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及時處理重大勞資糾紛,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我區設立欠薪應急專項資金。為規範欠薪應急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寶安區欠薪應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本辦法所指欠薪,是指用人單位超過《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或者認可的工資支付最後期限,未支付或未全額支付員工工資的行為。
本辦法所指用人單位是指寶安區範圍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寶安區欠薪應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及時處理重大勞資糾紛,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我區設立欠薪應急專項資金。為規範欠薪應急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欠薪,是指用人單位超過《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或者認可的工資支付最後期限,未支付或未全額支付員工工資的行為。
本辦法所指用人單位是指寶安區範圍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無牌無證單位經生效仲裁裁決書、判決書或調解書確認實際經營者和拖欠工資數額的,視為本條第二款所指用人單位。
第三條 欠薪應急專項資金的用途:
(一)墊付員工被拖欠的工資;
(二)作為被欠薪員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保全的擔保金;
(三)重大勞資糾紛處置過程中,出現緊急情況, 基於應急需要,墊付員工的其他合法訴求。
第四條 欠薪應急專項資金的使用採取屬地管理、快速處置和及時追償的原則。
用人單位發生欠薪,由用工所在地的街道辦負責墊付。
為了快速處置重大勞資糾紛,墊付金額經勞動部門初步調查認定後依審批流程立即發放。
為了確保欠薪應急專項資金能得到有效追償,應引導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辦理財產保全,街道辦及時辦理追償手續。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欠薪應急專項資金墊付欠薪及員工其他合法訴求:
(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產申請的;
(二)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經營者隱匿或逃逸,企業停止經營的;
(三)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實際經營者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
(四)使用市欠薪保障資金墊付員工工資後,員工對差額部分提出主張的;
(五)重大勞資糾紛處置過程中,員工基本生活無法保障,員工要求預支生活費的;
(六)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確有必要墊付的。
依據前款第(五)項墊付員工基本生活費的,預支生活費不得超過員工被拖欠工資的總額,並應在墊付員工工資時扣除已預支的部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區人力資源部門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負責編制欠薪應急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
(二)指導、監督街道辦的欠薪保障工作;
(三)督促街道追償區欠薪應急專項資金;
(四)建立欠薪應急專項資金支出和追繳台賬,並向區政府報告欠薪應急專項資金年度支出和追繳情況。
第七條 街道辦負責本轄區內的欠薪保障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受理、審核墊付申請;
(二)作出是否使用欠薪應急專項資金墊付的決定,並開展墊付工作;
(三)追償已墊付的資金;
(四)建立並妥善保管欠薪案卷;
(五)每月向區人力資源局報送資金使用及追償情況的報表;
(六)單筆墊付金額超過100萬元的,及時向分管區領導報備。
第八條 區財政部門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審核區人力資源局報送的欠薪應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草案,並按程式報送區人大審定;
(二)監督檢查區、街道欠薪應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章 資金來源和管理使用
第九條 區人力資源局是欠薪應急專項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編報全區欠薪應急專項資金年度收支計畫和執行當年度欠薪應急專項資金預算。年中欠薪應急專項資金用盡的,區財政局根據區人力資源局的申請,按程式追加經費。
第十條 各街道不再設立欠薪應急專項資金專戶。區人力資源局根據各街道辦的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區財政局將欠薪應急專項資金撥付給各街道。
第四章 欠薪墊付和追償
第十一條 員工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墊付時,應向街道辦提交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明;
(二)勞動契約或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其他證明;
(三)墊付書面申請。
第十二條 街道辦應收集或調取員工的勞動契約、出勤記錄、工資標準、工資發放情況以及用人單位財務報表等必要資料。
第十三條 街道辦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受理。
第十四條 街道辦應對欠薪的時間、數額、有關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由街道辦相關領導召集會議作出是否墊付的決定。
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依審批流程作出墊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及用人單位;不符合墊付條件的,應作出不予墊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於需墊付的資金,由各街道辦根據核定的金額直接列支。
第十五條 員工應當在收到墊付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墊付的資金。除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員工因不可抗力未能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領取墊付資金的,可以在該不可抗拒的原因消除後十日內憑相關證明重新提出墊付的申請。
第十六條 員工領取墊付的資金時,應書面承諾將已領取部分的追償權和受償權轉讓給墊付人,並簽署申請執行書、授權委託書等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追償權和受償權的轉讓,應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經營者隱匿或逃逸的,以公告等法律規定的方式通知。墊付部分由墊付人依法追償;未獲墊付的部分,員工有權繼續追償。
第十七條 街道辦應引導員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提起訴訟,申請法院凍結用人單位銀行賬戶、查封經營場所、機器設備及其他財產。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經營者隱匿或逃逸的,街道辦依據《寶安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辦案指引》規定的程式將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線索報轄區派出所,並報區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具備償還能力時,應清償員工工資未墊付部分及由欠薪應急專項資金墊付的工資。清償時先清償員工工資的未墊付部分,再償還欠薪應急專項資金。欠薪應急專項資金墊付的金額超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額時,對超出部分,用人單位可不予償還。
用人單位具備償還能力不償還的或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經營者隱匿或逃逸的,墊付人應依法進行追償。欠薪應急專項資金墊付的金額超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額時,超出部分,不屬於追償範圍。
欠薪應急專項資金墊付的金額超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額時,街道辦應製作情況說明並附卷。
第二十條 街道辦按有關程式進行追償後,用人單位財產仍不足清償墊付資金的,街道辦附列如法院中止執行文書等無法收回資金的相關證明材料,可中止追償。中止追償後,財政部門可憑相關證明檔案進行相應的財務處理。如發現用人單位有可供繼續執行的財產,由街道辦繼續依法追償,並及時報告區人力資源部門和區財政部門。
對追償時間超出兩年的,包括歷年案件在內,無論是否追償成功,應附追償行為證明材料,由區欠薪應急專項資金墊付的資金,由區人力資源局報區政府審定申請列支,區財政局根據區政府的審定意見進行相應的財務處理;由各街道辦專戶墊付的資金,由各街道辦根據自己的審批許可權進行相應的財務處理。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局和各街道辦根據相關檔案清理撤銷專戶後,區人力資源局和各街道辦對未中止追償的資金需繼續追償。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欠薪應急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資金的使用受區監察、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區人力資源、財政部門每年聯合檢查欠薪應急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欠薪應急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嚴格按規定執行。凡發現有違反規定隨意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墊付標準,或存在提成、截留、挪用等情形的,對有關單位和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重大勞資糾紛,是指涉及人數在30人以上(含30人)的群體性勞資糾紛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勞資糾紛事件。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欠薪墊付案件卷宗保管期限為10年。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區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寶安區欠薪應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深寶規〔2014〕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