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完善鄞州區墾造耕地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完善鄞州區墾造耕地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鄞政辦發〔2013〕244號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全省“812”土地整治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2013〕60號)精神,科學合理有效利用耕地後備資源,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墾造耕地工作,確保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法定義務,有效服務和保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經研究,決定對《鄞州區墾造耕地項目管理實施辦法》(鄞政辦發〔2012〕169號)中的內容作適當補充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鎮鄉、村應全面開展可開發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工作,進一步摸清家底,充分挖掘轄區內墾造耕地後備資源潛力。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且坡度在25度以下的荒山荒坡、低效林地、低效園地(低效果園、茶園等)、未利用地(荒草地、灘涂等)、廢棄山塘地等,可納入各鎮鄉、村墾造耕地後備資源範疇。
二、有關鎮村在擬對納入墾造耕地後備資源範疇的地塊實施開發造地之前,需向區造地改田領導小組提出申請。區造地改田領導小組組織區財政、國土、農林、水利等各有關部門進行實地踏勘,對地塊墾造耕地的項目選址、立地條件,以及進一步開展標準農田建設、噴滴灌設施建設的適宜性、可行性進行調研、論證和審查。
三、區級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土地墾造相關工作職能,共同形成工作合力。區國土資源分局應對擬墾造耕地地塊的土地利用規劃及現狀地類等條件進行審查;區農林局應對擬墾造耕地地塊的立地條件、涉林情況等進行審查;區水利局應對擬墾造耕地地塊開展噴滴灌設施建設的可行性進行分析論證並出具意見,噴滴灌設施建設可行性評定意見,作為山區墾造耕地項目開展噴滴灌設施建設的重要依據;其他各有關部門應根據自身職責,做好墾造耕地項目立項前的調研、論證和審查工作。
四、經各有關部門實地踏勘、調研論證並通過審查的擬墾造耕地項目,由鎮鄉負責確定具備農田、水利或土地規劃、整治等相關資質的設計單位,具體做好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在方案通過評審並修改完善後,由鎮(鄉)政府申請、報區政府立項審批,並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五、項目所在鎮鄉、村在取得墾造耕地項目立項批文後,應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及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具體負責做好墾造耕地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項目建設內容不得隨意變更,建設內容若發生重大變更的,須向區造地改田領導小組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區財政、國土、農林、水利、審計等各有關部門應根據自身職責,在墾造耕地項目實施過程中做好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切實提高項目工程質量。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各職能部門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在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以及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六、墾造耕地項目竣工後,項目所在鎮鄉負責做好自查工作,自查通過後組織驗收材料報區造地改田領導小組驗收。區造地改田領導小組組織區財政、國土、農林、水利等各有關部門,嚴格按照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對墾造耕地項目的實施範圍、工程質量、土壤質量、種植情況等各方面情況進行驗收。
七、區農林局負責做好墾造耕地項目竣工後的耕地質量評定工作,並出具評定意見。耕地質量評定有關費用由項目業主單位承擔,耕地質量評定意見作為墾造耕地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八、對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不按規劃設計實施、耕地質量不達標的項目,責令項目負責單位和工程實施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過驗收。
九、墾造耕地要堅持數量和質量並重,確保數量、提升質量。積極建立和推行墾造耕地與建設占用耕地表土剝離再利用相結合機制。對於利用廢棄塘山、灘涂等缺乏必要耕種土壤的地塊進行開發造地的項目,必須利用建設占用耕地所剝離的優質表土進行覆蓋。
十、對於山區墾造耕地(指山區梯田)項目能充分利用平原地區建設占用耕地所剝離的優質表土進行覆蓋,且所覆蓋的優質表土耕作層厚度達到30厘米以上的,在《關於印發鄞州區墾造耕地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鄞政辦發〔2012〕169號)規定的基礎上,再按驗收確認的利用平原地區優質表土進行覆蓋的新增耕地面積增加3萬元/畝的補助。
十一、各鎮鄉和有關部門對墾造耕地項目利用平原地區建設占用耕地所剝離的優質表土進行覆蓋工作要加強監管,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上述3萬元/畝的補助經費不予撥付:
1.無法提供關於表土調運有效證明的;
2.調運劣質表土進行覆蓋的;
3.存在弄虛作假、以次充好、騙取批准等其他不良情況的;
十二、對於利用平原地區優質表土進行覆蓋的山區墾造耕地項目竣工後,其土壤質量經區農林局檢測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上述3萬元/畝的補助經費不予撥付:
1.優質表土耕作層厚度不足30厘米的;
2.耕作層有機質含量不足2%的;
3.10毫米以上的地表碎屑物比例在5%以上的。
十三、進一步加強項目後續管護,實施地力提升工程。墾造耕地項目通過驗收後,由區農林局負責建立新增耕地質量定期監測制度,有針對性地提出土壤改良培肥措施,指導農作物種植,防止新增耕地拋荒,項目所在鎮鄉、村負責落實項目後續管護和地力提升具體工作。對山區墾造耕地項目建有噴滴灌設施的,其噴滴灌設施的後續管護工作由所在鎮鄉、村具體落實,區水利局負責技術指導。
十四、對《關於印發鄞州區墾造耕地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鄞政辦發〔2012〕169號)中有關後期管護費的規定作出適當調整。凡是在2013年1月1日以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墾造耕地項目,四年管護費標準從項目餘款中留足0.8萬元/畝,調整為從項目餘款中留足2萬元/畝。
十五、墾造耕地項目四年管護期內的土壤培肥及農作物種植情況,由所在鎮鄉政府負責自查並逐年報區農林局檢查認定,經農林局檢查認定合格的,由區造地改田領導小組出具意見,區財政局憑此意見逐年撥付管護費至項目所在鎮鄉財政。對於2013年1月1日之前通過竣工驗收的墾造耕地項目,仍按每年0.2萬元/畝的標準撥付;對於2013年1月1日以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墾造耕地項目,按每年0.5萬元/畝的標準撥付。
十六、為不斷提高各鎮鄉墾造耕地工作積極性,確保全區墾造耕地工作全面落實、順利推進,在《關於印發鄞州區墾造耕地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以及《寧波市鄞州區墾造耕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基礎上,在墾造耕地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及審計後,區財政按驗收確認的新增耕地面積,再增加撥付0.5萬元/畝的工作經費至墾造耕地項目所在鎮鄉,由各鎮鄉專項用於墾造耕地過程中的宣傳培訓、檢查驗收以及其它各項基礎性業務和日常管理工作開支。
十七、墾造耕地項目所在鎮鄉應加強對項目實施進度、質量和資金使用的監管。對於面積在100畝以下的墾造耕地項目,其立項批准後完成工程招標及施工建設的期限應控制在一年以內;對於面積在100畝(含)以上的墾造耕地項目(為保證工期和質量,對於山區擬墾造耕地地塊面積超過200畝的,原則上分期立項和實施。),其立項批准後完成工程招標及施工建設的期限應控制在一年半以內。對未能按時保質完成墾造耕地工作的鎮鄉,其0.5萬元/畝的鎮鄉工作經費不予撥付,並給予通報批評。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項目,責令限期整改,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八、區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墾造耕地項目資金管理,加大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力度,促進資金依法依規合理使用。墾造耕地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後,由區財政按規定將除管護費外的工程餘款撥付至項目所在鎮鄉財政。鎮鄉可委託經區審計中心公開招標入圍的協審中介機構實施工程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區審計中心備案。在出具審計報告前,鎮鄉財政按施工契約造價的80%撥付給施工單位工程進度款(包括預付工程款),其餘待審計結束後,支付至竣工結算造價的95%,其餘5%作為質量保修金在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年後,扣除期間所發生的工程質量保修費用後撥付。協審中介機構的報告作為鎮鄉財政部門支付項目建設費用的依據。區審計局(審計中心)視情況對協審中介結構出具的報告質量進行抽查。
十九、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補充規定如有牴觸的,以本補充規定為準。
附屬檔案:鄞州區山區墾造耕地項目噴滴灌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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