遺傳資源的申請
6.其他檔案和相關手續的審查
6.1委託專利代理機構
6.1.1委 托
6.1.2委託書
6.1.3解除委託和辭去委託
6.2要求優先權
6.2.1要求外國優先權
6.2.1.1在先申請和要求優先權的在後申請
6.2.1.2要求優先權聲明
6.2.1.3在先申請檔案副本
6.2.1.4在後申請的申請人
6.2.2要求本國優先權
6.2.2.1在先申請和要求優先權的在後申請
6.2.2.2要求優先權聲明
6.2.2.3在先申請檔案副本
6.2.2.4在後申請的申請人
6.2.2.5視為撤回在先申請的程式
6.2.3優先權要求的撤回
6.2.4優先權要求費
6.2.5優先權要求的恢復
6.3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
6.3.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
6.3.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
6.3.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
6.4實質審查請求
6.4.1實質審查請求的相關要求
6.4.2實質審查請求的審查及處理
6.5提前公布聲明
6.6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6.7著錄項目變更
6.7.1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6.7.1.1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6.7.1.2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
6.7.1.3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繳納期限
6.7.1.4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的人
6.7.2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檔案
6.7.2.1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
6.7.2.2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移
6.7.2.3發明人變更
6.7.2.4專利代理機構及代理人變更
6.7.2.5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國籍變更
6.7.2.6證明檔案的形式要求
6.7.3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的審批
6.7.4著錄項目變更的生效
7.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審查
7.1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審查
7.2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的審查
7.3根據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審查
7.4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審查
7.5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審查
7.6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審查
7.7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審查
7.8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的審查
8.依職權修改
第二章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1.引 言
2.審查原則
3.審查程式
3.1授予專利權通知
3.2申請檔案的補正
3.3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3.4通知書的答覆
3.5申請的駁回
3.5.1駁回條件
3.5.2駁回決定正文
3.6前置審查和複審後的處理
4.其他檔案和相關手續的審查
4.1委託專利代理機構
4.2要求優先權
4.3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
4.4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4.5著錄項目變更
5.根據專利法第五條和第二十五條的審查
6.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的審查
6.1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
6.2產品的形狀和/或構造
6.2.1產品的形狀
6.2.2產品的構造
6.3技術方案
7.申請檔案的審查
7.1請求書
7.2說明書
7.3說明書附圖
7.4權利要求書
7.5說明書摘要
7.6申請檔案出版條件的格式審查
8.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審查
8.1申請人主動修改
8.2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8.3審查員依職權修改
9.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審查
10.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審查
11.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審查
12.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審查
13.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的審查
14.根據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審查
15.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審查
15.1審查依據文本的確認
15.1.1申請人的請求
15.1.2審查依據的文本
15.1.3原始提交的國際申請檔案的法律效力
15.2審查要求
15.2.1申請檔案的審查
15.2.2單一性的審查
15.2.3在先申請是在中國提出
15.2.4改正譯文錯誤
第三章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1.引 言
2.審查原則
3.審查程式
3.1授予專利權通知
3.2申請檔案的補正
3.3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3.4通知書的答覆
3.5申請的駁回
3.6前置審查與複審後的處理
4.申請檔案的審查
4.1請求書
4.1.1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
4.1.2設計人
4.1.3申請人
4.1.4聯繫人
4.1.5代表人
4.1.6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
4.1.7地 址
4.2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
4.2.1視圖名稱及其標註
4.2.2圖片的繪製
4.2.3照片的拍攝
4.2.4圖片或者照片的缺陷
4.3簡要說明
5.其他檔案和相關手續的審查
5.1委託專利代理機構
5.2要求優先權
5.2.1在先申請和要求優先權的在後申請
5.2.2要求優先權聲明
5.2.3在先申請檔案副本
5.2.4在後申請的申請人
5.2.5優先權要求的撤回
5.2.6優先權要求費
5.2.7優先權要求的恢復
5.3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
5.4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5.5著錄項目變更
6.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審查
6.1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的審查
6.1.1違反法律
6.1.2違反社會公德
6.1.3妨害公共利益
6.2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審查
7.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的審查
7.1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為載體
7.2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
7.3適於工業套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設計
7.4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
8.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審查
9.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審查
9.1同一產品的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
9.1.1同一產品
9.1.2相似外觀設計
9.2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
9.2.1同一類別
9.2.2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9.2.3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
9.2.4成套產品中不應包含相似外觀設計
9.3合案申請的外觀設計應當分別具備授權條件
9.4分案申請的審查
9.4.1分案申請的核實
9.4.2分案申請的其他要求
9.4.3分案申請的期限和費用
10.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審查
10.1申請人主動修改
10.2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10.3審查員依職權修改
11.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的審查
11.1判斷原則
11.2處理方式
12.外觀設計分類
12.1分類的依據
12.2分類的方法
12.3分類號的確定
12.3.1單一用途產品的分類
12.3.2多用途產品的分類
12.3.3分類過程中的補正
第四章 專利分類
1.引 言
2.分類的內容
3.技術主題
3.1技術主題的類別
3.2技術主題的確定
3.2.1根據權利要求書確定技術主題的幾種情況
3.2.2根據權利要求書無法確定技術主題的情況
3.2.3根據說明書、附圖確定未要求專利保護的技術主題
4.分類方法
4.1整體分類
4.2功能分類或套用分類的確定
4.2.1功能分類
4.2.2套用分類
4.2.3既按功能分類又按套用分類
4.2.4特殊情況
4.3多重分類
4.3.1技術主題的多方面分類
4.3.2二級分類表
4.3.3混合系統與引得碼
4.4技術主題的特殊分類
5.分類位置的規則簡述
6.分類的步驟
7.對不同公布級專利申請的分類
7.1對未檢索專利申請的分類
7.2對已檢索和審查後專利申請的分類
8.特定技術主題的分類方法
8.1化合物
8.2化學混合物或者組合物
8.3化合物的製備或處理
8.4設備或方法
8.5製造的物品
8.6多步驟方法、成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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