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區公眾舉報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

寶安區公眾舉報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工作,依法打擊污染和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保護和改善全區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家環保部《關於建立全國環境保護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全區範圍內,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舉報企業有關環境違法行為的,適用本辦法。
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及其下屬單位,以及其他法定或根據委託承擔環境保護相關職責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其他行政機關、新聞媒體工作人員和環境保護社會監督員,舉報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不適用本辦法。
已向上級環保部門舉報並交由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受理、查處和舉報獎金的核發。
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本辦法所需的獎勵資金,並納入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年度部門預算安排。
第四條 公眾可以通過來信、來電、來訪、來郵、官方微博、簡訊等途徑向我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本辦法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五條 舉報工業企業非法傾倒含銅、鎳、鉻、鎘、砷、廢酸、廢鹼危險廢物、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行為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的,給予舉報人50000元人民幣獎勵。
第六條 舉報工業企業下列環境違法行為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的,給予舉報人20000元人民幣獎勵:
(一)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暗管方式排放工業廢水、廢液的行為;
(二)無證無照生產過程中直接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重金屬污染物等有毒物質的行為;
(三)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的廢物、有毒物質的行為;
(四)將含銅、鎳、鉻、鎘、砷、廢酸、廢鹼危險廢物、放射性固體廢物交由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貯存和處置,以及無證收集、處置危險廢物、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行為。
第七條 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的,給予舉報人10000元人民幣獎勵:
(一)工業企業利用雨水管道、抽水泵、軟管、三通閥、槽車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業廢水、廢液的行為;
(二)工業企業擅自停運、拆除、閒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造成工業廢水、廢氣超標排放的行為;
(三)建築工地、運輸公司等直接將未經沉砂處理的泥漿排放至市政排水管道或河道的行為。
第八條 舉報工業企業下列環境違法行為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人民幣獎勵:
(一)工業鍋爐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行為;
(二)直接對外排放除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其他工業廢水的行為。
第九條 舉報工業企業未配套污染防治設施直接排放噴漆廢氣的行為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人民幣獎勵。
第十條 舉報人積極協助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重大環境違法行為,有下列重要貢獻的,另行給予舉報人10000元人民幣獎勵:
(一)經查實涉嫌環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機關並由公安機關立案的;
(二)提供明確線索後積極協助環保部門查處水源地傾廢事件、大面積有毒氣體泄漏事件、放射源失控事件等造成嚴重污染的案件;
(三)積極協助查實其他重大環境違法行為或對防止、降低環境污染、人身和財產損失作出重要貢獻的。
舉報人同時符合本條第(一)、(二)、(三)項中規定的兩種或以上情形的,另行給予的獎勵金額不累加計算,仍為10000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 舉報人在舉報時,應提供以下舉報信息:
(一)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
(二)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具體位置和內容;
(三)環境違法行為的相關證據或線索材料等;
(四)舉報人的真實姓名、基本身份情況及聯繫方式。
舉報人明確提出放棄獎勵要求的,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有獎舉報登記:
(一)舉報人不提供有效聯繫方式或提供的聯繫方式無法聯繫到舉報人;
(二)舉報人不提供被舉報環境違法行為主體的名稱或者詳細地址;
(三)舉報人不能提供基本違法事實以及能夠清楚說明違法情況等證據或重要線索,以致所舉報的信息無法查實的;
(四)舉報人未明確指出企業的具體違法行為,僅反映環境污染現象;
(五)舉報人放棄獎勵要求;
(六)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舉報範圍。
不作有獎舉報登記的案件,接到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註明不予登記的理由,並按《廣東省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普通信訪案件登記處理。
第十三條 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信訪受理人員在收到有獎舉報登記後,應在1個工作日內填寫《登記受理表》,並在3個工作日內指派執法人員前往現場調查核實;經查實舉報人反映情況基本屬實的,應依法對被舉報單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調查結束後1個工作日內將現場調查核實和查處的處理結果反饋至舉報人。
第十四條 案件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並已經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涉嫌環境污染刑事犯罪已移交公安機關並由公安機關立案的,由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於3日核心實舉報人身份,確定其適用本獎勵辦法後,根據舉報對象環境違法行為情節輕重及舉報人協助環保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情況,作出是否獎勵的決定並確定獎勵金額。
舉報人一次舉報同一企業多項環境違法行為或不同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以最高獎勵為限,不累加計算獎勵金額。
對同一環境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且舉報線索相同的,以受理時間先後順序獎勵最先舉報人。
聯名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獎金平均分配給各聯名舉報人。
舉報案件被查處後,該違法企業再次出現本辦法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的,公眾可以繼續舉報並按規定獲取相應獎勵。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無正當理由不協助、不配合致使執法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二)舉報前企業違法行為已被環保部門立案且舉報信息對案件查處無直接貢獻的。
第十六條 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作出獎勵決定後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手機簡訊、郵件、微博私信等方式將結果回復舉報人並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舉報人可憑領取簡訊(或郵件或微博私信)及與舉報時提供的姓名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到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為領取的,須出示授權委託書、領取簡訊、舉報人及代領人身份證件。舉報人也可要求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將獎金打入指定銀行賬戶,須提供有效身份信息、銀行賬號、開戶名以及開戶行。
舉報人應在接到領獎通知後30天內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第十七條 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做好舉報信息保密工作,不得向參與案件審批和辦案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舉報人的信息及其舉報信息。
第十八條 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泄漏舉報人相關信息,給舉報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應予以賠償,並根據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調查核實舉報內容,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徇私舞弊不調查核實舉報內容或者擅自泄漏舉報內容,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舉報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且嚴重擾亂公務的,視為惡意舉報,對其舉報事項不予處理,並由區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二次及以上舉報的信息無具體違法主體、無具體違法行為等展開調查的基本線索,經解釋說明仍重複無效舉報、無理糾纏的。
(二)所舉報的事項經查證不屬實,經解釋說明仍重複舉報、無理糾纏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寶安區公眾舉報工業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修訂)》(深寶規〔2014〕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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