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製法

封建製法,是指體現封建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由封建制國家制定和認可,並以其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的總和。目的在於確認和維護有利於封建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建立在封建制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特點:(1)刑法極端殘暴,濫用肉刑;(2)按照封建等級賦予和維護種種特權;(3)確認武力解快糾紛為合法;(4)宗教戒律在法中有重要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封建製法
  • 起源:公元476年
形成和發展歷史,封建製法的主要內容,奴隸製法和封建製法的共同特徵,

形成和發展歷史

封建製法和封建制國家同時產生,是繼奴隸製法之後又一剝削階級類型的法。中國是進入封建社會最早的國家之一。戰國初期,魏相李悝的《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教系統的封建製法典。之後的歷代都有統一的法典,其中唐律以其體系嚴謹、內容詳備、風格成熟的特點成為中國封建製法德典範,不僅影響了唐代以後各王朝的法律,而且為當時臨近中國的日本、朝鮮、越南等國法律所效仿,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
與中國封建製法為代表的東方法相比,西方封建製法也有自己的發展歷史。封建社會歐洲多法並存,如地方習慣法、羅馬法、教會法以及國王的敕令等。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各種法的地位也有所不同,但一般都經歷了由分散的地方習慣法向全國統一的成文法的發展過程。如法國幾百年的時間內沒有統一的法律,到中世紀中期,才編撰成了《諾曼第大習慣法》、《博韋習慣法》等成文法。大約公元12世紀,羅馬法在歐洲大陸興起,由於王權的加強,加上教會法地位的提高和商法的興起,國王的敕令、羅馬法和成文法的地位得到提高,為以後大陸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封建製法的主要內容

封建製法的所有規定,歸根結底都是為保護它的經濟基礎──封建土地所有制這個根本任務服務的。中國戰國時期魏國李悝編纂的《法經》六篇以"盜法"作為首篇,說明它以維護私有財產為首要任務。當時,封建土地所有制已經出現,封建製法是在確保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礎上來保護私有財產的。唐律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到全盛階段的產物,它總結了歷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和司法經驗,典型地反映了中國封建經濟和政治的特點。唐律戶婚律中,把嚴格保護封建國有土地和地主階級的土地制度作為一項主要內容,規定盜貿賣、盜耕種公私田的處刑。宋代土地所有權和租佃關係的規定更加詳細、具體,北宋初期出現了正式承認土地所有權的憑證──紅契,宋代法律還確定了典賣租佃制度,同時明確規定佃客和地主的不平等地位,如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詔書規定:"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宋史·刑法志》)。歐洲各國封建製法普遍規定了封建主對土地的絕對權利和農奴制。農奴法是歐洲封建製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封建製法還比較普遍地規定了不動產(主要是土地)的長子繼承權,這也是鞏固封建土地所有制、防止封建地產分散和封建門第瓦解的一種重要措施。
在封建社會裡,除了階級外,還存在等級劃分。等級是以占有土地多少和權力大小來劃分的。國王(皇帝)是一國最大的地主,高踞於封建等級的頂端,將全國土地分封所屬諸侯,諸侯再將領地封賜所屬家臣,形成一個自上而下的階梯式封建等級。皇帝是至高無上的權威,享有政治、經濟和法律上的最大特權。處於皇帝之下的大、中、小貴族,因其封地的大小和爵位的高低,享有不同等級的特權。中國封建統治者為了把國家政權牢牢掌握在封建顯貴手裡,除了實行科舉制度外,還往往採取"特蔭"、"奏蔭"、"恩蔭"等辦法,使貴族及其子弟進入"仕途",居於上品要位。在刑罰方面,不同等級的人犯了同樣的罪,其所承擔的法律後果也完全不同。如唐律中,主殺奴婢和奴婢殺主的刑罰輕重就不相同。中國封建製法中還有所謂"八議"、使皇親國戚、貴族官僚犯了罪,享有酌情減免刑罰的特權。另外,他們還可以通過"贖刑"、"官蔭"、"官當"等制度減免刑罰。西歐封建製法也同樣有維護封建等級特權的規定。法蘭克王國《薩利克法典》第41條規定,殺死一個自由法蘭克人,罰付200個金幣,殺死羅馬人農夫,罰付100個金幣,而殺死替國王服務的人,則要罰付600個金幣。

奴隸製法和封建製法的共同特徵

奴隸製法是人類歷史最早出現的法,也是私有制類型最早的法。奴隸製法的本質和特徵是由奴隸制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的。奴隸製法具有這樣一些共同特徵:
1. 嚴格保護奴隸主的所有制,確認奴隸主階級經濟、政治、思想統治的合法性,確保奴隸主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維護奴隸主對奴隸的占有權。
2. 公開反映和維護貴族的等級特權。
3. 刑罰種類繁多,刑罰手段極其殘酷,刑罰的執行帶有極大的任意性。
4. 長期保留原始社會的某些行為規範殘餘。
封建製法賴以建立和存在的經濟基礎是地主或領主占有土地和部分占有農民或農奴,封建主依靠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超經濟剝削迫使農民依附於封建主階級。封建製法具有以下共同特徵:
1. 維護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確認農民對封建地主的依附關係,嚴格保護封建土地的所有權。
2. 確認和維護封建等級特權。
3. 刑罰酷烈,罪名繁多,濫施肉刑,廣為株連,野蠻擅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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