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轉變
加強信訪突出問題的研判,切實依法及時就地解決民眾合理訴求,注重源頭預防,夯實基層基礎,加強法治建設,健全化解機制,不斷增強工作的前瞻性、系統性、針對性。
主要職責
(一)協調指導全縣信訪工作,起草有關信訪工作的政策,推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縣委、縣政府關於信訪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二)受理人民民眾給縣委、縣政府及領導同志的來信來電,接待來訪,為來信來電來訪民眾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服務。
(三)負責向縣委、縣政府反映來信來電來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意見和問題,綜合研判信訪信息,分析信訪形勢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建議。
(四)承辦上級領導機關、本級領導機關及其負責人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向鄉(鎮)和有關單位轉辦、交辦信訪事項,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提出信訪責任追究意見和建議。對黨委政府信訪工作責任制履行情況、信訪工作的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五)協調處理跨鄉(鎮)、部門和行業之間的信訪突出問題和突發信訪事件;對重要信訪事項實施個案監督,並提出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六)負責徵集、處理人民民眾對本縣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等各項建設事業發展的重要建議;總結推廣信訪工作經驗,提出改進和加強信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組織信訪幹部培訓;負責信訪工作的宣傳和信息發布;組織協調、指導、推動全縣信訪系統信息化建設。及時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做好涉及民眾利益訴求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和消除工作。
(七)承擔封丘縣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縣政府受理的信訪事項複查工作,研究提出複查意見並監督執行。
(八)承擔封丘縣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
(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複查辦公室)。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行政、幹部人事、機構編制、財務管理、後勤保障、會議組織、來往接待和機要保密、文書檔案、文印收發、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信訪幹部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全縣信訪信息系統、視頻信訪系統信息化建設、開發、維護及套用培訓;負責內、外網站的建設及運行維護;負責離退休人員工作。
承擔機關公文、綜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調查研究,協調指導全縣信訪調研工作;負責綜合分析研判信訪形勢,提出工作建議;負責信訪宣傳、新聞發布、信息、輿情等工作;負責全縣信訪數據的統計匯總,督促檢查全縣信訪工作、目標管理情況。綜合協調全局信訪業務工作,督查指導基層業務規範化建設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答覆工作。指導全縣信訪事項複查工作;負責接待、受理、辦理民眾到縣申請複查的信訪事項;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法制審核有關工作;承擔封丘縣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接訪協調股。負責民眾來縣上訪的登記、接談、轉送、交辦和督辦;負責維護來訪接待大廳及周邊信訪秩序,處置突發信訪事件;承擔駐來訪接待大廳有關單位及律師接待視窗的協調和服務工作;綜合分析來訪情況;對來訪中反映的重要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指導全縣來訪接待工作。
負責受理民眾來信,綜合分析來信情況,篩選重要信息,對民眾反映的重要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指導全縣民眾來信辦理工作;徵集人民民眾建議,做好重信率的控制和重信大戶的穩定工作。承擔縣委、縣政府信訪值班工作;承擔重要會議期間及敏感節點信訪工作保障任務;負責協調配合職能部門接待處置特定群體來訪工作;負責民眾赴京去省涉訪的登記、接談、轉送、交辦和督辦;指導全縣赴京去省、市涉訪接待辦理工作,分析涉訪情況,排查和消除不安定因素。協調處置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信訪事項;承擔封丘縣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指導全縣網上信訪工作;負責辦理國家投訴受理和省、市投訴受理辦公室轉送、交辦、督辦的信訪事項;負責受理辦理民眾通過網路,固定電話,手機簡訊,縣委書記、縣長電子信箱等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對“網上信訪”事項進行輿論引導。
(三)督查股。檢查指導全縣信訪督查督辦工作;負責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有關信訪工作決策部署在鄉(鎮)和縣直部門貫徹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負責上級交辦和局自立案件的信訪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提出對鄉(鎮)及縣直部門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給予處分和違反信訪工作紀律實施責任追究的建議;協調指導業務股(室)的督辦工作;督促檢查各鄉(鎮)和縣直有關部門對轉辦、交辦信訪事項的處理;指導全縣辦案工作。
行政編制
封丘縣信訪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股級領導職數3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3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封丘縣信訪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封丘縣信訪局局長:陳文華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縣委編辦承擔,規定的調整由縣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