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處

審處

審處,指審慎處理。見《史記·魯仲連鄒陽列傳》:“而齊無南面之心,以為亡南陽之害小,不如得濟北之利大,故定計審處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處
  • 拼音: shěn chǔ
  • 注音:ㄕㄣˇ ㄔㄨˇ
  • 釋義:審慎處理
基本解釋,引證解釋,

基本解釋

1. [try and punish]∶審判罪犯並加以處理。
交由人民法院審處。
2. [deliberate and decide]∶對事情進行審查並加以處理。

引證解釋

1.審慎處理。《宣和遺事》後集:“外廷之議,命相於金人喜怒之間,更望審處。” 明 張居正《答河漕按院林雲源言為事任怨》:“ 練湖開復, 奔牛建閘,及清查灘占,俱修舉水利實政,向來未有如執事之留心審處者也。” 鄭觀應《盛世危言·傳教》:“夫貶異端即所以崇政體,泯嫌疑即所以重邦交,秉國鈞者其熟思而審處之!”
2.審訊處理。 毛澤東《關於目前黨的政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二:“對於過去混進我政權機關中來、實際上一貫是壞人、對人民並無好處而為廣大民眾所極端痛恨者,則照一般處理惡霸分子的辦法交由人民法庭審處。”
3.指審查處理。 毛澤東《關於詩的一封信》:“遵囑將記得起來的舊體詩詞……一共十八首,抄寄如另紙,請加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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