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區老舊電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深圳市南山區老舊電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促進南山區老舊電梯更新改造工作,進一步改善電梯安全使用狀況,落實建設宜居宜業的國際化海濱城區戰略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 法》、《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深圳市電梯安全監管方式改革實施方案》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住宅類老舊電梯實施更新改造工作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老舊電梯更新改造,是指根據電梯實際使用情況,對故障率高、運行狀況差的老舊電梯進行全面更換、升級改造和停機大修,以達到消除安全隱患,提升電梯運行質量的目的。
第四條 老舊電梯更新改造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統籌兼顧、分期分批、用戶主導、政府鼓勵”的原則,採用“誰受益誰出資、政府適當補助”,即“物業自籌一部分、業主分攤一部分、政府補助一部分”的籌資辦法。
第五條 區政府安排專項扶持資金,對老舊電梯更新改造實行資金補貼。
第六條 成立南山區老舊電梯更新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區財政局、區住房建設局、區審計局、區安監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分局及各街道辦事 處等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老舊電梯更新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舊梯改造辦”),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分局,負責組 織、協調、開展我區老舊電梯更新改造工作。
第七條 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取一家專業的電梯服務機構,該機構負責制定《南山區老舊電梯更新改造勘驗評審驗收規則》,對申報更新改造的老舊電梯進行現場勘驗、施工方案評審、項目驗收,並出具相應的勘驗報告、評審報告、驗收報告。
第二章 適用範圍和補貼標準
第八條 在南山轄區內公共使用的老舊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更新改造:
(一)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
(二)國家明令停止生產或製造廠家已經退出市場的;
(三)10年以上且驅動方式、調速方式、控制方式落後,能耗高、噪音大的;
(四)10年以上且驅動主機和其他主要配套件技術落後、磨損老化嚴重,設備已經過3次大修的。
第九條 老舊電梯更新改造完成後,使用單位可憑項目驗收報告等資料向舊梯改造辦申請資金補貼,標準如下:
(一)全面更換,每台給予更新改造費用50%的資金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二)升級改造,每台給予更新改造費用50%的資金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三)停機大修,每台給予更新改造費用40%的資金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
更新改造費用包括拆除費、採購費、安裝費及委託電梯服務機構的現場勘驗、方案評審和項目驗收費用。
第三章 更新改造程式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適用範圍的電梯的使用單位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向舊梯改造辦提出老舊電梯更新改造申請,並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舊梯改造辦接到申請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後符合條件的,由電梯使用單位委託電梯服務機構對更新改造的電梯進行勘驗,並繳納相應費用。
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
第十二條 受委託的電梯服務機構根據《南山區老舊電梯更新改造勘驗評審驗收規則》對申請更新改造的電梯進行現場勘驗,服務機構必須在完成現場勘驗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勘驗報告》,報告中應對每台老舊電梯更新改造方式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三條 申請現場勘驗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配合準備工作,負責提供安全的勘驗環境以及必備的防護設施,負責勘驗現場的安全管理,並安排相關專業人員到現場配合。
第十四條 如無法按計畫實施現場勘驗,申請單位應提前2個工作日告知電梯服務機構。
第十五條 通過現場勘驗確定更新改造方式的電梯使用單位可向舊梯改造辦申請施工方案評審,申請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一)老舊電梯更新改造施工方案評審申請;
(二)如申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須提供區住建部門審批的有關材料,其它資金來源需提供有效的證明或憑證;
(三)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和施工安全承諾書;
(四)《老舊電梯更新改造施工方案》應當包括拆除、購置、安裝契約,及更新改造內容、施工進度安排和安全防護措施等情況。
第十六條 舊梯改造辦接到評審申請後,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由電梯使用單位向電梯服務機構提出對老舊電梯更新改造施工方案進行評審。
評審合格的,電梯服務機構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審意見。評審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見。
通過評審的老舊電梯更新改造施工方案,不得擅自改變,實施過程中確需改變的,須按程式重新評審。
第十七條 經評審通過後的電梯施工方案應及時向全體業主公示。
第十八條 老舊電梯更新改造需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深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向區住建局部門申請,區住建局部門應及時按要求和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 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區市場監管部門,已告知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區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條 完成更新改造工程的電梯使用單位向舊梯改造辦申請項目驗收,申請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老舊電梯更新改造驗收申請;
(二)電梯監督檢驗報告;
(三)電梯技術資料;
(四)施工單位出具的款項付清憑證。
第二十一條 舊梯改造辦接到申請後,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
對符合條件的,由電梯使用單位向電梯服務機構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驗收合格的,電梯服務機構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電梯服務機構出具整改意見。拒不整改或三次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取消資金補貼資格。
住宅類老舊電梯更新改造項目驗收時,業主代表需參與驗收工作,項目驗收報告應由電梯使用單位及時向全體業主公示。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通過後,電梯使用單位向舊梯改造辦申請補貼資金髮放,申請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老舊電梯更新改造補貼資金申請;
(二)項目驗收報告。
第二十三條 舊梯改造辦審核合格後,由區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做好補貼資金髮放工作。
第二十四條 委託服務機構進行現場勘驗、方案評審、項目驗收產生的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先行支付,項目驗收合格後列入工程款按比例予以補貼。項目驗收不合格的,相關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自行承擔。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區市場監管部門及電梯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老舊電梯更新改造的要求,嚴格審核施工單位的資質條件、技術資料、施工方案等,從源頭上控制電梯更新改造項目質量,嚴防“山寨梯”、“拼裝梯”、“翻新梯”等非法設備流入。
第二十六條 電梯服務機構應對其出具的勘驗報告、評審報告、驗收報告結論負責。在更新改造過程中嚴禁從事推薦或銷售電梯產品等活動,否則將取消其電梯技術服務資格。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在老舊電梯更新改造完畢後,應當建立和落實電梯的維護保養制度,辦理使用登記證變更手續,建立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購買電梯安全責任險以提高電梯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過深圳市特種設備安全標準化評價,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電梯使用風險。
第三十條 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老舊電梯更新改造工程檔案。檔案包括老舊電梯更新改造申請表、勘驗報告、施工方案、評審報告、監督檢驗報告、驗收報告、資金補貼發放情況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 老舊電梯更新改造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區審計部門應對老舊電梯更新改造工程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如出現利用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補貼資金,或截留、擠占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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