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迴避是審計人員不應承擔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審計項目, 目的是避開嫌疑,防止偏見或徇私,以利於審計工作的正常進行。我國審計法規對迴避制度尚無明文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審計人員應當自覺地迴避,而被審單位也有權說明情況後要求他們迴避。
應予迴避的情況包括: (1) 與被審單位的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2) 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審計項目有經濟利害關係;(3) 本人曾經擔任過該被審單位的主要責任人;(4) 與該被審單位主要當事人有其它恩怨關係等。
審計迴避是審計人員不應承擔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審計項目, 目的是避開嫌疑,防止偏見或徇私,以利於審計工作的正常進行。我國審計法規對迴避制度尚無明文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審計人員應當自覺地迴避,而被審單位也有權說明情況後要求他們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