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鄞州區非住宅置換商務樓或住宅結算辦法的通知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鄞州區非住宅置換商務樓或住宅結算辦法的通知
鄞政辦發〔2013〕240號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鄞州區非住宅置換商務樓或住宅結算辦法》已經區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鄞州區非住宅置換商務樓或住宅結算辦法
為加快鄞州區開發建設進程,進一步加大非住宅用房征遷安置力度,保護被征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鄞州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若干規定》(鄞政發〔2012〕111號)等政策,結合實際,制定非住宅置換商務樓或住宅方案如下:
一、商務樓置換結算辦法
商務樓置換安置以被征遷人所持有的合法《土地證》土地面積計算,按每畝土地面積置換建築面積400平方米的標準確定(以下簡稱可安置面積)。具體結算差價時與原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建築面積掛鈎,結算方法如下:
1.原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與可安置建築面積相等部分,安置用房按基本造價,原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差價。
2.原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超過可安置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30%的資金結算。
3.原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小於可安置建築面積的部分,小於可安置建築面積部分按安置用房基本造價結算。
4.置換安置用房時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而使其安置建築面積增大,在50平方米以內(含5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屋基本造價計算,其餘按市場價格結算(上述安置房屋價格不包括層次、朝向差價)。
5.裝潢、附屬設施等仍按有關征遷政策結合評估機構評估價進行結算。
二、住宅置換結算辦法
住宅置換安置以被征遷人所持有的合法《土地證》土地面積計算,按每畝土地面積置換建築面積200平方米的標準確定(以下簡稱可安置面積)。具體結算差價時與原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建築面積掛鈎,結算方法如下:
1.原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與可安置建築面積相等部分,安置用房按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的10%結算,原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差價。
2.原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超過可安置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30%結算。
3.原房屋所有權證建築面積小於可安置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征遷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的30%結算。
4.置換安置用房時,由征遷人提供安置房源戶型,被征遷人根據征遷人提供的戶型按可置換面積申報套型,最後剩餘面積就近申報套型,超過可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包括10平方米)按安置用房基本造價結算,其餘超安置部分按征遷所在地段(安置用房)同類房屋等級的商品住宅平均價結算。
5.裝潢、附屬設施等仍按有關征遷政策結合評估機構評估價進行結算。
6.置換套型由抽籤決定,樓層、朝向按住宅征遷政策結算差價。
第三條產權置換安置地點
安置地點由各鎮鄉(街道)結合各自實際確定,原則上安置地點需在征遷房屋的同類地段。
第四條其他事項
1.產權置換安置後,征遷人協助被征遷人辦妥《國有土地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2.產權置換安置房屋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按業主或物業所有人擁有的建築面積計算,以相關職能部門核定價格為準。
3.產權置換後,原房屋殘值歸征遷人所有,征遷人不得對被征遷人置換的新產權作回購處理。
4.經濟補償、獎勵、結算差價後,如被征遷人有多餘款項,需在協定簽訂、原房騰空、鑰匙支付並經征遷人驗收合格後五日內支付完畢。如被征遷人還應向拆遷人支付款項,在安置房屋抽籤之日前一個月內支付給征遷人。
5.本方案未明確事項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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