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區老舊電梯更新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寶安區(以下簡稱“本區”)老舊電梯更新工作的監督管理,規範老舊電梯更新行為,推進老舊電梯更新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特種設備監管範圍、符合寶安區老舊電梯更新補助政策的電梯的更新項目及相關資金補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老舊電梯更新應當以構建平安、安全、和諧寶安為宗旨,堅持“用戶為主,政府鼓勵”的原則,調動各方積極性,積極穩妥推進各項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老舊電梯更新,是指根據電梯實際使用情況,對符合條件的老舊電梯實施拆除,並整體更換新電梯,以達到徹底消除安全隱患的目的。
第五條 區老舊電梯更新辦負責本區老舊電梯更新的組織管理工作。各街道辦、區財政局、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寶安局、區住宅局、區建設局、區城市更新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規定,統籌協調做好老舊電梯更新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老舊電梯更新採取用戶承擔為主,政府支持為輔的方式。區政府安排專項資金,對老舊電梯更新實行資金補助。
第七條 老舊電梯使用單位和更新工程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證施工安全。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老舊電梯,使用單位可以申請更新:
(一)投入使用超過20年(含20年)的老舊電梯;
(二)因故障頻發民眾反映強烈,經有資質的電梯安全評估機構評估,認為需要更新的電梯。
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九條 對符合條件的老舊電梯更新項目,按照“用戶為主、政府鼓勵”的原則,根據每部老舊電梯更新的設備價格,由區政府按照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十條 符合條件且按照本辦法實施電梯更新的,給予新電梯設備價格45%(不含電梯安裝和裝修、裝飾費用)的資金補助,每部電梯補助資金不超過15萬元。
第十一條 老舊電梯更新需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老舊電梯使用單位可按照《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和《深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向區住宅局申請,區住宅局應積極支持,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更新實施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老舊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向區老舊電梯更新辦提出老舊電梯更新申請。
第十三條 更新申請經區老舊電梯更新辦審核同意後,老舊電梯使用單位即可實施更新工程。
第十四條 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告知手續。
第十五條 受委託的電梯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老舊電梯更新的全過程實施安全技術支持與監督,並及時將相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區老舊電梯更新辦。
第十六條 老舊電梯更新完成後,電梯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的,電梯使用單位可向區老舊電梯更新辦提出資金補助申請。(刪除申請截止有效日期)
第十七條 資金補助申請材料應包含更新資金補助申請書、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報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電梯採購契約及發票等材料。
第十八條 區老舊電梯更新辦對電梯使用單位的資金補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由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寶安局對審查結果進行覆核,符合資金補助條件要求的,由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寶安局撥付相應補助資金。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區老舊電梯更新辦應當建立老舊電梯更新工程檔案。檔案包括更新申請書、資金補助申請書、電梯檢驗報告、電梯採購契約及發票等材料。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