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封丘縣公安局
- 外文名:Fengqiu County Public Security Bureau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領導機構:封丘縣人民政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相關附則,辦公地址,
職責調整
(三)加強公安機關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指導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的職責。
(五)加強推進以便民和公共服務為重點的治安行政管理改革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公安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縣公安工作的有關規定,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全縣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協調、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縣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及上級批轉的重大案件及專項工作。
(四)負責全縣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及安全保衛工作。
(六)負責全縣消防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協調全縣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七)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開展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維護縣屬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秩序。
(八)負責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及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九)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組織、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偵察工作。
(十一)負責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對看守所、拘留所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收容教育審批工作和勞動教養審核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在封丘縣的安全警衛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三)組織開展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機關指揮系統、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
(十四)參與擬訂公安機關裝備、經費標準,擬訂管理制度。組織、協調重大任務的警務保障工作。
(十五)組織協調與縣外、境外警察機構的業務交流和合作。
(十六)負責全縣公安消防和警衛工作,對武警中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七)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人事工作。擬訂全縣公安隊伍管理監督工作規定,組織、協調公安機關督察、審計、信訪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加強全縣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公安局機關設17個內設機構:
(一)政治處。負責組織管理全縣公安隊伍建設,指導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組織管理全縣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教育訓練、考試考核、表彰獎勵工作;規劃、指導全縣公安訓練基地建設;負責縣公安局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撫恤工作;辦理警銜事宜;負責協管幹部的有關工作;負責工、青、婦、工會及英烈基金會等工作;負責宣傳公安工作開展情況和隊伍建設情況;負責黨群工作。政治處為副科級規格。離退休幹部工作股設在政治處,負責局機關的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辦公室。掌握全縣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協調處理緊急警務和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起草重要檔案,承擔重大調查研究工作;綜合協調機關及直屬單位業務;負責全縣公安系統統計、機要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公安系統的保密、信息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催查督辦等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警務合作規劃、計畫;負責績效考評工作;負責安排縣局總值班工作;負責統一受理(辦理)送達行政許可事項,催辦督辦有關行政事項辦理進度,聯絡並協調相關股室及部門許可事項報批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指揮中心。負責“110”報警服務台及GPS衛星定位移動報警中心的接處警工作;指揮協調全縣各警種處置突發性事件、嚴重暴力性案件;參與突發性事件處置預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負責規劃、組織實施全縣公安系統通訊網路建設;負責公安無線電頻率資源和其他通信資源管理工作;負責保障公安通信的正常運行,確保全全暢通;負責公安計算機套用系統論證、建設及套用工作;綜合分析研究全縣反恐怖鬥爭情況,承擔其相關工作;負責公安科技情報的蒐集、研究等相關工作;完成縣局交辦的其他工作。指揮中心為副科級規格。
(四)警務督察大隊。指導協調全縣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對全縣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協調公安機關維護人民警察正當執法權益工作。警務督察大隊為副科級規格。
(五)法制室。指導全縣公安法制建設的規劃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公安法制建設和執法工作;承擔縣區公安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工作;負責全縣收容教育審批工作和勞動教養審核工作。
(六)出入境管理股。承擔本縣居民因私出入境和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人員在封丘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對人員出入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工作。
(七)控告申訴股。研究掌握全縣公安信訪工作動向,負責全縣公安信訪工作,處理信訪信件和上級交辦的信訪案件;接待處理民眾來訪。
(八)財務裝備股。參與擬訂全縣公安被裝配備、裝備、經費標準;負責編制和管理全局經費的預決算;監督、管理中央和省市縣劃撥公安專項經費的使用;監督檢查所屬財務單位經費管理和財政法規執行情況;承擔警用武器裝備、器材物資的配備、倉儲和調運工作;組織、協調全縣公安機關重大任務的警務保障工作,擬訂機關警務保障需求計畫,承擔機關警務保障經費的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管理、基本建設、安全保衛等事務管理工作。
(九)國內安全保衛大隊。掌握全縣影響國內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動態,擬訂工作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和事件的處置工作;依法打擊非法組織、境外反動勢力的滲透破壞活動;負責全縣國內安全保衛工作社會化、職業化建設;承辦上級交辦的重大案件和專項工作。掌握全縣邪教組織、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動態,擬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開展對邪教組織和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的防範、處置及秘密力量建設工作;組織、指揮重大案件和上級交辦案件的偵察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反邪教宣傳警示教育工作。國內安全保衛大隊為副科級規格。
(十)刑事偵查大隊。掌握全縣刑事犯罪、毒品違法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擬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開展對刑事犯罪、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承擔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處工作;承擔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管制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縣公安機關開展吸毒人員管理工作;承擔縣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縣跨區域聯合偵查的重大案件協調工作;組織、指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機關刑事技術保障;承辦重特大刑事案件、有組織犯罪案件和上級交辦案件。負責技術偵察工作;管理公安機關技術偵察科研和裝備工作;蒐集縣內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報信息和重大案件線索;組織對重大案件的技術偵察支援。刑事偵查大隊為副科級規格。
(十一)交通警察大隊。負責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指導、監督機動車(不含拖拉機)登記、安全檢驗和駕駛人考試發證工作;負責劇毒化學品的跨區道路運輸審批;組織、指導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工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安全設施的規劃;維護縣屬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秩序。交通警察大隊為副科級規格。
(十二)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掌握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情況,擬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辦理重大特大經濟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為副科級規格。
(十三)特巡警大隊。負責在暴亂、騷亂事件處置工作中,擔負攻堅、突擊任務;在處置行為激烈的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以及嚴重流氓滋擾、聚眾哄搶國家財物、民眾性械鬥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群體性治安事件中,依法實施現場管制和強制性措施;處置劫持人質、飛機、輪船、汽車和持槍作案、爆炸行兇等暴力恐怖活動,圍捕、追捕或者必要時圍殲嚴重暴力犯罪分子;處置在重大政治活動、重要節日活動、慶典活動、大型文化活動和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中發生的突發事件;參與對影響轄區社會治安的突出問題,特別是黑惡勢力、黃賭毒等嚴重刑事犯罪的專項打擊整治,協助抓捕違法犯罪分子;發生重大治安、自然災害事故時,協助有關警種和部門進行先期處置,搶救傷員,警戒現場,維護秩序;設卡堵截,快速追擊、圍捕重大現行嚴重暴力犯罪分子及逃犯;負責城區主要道路的巡邏巡查及“110”接處警工作;其它應由特巡警承擔的機動任務。特巡警大隊為副科級規格。
(十四)治安管理大隊。擬訂全縣治安行政管理的政策、規定;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流動人口;指導全縣公安機關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指導處置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警務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以及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監督保全服務業管理工作;指導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治安防範工作;承辦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的督辦工作;承辦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批辦的重大案件、事件;負責重大治安事件現場聲像信息的採集、上報;直接查處社會關注、下級治安部門查辦困難的違法犯罪案件;負責治安部門的辦案、裝備、特情耳目、職業據點等方面的基礎建設工作;對辦案中發現的治安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和漏洞,研究提出工作意見和改進建議;研究治安部門辦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政策及技術保障等工作。負責印刷業、刻字業、印章業、典當拍賣業、廢舊物品收購業的管理及汽車修理(拆卸)、二手手機市場監管等;負責槍枝彈藥、民爆物品、煙花爆竹、毒品放射性物品管理。治安管理大隊為副科級規格。
(十五)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大隊。負責信息安全政策和技術規範的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公共信息網路安全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網際網路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蒐集工作;組織開展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指導並組織開展信息網路技術偵察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十六)看守所。負責羈押被逮捕人犯,並對在押人犯、法院判決的短刑、殘刑服刑犯人進行看管和教育改造,確保監所安全。
(十七)行政拘留所。負責對治安拘留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協助管理被司法拘留的人員。
派出機構
封丘縣公安局共派出20個派出所(19個鄉鎮派出所,1個黃河派出所),均為正股級機構規格。
鄉鎮派出所職責為:負責掌握轄區的敵、政、社情,開展警務巡防,做好各項治安防範工作;按規範管理爆炸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管理公共場所和消防重點單位;健全各類治保組織,落實治安管理責任制;查處各類治安案事件;偵破職責範圍內的刑事案件,參與轄區重大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參加各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黃河派出所職責為:維護黃河沿線治安秩序。涉及治安、刑事等執法方面的工作受所屬公安機關領導,必要時由上級公安機關統一調遣;涉及黃河河務方面的工作接受黃河河務部門的指導。
人員編制
封丘縣公安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97名。其中:局長1名,政委1名,副局長5名,政治處主任1名(政治處主任為黨委領導班子成員);股級領導職數25名。核定駕駛員編制30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一)封丘縣森林公安局為縣林業局直屬機構,列入縣公安局建制序列,受縣林業局和縣公安局雙重領導,黨政工作以縣林業局管理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縣公安局管理為主。
(二)派出所編制140名,其中:城關鎮派出所屬城區派出所,編制20名;城關鄉派出所編制9名;黃德鎮派出所、應舉鎮派出所、陳橋鎮派出所、黃陵鎮派出所、趙崗鎮派出所、荊隆宮鄉派出所、潘店鄉派出所編制均為8名;其他派出所編制均為5名。
相關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辦公地址
封丘縣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