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生態環境局千陽分局

寶雞市生態環境局千陽分局

寶雞市生態環境局千陽分局是寶雞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下屬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劃。
(三)承擔落實全縣減排目標責任。負責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
(四)負責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組織申報和審查,負責省、市下達的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環保專項資金的監督落實;依法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按規定全縣審批和審查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實施監督檢查。
(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或受縣政府委託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生態農業建設和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負責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安全防護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和環境保護現場監理工作。對各種污染源排污情況和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監督檢查。
(十)負責全縣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一)指導全縣清潔生產,參與指導和推動全縣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十二)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務、政務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工作制度的落實;負責機關會議的組織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信訪、保密、公務接待、計畫生育、精神文明、綜合治理、後勤服務、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目標責任考核工作。組織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計畫並組織指導實施;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全局及下屬單位固定資產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基本建設投資和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承擔環境保護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承擔全縣環保項目的徵集、篩選、報批和管理工作。
(二)法制生態股
承擔全縣環境保護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備案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和監督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承擔全縣環境信訪、投訴的調查處理和督促指導工作;負責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承擔環境科技成果的鑑定、交流與推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
(三)污染防治股
負責全縣環境污染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環境質量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工作;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的責任;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畫;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擬訂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承擔環境監控平台的管理及預測預警工作;承擔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落實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下屬單位

(一)縣環境監察大隊
負責對日常環境監察業務的指導、督查和考核,牽頭組織專項環境監察及情況匯總上報;負責全縣單位和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處理;負責全縣企業污染源的現場監察和各類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生態破壞事件、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重點污染企業環境安全檢查和重特大突發性污染事故的現場應急處置;負責全縣建設項目、限期治理項目實施過程的監察並參與驗收工作;負責全縣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二)縣環境監測站
負責全縣環境常規監測任務,編制環境監測各類報告、環境質量季度報告、年度報告;對全縣環境各要素(空氣、水、土壤、聲等)進行監測,及時準確、科學系統地掌握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對全縣污染排放狀況實施監測,及時準確地掌握污染源排放狀況及變化趨勢,為排污企業管理及排污費徵收提供及時、準確的監測數據;承擔應急監測任務,負責污染事件的調查監測;參與本轄區污染事故的調查,為仲裁環境污染糾紛提供監測數據;組織開展環境監測技術研究和有關課題研究;協助第三方運維公司做好空氣自動監測站的管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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