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封建製法

中國封建製法,自春秋時期(前770年~前475年)至鴉片戰爭前(1840年)中國各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總稱。春秋時期經濟基礎變動和階級鬥爭的發展、推動法律制度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奴隸製法被以保護封建私有制為中心的封建法代替。戰國時期,法律進一步法典化和規範化,李鋰著《法經》六篇,是中國歷史上第一篇有體系的法典形式的著作。秦王朝統一六國後,把秦國的法律推行於全中國,第一次建立起全國統一的封建法制。西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德主刑輔,明刑弼教學說構成了封建法律理論基礎,歷時兩千年而不變。南北朝時代是封建割據、列國對峙。南朝對封建法制貢獻不大、而北朝律中的《北齊律》法令明審,科條簡要,為史家所稱道。隋唐是中國封建社會的興盛時代、隋、唐的法制也達到中國封建中古法制的最高水平。唐律以體系嚴整、內容詳備而著稱於世,薈萃了歷代律典的精華,是中國封建製法的典型。宋、元時期封建的租佃製得到發展,土地的轉移加快並出現了集中趨勢、民族矛盾、階級矛盾交錯,日趨尖銳,統治者為強化專制主義集權,在法制上也強調集權。明、清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兩個著名王朝,由於封建經濟的發展、決定了明、清律調整經濟的內容大為增加。明律改唐律十二篇為七篇,其條目簡於唐律,而精神嚴於宋律、在內容和形式上都有新發展,並為清律所沿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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